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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踩过的“坑”,代理机构共议专家管理

发布日期: 2020-03-12     来源:

  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一个政府采购(保洁及物业服务)项目进行公开招标,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的五位评标专家评标过程中长谈评标费用。评标结束后,五位评标专家认为招标代理机构支付的评标费和路费不合理(认为金额低),在评标室大吵大闹并扣下代理机构的电脑和评标报告。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及时和省评标专家库联系,协商沟通解决办法。评标专家之一的张某代表其他四位评标专家表达了不满意评标费用的诉求,该诉求未得到省评标专家库的支持。

  由于五位评标专家的疏忽,导致评标结果错误(评标结果未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导致无法公示),该项目需要复审。在复审环节中,代理机构多次联系五位评标专家沟通复审时间,在联系张某评委时,该评委找各种理由不参加复审,最终复审的评标专家只有四位。为规范评标专家行为,严肃评标纪律,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依据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的规定,研究决定:对张某评委扣40分,清退出专家库,并予以通报;对其他四位评委分别扣25分、暂停其6个月被抽取资格。

  专家评审是采购过程中择选最优供应商的关键环节,其结果完全依赖于评标专家的专业能力与职业素养,所以对评审专家的选聘、培训、抽取、使用、监督管理、解聘等过程需要有一整套科学合理的方法和措施。

  代理机构“中招”的专家不良行为

  目前我国已经取消了招标代理资质认定,当然也就不要求代理机构建立自己的专家库,所需要的专家可以从政府管理部门建立的专家库抽取。但多数代理机构还是拥有自己的专家库,也是综合实力的体现。怀化正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金林罗表示,公司建有自己的专家库 ,且正在逐渐增加专家库成员,用以满足多种项目需求。青岛市招标中心副总经理曲世阳介绍,他们拥有2000多人的评标专家库,与省、市专家库关联。

  然而无论是自建的还是政府部门建的专家库,在专家的抽取、使用过程中,还是有不少评审专家存在着各种各样的不良行为。

  专业不“对口”。俗话说隔行如隔山,某代理机构组织的电子产品采购项目评审活动中,其中一位评审专家在整个评审过程未发表任何言论,跟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几乎零沟通,且评审结果完全参照甚至直接照搬其他评审专家的成果。经后期了解,原来该评审专家为建筑工程专业专家,其主要专业是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但在申报专家库时选择了很多专业,一旦被抽取到就来参加评标。

  “无理取闹”型。这类情形多种多样,多为明知专家管理相关规定但故意违反。例如,不按时参加评标活动;私自携带电子产品进入评标区;参加评标不携带CA数字证书;评标结束后,私自将评标资料带离评标场所;不主动提出回避;擅自进入其他评标室;在评标区内讨论评标劳务费标准;缩短合理的评标时间;拖延资审或评标时间;超过标准索要评标服务费;随意出入评标区甚至中途退出评标;以不文明行为对待他人,不服从评标区的管理;由评标专家失误引起的复议评标依然索要劳务费;接受他人暗示、提出的倾向性意见;在电子化评标工作中不仔细认真;抄袭或借鉴其他的评标结论;采用文件没有约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违反职业道德,利用手中的权力寻租;不配合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行政调查;确认参加评标后主动打电话询问投标人等。评审专家不良行为多发多见表明专家专业不专,且部分评审专家对法律法规不熟悉,导致评审业务不精。

  此外,专家管理不规范也会导致专家不良行为的发生。例如:评审专家库中评审专家人员不足导致同一评审专家评标次数频繁;未建立系统的评审专家考核奖惩机制导致专家违规后无法追责;组织评审专家的培训课程较少导致部分专家不了解新出台的管理规定进而违规。

  规范专家管理,完善考评制度

  在招标采购执行过程中,评标工作除了评标委员会外其他任何人均不得干预,这样就赋予了评标委员会很大的权力,评审专家的专业水平及素质在评标过程中将占重要地位。

  对于上述评审专家的不良行为,代理机构负责人纷纷表示,他们会在采购人抽取评审专家时提醒,一定要问清楚评审专家自己的评审专业是什么,避免抽取到“隔行”评审专家。如果发现专家评标过程中有不良行为,及时向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但苦于没有详细的评审专家考核机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也无详细的处罚措施,即使发现专家不良行为也难以形成对专家的处罚。

  对此,代理机构相关负责人纷纷建议,完善评审专家库建设运维和管理。一是建议对专家库进行分类细化,评审专家的所属专业要明确,改变专家不专的局面;二是建议改变同一专家连续多次抽用的现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考察评审专家的工作情况,对同一专家连续多次出现的情况进行适当限制,完善评审专家自动抽取系统的设置;三是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改变评审专家一入库即永久的现象,随时更新信息,特别是从业信息,同时也要避免出现登记的执业单位与实际执业单位不符的情况,避免评审专家与潜在投标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但却不主动回避的情况出现;四是加强对评审专家的培训,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不定期组织培训,要求评审专家参加并发放培训证书,杜绝评审专家不熟知法律法规、常识性问题,改变专家不专的情况。

  此外,曲世阳还建议,从“从业年限,就业范围、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的级别及专业,获奖情况,参加培训的次数,参加评审的次数,采购人及代理机构的反馈,所评审项目质疑投诉的查实率等方面”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进行评价。

  事实上,政府主管部门也确实在积极行动,主动作为,规范专家抽取使用行为。如2019年山东省财政厅印发的《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规则》,其中明确,为着力提高抽取效率与提升评审专业性,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内容和品目,在专家库中选择确定1—3个对应评审专业;按照“先在符合条件且评价优秀的专家中随机抽取,如不足,再从符合条件且评价合格的专家中抽取”的原则激励专家提高履职能力。为预防少数专家把持项目,提高评审公正性,限制评审专家参评次数,每位评审专家在抽取前30日内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次数原则上不得超过6次;对违反抽取管理要求的评审专家给出了例如约谈、通报、责令整改等管理措施。《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规定,专家考评分为日常考评、年度考评和续聘考评,考评结果录入专家库管理信息系统,作为专家动态管理的主要依据。

  评标是招投标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完全依靠专家的专业能力与职业素养。除了政府部门与代理机构共同努力、加强管理外,还需要专家不断地提高自身素质和自我约束能力,不断学习和更新自身掌握的专业知识,才能保证评标工作的客观、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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