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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快醒醒吧!把政采评审当做谋生手段的人看这里

发布日期: 2017-08-01     来源:公采传媒/《公共采购》杂志

  专家评审费是专家参与评审活动的酬劳,是法律法规对评审专家付出劳动的认可,也符合按劳分配的市场经济规则,但劳务报酬谁买单,是否有统一的报酬支付标准一直众说纷纭。因为没有明确的行政依据,导致各领域评审工作随意,评审费发放欠规范,甚至激发专家与支付主体的矛盾,此类新闻也经常见诸于媒体。

  为了推动政府职能部门科学管理,促进各个领域评审工作规范有序开展,转变无章可循和违规超额发放评审费的现象,自2017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其中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条都对专家评审劳务报酬有宏观指导,要求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中央预算单位参照本单位所在地或评审活动所在地标准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该办法印发后,各地积极调研,及时修订或出台了本地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截至7月,已有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政府采购专家评审劳务报酬标准。

  发布标准 规范管理

  对比大部分省份发布的报酬标准可以看出,在发放范围、支付主体、支付方式、异地评审报酬、误工费、违规取酬情形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只是因各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收入、工资水平不均及评审专家的级别和工作量不等等因素的制约,报酬支付标准并不统一。

  明确计算标准。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为税后标准,以评审时间作为计算标准。评审时间计算,从评审专家进入评审现场完成签到开始评审工作起,至提交最终的评审报告时止。评审期间内的休息时间,不计入评审时间。评审时间由集采机构或社会代理机构予以记录。同时,针对开标评标环节所遇到的项目开标后即宣布流标尚未评审的、专家因故回避的、专家复评同一项目的等情形较为特殊的情况,明确规定了特殊情况下评审费的具体标准,可操作性强,为采购人(集采机构)合理发放劳务报酬提供了依据,保证了评审专家客观、公正参与项目评标。

  明确支付主体和方式。长期以来,评审专家的劳务报酬标准由各代理机构自行确定,缺乏统一标准规范。这轮各省份规定明确了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实行“谁聘请、谁付费”的原则,属于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向供应商或社会代理机构转嫁,促进采购人主体责任的回归。支付方式原则上采取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明确异地评审标准。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评审期间的用餐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为评审专家负责提供;其往返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负责支付劳务报酬的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

  发现违规 不予支付

  明确违规取酬情形。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付评审劳务报酬和交通费用:不按照规定进行评审,导致废标或采购活动终止,经使用单位按照规定复核发现后要求纠正,拒不纠正的;无正当理由,未完成评审工作擅离评标现场的;评审活动结束后,拒不按照规定签署的;其他严重违规行为。大多数省市的法规都要求使用单位应当合理确定评审专家到达评审现场的路途时间,严格按照标准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不得以其他名义补助评审专家劳务费用。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包括采购人代表和派出的监督人员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

  监督检查考评。各级财政部门要从严把握支付标准,并将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情况纳入代理机构年度考核评价范围。审计部门应加强对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的监督检查。对执行不力者要严肃问责,使评审费发放相关规定真正成为各领域项目评审、验收工作中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坚决杜绝一切在项目评审、验收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剔除功利 激发荣誉

  这些法规的出台体现了以合理的劳务报酬对评审专家劳动的充分尊重,但某评审专家接受采访时曾表示:“至于评审费用,多100元和少100元影响不大,评审活动组织规范、评审过程顺畅有序、评审环境安静舒适更为重要。”这一说法得到了大多数评审专家的认同,让专家们感觉自己的劳动备受尊重,是比钱更重要的事情。

  除了金钱报酬、受尊重外,对专家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激发评审专家荣誉感也很重要。首先应该把专家评审费和专家的劳动剥离来看,一方面有关机构应该给予专家足够的评审费用,以回报他们的辛勤劳动;另一方面,专家也应该剔除功利思想,切勿将参与政府采购评审作为谋生手段,应该从心里感觉这是在为社会做贡献,为规范公共支出行为尽一份力。

  专家们参与项目评审,其目的就是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支出行为。例如许多地方的政府采购评审费用都由财政买单,数额的多少直接关系到财政性资金的支出数量。尽管有些地方的评审费用出自采购代理机构的收入,但这部分资金从源头上来说还是来自于采购单位的预算资金。专家们在评审时追求的是节约财政资金,不应在对待自己的劳动时追求相反的目标。

  另外,贯彻执行政府采购各项政策功能也都依赖于专家们的评审活动,他们的一个评标决定有可能影响一个中小企业的命运,也有可能引领一种社会采购风潮。他们的评审行为意义重大,这的确不是评审费用所能反映出来的,功劳会被社会和历史铭记。如果人为地将这种劳动与金钱扯上关系,未免降低了评审专家的品格,亵渎了这一神圣的公益性行为。

  “现在每个单位的年轻人很多都拥有硕士、博士学历,但是论经验和实战他们都满足不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要求。”某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自豪地说。还可以不断接触行业里的新技术、新产品,了解最新的行业动态,对自身的专业技能也是不断的提升。在他眼里,参与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与钱无关,更多的是一种被需要的满足感,是一种荣誉。怀着荣誉感去参与评审活动,不问物质,不论金钱。只有这样的评审专家,才能评出公正的标,才能代表公众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