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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政采价格“两极化陷阱”破解之道

发布日期: 2017-11-10     来源:公采传媒/《公共采购》杂志

  政府采购近年来出现的“天价U盘”“0元中标”等诸多怪象,政府采购价格深陷“两极化陷阱”,犹如在刀尖上行走,举步维艰。近段时间,政府采购价格问题再次成为舆论非议的焦点,“反不正当竞争”“不能低于成本价”“最低价中标不合理”等业界呼吁此起彼伏。

  那么,政府采购价格出现两极化究竟是何原因呢?政府采购价格“两极化陷阱”是否有破解之道?

  价格两极化的成因

  政府采购沉溺于价格的“两极化陷阱”现象持续数年,背后有多方面原因,如采购需求与真实意愿不符,竞争要求与竞争现状相悖,投标响应与履约验收脱节,制度设计和落实执行偏离,诚信机制和诚信现状冲突等。

  采购文件是政府采购项目执行的主要依据,而采购需求是采购文件的核心内容,集中反映采购项目的意愿和目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时会出现信息不对称理论“悖论”,掌握信息充分的一方却往往是吃亏的一方。由于喜好倾向性、专业能力不足、项目技术复杂等各种原因,采购人不愿意甚至故意不真实或者很难完整地按照真实意愿编制采购需求,造成采购需求与真实意愿不一致或不匹配。而一旦采购人没有在采购文件中清晰完整地表述其真实的采购需求,掌握信息充分的供应商往往按照采购人真实意愿(超出采购文件中载明的采购需求)进行报价,而掌握信息不充分的供应商更多按照采购文件中载明的采购需求来进行报价,造成投标报价两极分化严重。

  按照《政府采购法》设计初衷,政府采购实现物有所值的目标需要适度有效的市场竞争。遗憾的是,当前政府采购市场仍处于三种无序竞争模式交织混乱的现状。一是“助跑式”竞争模式,这类项目主要是各供应商已划分市场界线并形成共识,一旦供应商先行打开市场,其他供应商基本不再参与竞争,导致采购项目往往只有寥寥几家形式上参与竞争且报价都很贴近采购预算。二是“泛滥式”竞争模式,这类项目主要是因为技术含量不高,产品同质化趋同化严重,一个项目往往数十家甚至上百家供应商同时参与,相互压价竞争,以超低价取胜。三是“搅局式”竞争模式,这类项目主要表现为竞争对手之间互抢市场、敌对竞争、恶意搅局,以超低价竞争,其目的不是为了中标成交,而是不让对手中标成交。这三种竞争模式使得政府采购价格出现畸高畸低两极分化,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活动的有效竞争,极大地阻碍了政府采购市场良性有序发展。

  合同履约验收是检验投标响应是否真实有效和能否成功执行的关键一环。但是,采购人由于内控机制不健全、责任分工不明、整体工期紧张、专业技术缺乏、验收难度太大、验收费用不足等种种原因,在采购活动的实际执行中难以组织有效的履约验收,导致合同履约验收走过场、形同虚设,造成政府采购长期存在重程序轻履约的状况。而这种重采购程序轻履约验收的现状,又反过来误导评审专家聚焦于投标文件是否响应满足,进而诱导供应商热忠于追求响应性投标,导致采购项目的评审重心由供应商能否成功履行转移到供应商是否投标响应,畸变成谁的投标文件号称“响应符合”就算符合采购文件要求。因此,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时能够毫无顾忌地赌博式投机,习惯以“萝卜价的人参”响应采购人需求博取中标成交机会,却以“萝卜干”的方式虚假履约执行采购合同,造成投标承诺“丰满”合同履约“骨感”式的政府采购项目多发频发,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的质量和声誉。

  政府采购制度从设计上确定了它的适用范围,比如集采目录的制定、采购方式的选择、评审专家的遴选、采购当事人行为的监管等。但实践中这些制度设计与落实执行却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偏差,具体表现在:一是对正确选择采购方式的执行不到位。根据采购需求特点选择恰当的采购方式是政府采购市场的核心竞争机制。但实践中,采购人为了脱责,逐渐形成了“单一不能用、询价不想用、谈判不敢用、磋商随便用、邀标不好用、公开首选用”的现状,将不适用公开、磋商的项目强行以公开、磋商方式实施采购导致无法履约的供应商以低价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比比皆是。二是对合理利用评价工具的研究不到位。综合评分法和最低评标价法作为政府采购两种不同的评价工具,有其各自的适用领域,适合于不同的采购项目。但实践中将应该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项目选择综合评分法导致高价中标成交的现象屡见不鲜。三是对正确落实采购政策的措施不到位。政府采购制度本身具备全流程环环相扣的制度设计,但由于执行过程中出现对采购制度和采购政策的解读偏差和落实走样,而配套的监管措施和追责力度又不够,造成很多好的政策法规反而被一些不法采购当事人利用,成为他们“钻空子”获利的工具,比如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成本价的规定、评审专家组成的规定、价格分值设定的规定等,出现了诸多政府采购价格两极化的矛盾冲突。

  诚实信用是政府采购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政府采购作为市场经济行为,切切实实需要以当事人的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市场有序运行的基础。由于市场信息不对称,政府采购领域尚未建立健全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不良行为记录的信息资源共享机制,难以实现对政府采购当事人违法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

  价格两极化的破解

  破解政府采购价格“两极化陷阱”,推进政府采购价格与需求匹配,实现政府采购物有所值,需要把好五关:厘清主体责任,把好采购需求制定关;提高采购能力,把好采购工具选择关;注重专业评审,把好采购质量评价关;强化履约监管,把好合同执行验收关;运用大数据分析,把好公平诚信监管关。

  依法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的重要保证。政府采购要实现物有所值,首关就是科学完整制定采购需求。厘清主体责任,把好采购需求制定关要做到依法把好产品资质关,严格把好技术标准关,公开把好采购需求监督关,合理把好采购预算关。

  目前,政府采购主要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等6种采购方式,每一种采购方式又各有特点和适用不同的情形。因此,采购人应当不断提升采购能力,选用合适的采购方式实施政府采购,让采购方式多元化,提升采购质量和效益。

  加强对异常低价和履约能力的评审力度,是防止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时投标承诺“丰满”合同履约“骨感”的赌博式投机的有效途径,是供应商由“拼价格”向“拼质量”转变的助推剂,是保证政府采购项目质量的关键环节。注重专业评审,优化评审专家组成结构,强化诚信履约审查力度,严格异常低价评审力度,聚焦质量指标细化评审。

  严格规范开展履约验收,是加强政府采购结果管理的重要举措,更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内在要求。强化履约监管,把好合同执行验收关需要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通过进一步厘清采购人履约验收的主体责任,建立跟踪问效机制,试点抽检验收模式,引进第三方参与验收等方式强化履约监管。

  信息不对称是诚信监管有关部门难以对失信主体惩戒问责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运用大数据分析,加强采购当事人的信用建设,促进政府采购信息实现互联互通,对于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和良性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运用大数据分析,把好公平诚信监管关可以通过运用大数据技术加强采购当事人行为分析,强化政府采购活动信息共享,建立采购当事人信用档案。

  作者单位: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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