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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强化信用约束 去除交易“门槛”

发布日期: 2020-03-24     来源:公采传媒/公共资源网 通讯员 段存国

  【公采传媒/公共资源网 通讯员 段存国】为充分发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共享、更新应用的枢纽作用,助力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3月17日,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山东省政府采购中心联合制定并发布《关于加强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用信息管理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明确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对市场主体在进行交易时客观记录信用信息的作用,强调以信用信息约束市场主体行为的重要性,通过《方案》实施,进一步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最大限度去除公共资源交易领域门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营造更加良好的营商环境。

  《方案》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要求,具备以下特点,一是着力发挥省平台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共享、更新应用枢纽作用,在责任边界内对在省平台参与交易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管理;二是重在做好客观、公正、准确记录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不对信用行为进行评价;三是通过对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强化“去门槛”后的事中事后监督,提高服务精准程度;四是通过负面清单形式列出市场主体失信行为及表现,易于操作。

  《方案》从六个方面对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用信息管理进行规范。

  一是明确工作目标。通过对省平台信用信息的严格管理,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加快推进覆盖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的信用体系建设。

  二是厘清信用责任。遵照《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对涉及政府采购、药械采购等多领域共计260余项失信行为列出清单,方便准确记录。

  三是规定实施方式。坚持立足省平台公益性服务定位,依法定权限客观记录市场主体交易过程中失信行为。

  四是确保记录质量。利用信息化手段保证失信信息记录的全面、真实、实时。依据源头收集信用信息数据及建立的信用信息异议申诉机制,对有充分理由证明信用信息有误的,及时予以更正,保证信息的准确。

  五是做到公开透明。依法依规在中心门户网站及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开经确认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的信用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是实现信息共享。依托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对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用信息共享,助力实现联合惩戒。

  《方案》起草过程中,组成起草组,在认真学习相关规章制度、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方案》初稿并征求了省发改、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住建、水利、卫健、医保等省直部门意见,通过中心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对征集合理性建议充分吸收。《方案》的实施,将为加快营造公平、公开、公正的公共资源交易环境,有效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发挥积极作用,有力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文件原文如下:

  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山东省政府采购中心

  关于加强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用

  信息管理的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精神,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公管〔2018〕1359号)要求,就进一步加强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用信息管理,加快推动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积极构建覆盖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信用体系,发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共享、更新、应用的枢纽作用,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全面增强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效能,保障公共服务供给,提高要素资源市场化配置程度,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二、基本原则

  详实准确。建立信用信息采集目录,及时、准确、全面记录市场主体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过程信用信息,褒扬守信,失信留痕,实现可查可核可溯。

  科学规范。科学设置信用信息记录指标,细化记录标准,严格记录应用,构建覆盖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和各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记录体系。

  客观公正。依据源头收集信用信息数据,运用科学方法,对相关市场主体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活动全过程信用状况进行客观记录,接受社会监督。

  互通共享。按照“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在依法依规保守秘密的前提下,实行信用信息公开,加强部门间信息互通共享,实现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

  三、明晰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主体信用责任

  (一)明确政府采购活动主体信用责任。进一步厘清采购人、供应商等市场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在采购准备、采购文件、采购评审、采购合同、履约验收、质疑投诉等方面享有的权利、应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相应信用责任。

  (二)明确药械采购活动主体信用责任。厘清医疗机构、药械生产企业、配送企业等市场主体参与药械采购活动在采购准备、采购文件、自主申报、价格联动、网上采购、货款结算、配送保障、质疑投诉等方面享有的权利、应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相应信用责任。

  (三)明确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主体信用责任。厘清责任边界,确定招标人、代理机构和投标人等市场主体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在招标准备、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开标评标、合同签订等方面享有的权利、应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相应信用责任。

  (四)明确矿业权出让(转让)主体信用责任。理顺权责关系,进一步规范出让人、竞买人、转让人和受让人等市场主体参与矿业权出让(转让)活动在发布公告、竞买申请、拍卖竞价、挂牌竞价、成交确认及结果公示、公告变更和交易变动、合同签订等方面享有的权利、应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相应信用责任。

  (五)督促评标评审专家评审过程信用责任落实。按照专家管理相关规定要求,对评标评审专家在接受约请、评标评审、工作纪律、评标评审保密、劳务报酬、处理质疑投诉等方面行为进行全面记录,提升评标评审专家自我约束意识。

  (六)严格交易平台主体信用责任。规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人员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行为,明确需履行的信用责任并向社会公开,加强自我约束并自觉接受监督。

  四、提高信用信息收集记录能力,确保信用信息质量

  (七)明确分类信用信息记录指标。全面真实记录各主体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活动的行为。明确失信行为类别、名称等内容。

  (八)完善信用信息化记录手段。依据全国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数据规范,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库,实现交易过程信用信息全面记录。借助中心电子监控系统全程记录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确保记录真实性;利用中心协同办公系统,实现交易过程信用信息即时上传,确保时效性。

  (九)拓展信用信息归集渠道。主动与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对接,实现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打通与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用信息交互通道,将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市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信用信息归集到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库,实现信用信息应收尽收。

  (十)保证信用信息采集质量。建立信用信息异议申诉机制,定期将信用信息向社会公开,允许市场主体质疑、申诉,提出更正申请。按照“谁申请、谁举证”原则,对有充分理由证明信用信息有误的,及时进行更正,保证信用信息相对准确。同时,采用大数据技术,对市场主体在不同项目里同一信用行为信息进行分析,辅助印证信用信息质量。

  (十一)建立完善信用信息修复机制。建立信用信息修复通道,为有失信行为并已纠正的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信用信息修复服务。失信市场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提出信用信息修复申请的,应及时对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并公开相应信息。

  (十二)确保信用信息安全。制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明确信用信息的存储方式、调阅管理、程序修改等责任;应用区块链技术确保信用信息的真实可靠性,不可篡改;严格信用信息调阅管理,建立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阅、更改信用数据。

  五、强化信用信息应用

  (十三)施行交易信用承诺制,去除交易“门槛”。准许参与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以承诺方式简化审批准入,去除交易“门槛”。信用承诺书作为事中、事后查验的重要依据,若承诺事项不实,将其失信行为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开。

  (十四)建立信用资料一次录入重复使用机制。对参与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在承诺保证其真实性基础上进行动态管护,实现一次录入、及时更新,重复使用。

  (十五)简化公共资源交易证明材料。对可通过互联网或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信息,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供应商依规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不再要求重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十六)强化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监管基础支撑。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门户网站、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将记录信用信息公开,自觉接受外界监督。运用大数据信息技术手段,通过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对比分析,实现对交易活动监测预警,相关信用信息及时推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为实施监管提供支持。

  (十七)推动信用信息共享应用。将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库与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服务监管信用信息综合平台及中心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平台进行对接,实现市场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金融机构可通过融资服务平台调取融资申请方的信用信息,为评估授信提供参考。

  (十八)定期更新信用信息记录。对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记录定期维护。对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等推送的表彰、处罚决定和联合惩戒信息,及时调整信用信息记录并公布。市场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过程中,因失信被质疑、举报的,一经查实记入信用信息记录,同时采取相应措施。

  (十九)开展诚信教育。充分利用中心门户网站、“齐鲁云采”公众号等平台载体,开展业务培训和在线咨询,对市场主体进行标准化、规范化、便捷化的法律知识和信用知识教育,提高各市场主体依法守规、守信践诺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意识。

  本方案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山东省政府采购中心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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