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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袂金融!吉林省推进政采制度创新

发布日期: 2017-06-15     来源:公共资源网

  近日,吉林省政府为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推进政府采购制度创新,增强公共财政对中小企业发展的引导和推动作用,印发了《吉林省政府采购基金融资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中围绕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最大限度发挥公共财政资金的作用,完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实施政策性引导、市场化运作、规范化管理,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政策平台,促进全省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持续快速发展。

  在坚持基本原则方面,《方案》要求:一是市场主导,财政引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财政部门积极做好政策引导,不参与基金融资的具体工作;二是自主选择,自行商定。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自主选择是否申请基金融资。银行收到供应商融资申请后,在遵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自主决定是否为供应商提供基金融资贷款。

  在基金来源方面,《方案》指出,基金主要由吉林省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基金管理中心联合有关商业银行和机构共同发起设立。首期由吉林省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基金管理中心和兴业银行长春分行等机构共同出资设立民营经济转型升级发展基金,规模为20亿元。基金主要投放对象是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融资承办的金融机构为兴业银行。在取得经验后,将适度扩大基金规模和金融机构的范围。

  就融资供应商条件上,《方案》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第一是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第二是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独立核算,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中小企业。

  第三是连续经营1年(含1年)以上,所经营业务不属于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和限制的行业或项目,符合国家有关节能、环保、安全等政策规定,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营运资金,具备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能力。

  第四是企业合法经营,没有经济违纪问题和政府采购不良记录。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者无重大不良记录。

  第五是融资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方案》还就政府采购基金融资工作流程做了规定:

  1提出申请。

  供应商依据中标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及相关资质证明向融资银行提出融资申请。

  2融资备案。

  银行经过专业评审后,与供应商共同向采购人进行备案,提供《吉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基金融资备案函》,采购人确认后,由采购人提供《吉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基金融资备案回执》给供应商。

  3签订融资合同。

  供应商与融资银行签订基金融资合同。

  4开立汇款账户。

  为保障基金安全,供应商在取得融资银行授信批复后,应在融资银行开立回款账户,作为该政府采购合同的唯一回款账户。

  5确认发放贷款。

  融资银行根据供应商的采购计划和用款进度发放贷款。

  6按期还款。

  供应商根据融资合同约定按期偿还银行贷款。

  7逾期处理。

  若供应商未按融资合同约定按期偿还银行贷款,融资银行将依法向供应商追偿逾期贷款。

  《方案》最后要求,融资银行应建立政府采购基金融资快速审批通道,简化工作程序,优化服务内容。原则上贷款利率上浮最高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5%,不得另行收取管理、咨询等费用或附加其他条件。对供应商提交的符合要求的贷款申请,应在7天内完成审批放款,并于季末5日内向吉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报送基金融资统计表。

  供应商向融资银行申请办理政府采购融资业务时,应提交真实、完整有效的中标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等资信证明,并诚实守信,自觉履行相关义务,及时足额偿还贷款。

  采购人应当积极支持供应商开展政府采购基金融资,及时受理《吉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基金融资备案函》,并认真填写《吉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基金融资备案回执》给供应商。将采购资金支付到融资银行指定的回款账户,以保障贷款资金的安全收回,确保民营经济转型升级发展基金的循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