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18-01-17 来源: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日前,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强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旨在健全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管体制。
意见明确,湖北加快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交易,维护交易市场正常秩序,菅造诚信的公共资源交易环境。
意见全文如下
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各市(州)、县(市、区)公共资源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健全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管体制,有利于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营造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交易市场环境。为加强全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信用建设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十九大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都署,繁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落实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要求,加快推进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努力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交易,维护交易市场正常秩序,菅造诚信的公共资源交易环境。
(二)基本原则
——突出重点,统筹推进。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当前围标串标、规避招标、假借资质、标后违约等破坏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秩序,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失信问题。健全诚信管理制度和标准,加快信用平台建设,加强信用信息运用,逐步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广到公共资源交易各领域。
——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
——依法依规,保护权益。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科学界定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守信和失信行为,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一一部门联动,社会协同。通过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信用信息的公开和共享,促进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形成综合监督管理机构与行政监督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
二、严格落实信用信息归集管理使用制度
(三)深入落实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事前信用承诺制度。
在进行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之前,要求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市场主体以及评标专家,以格式范本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如有违法失信行为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信用承诺将纳入承诺对象的招投标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实施事中事后监管、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促进承诺对象自我约束、诚信交易、诚信履职。逐步实现《信用承诺书》集中公示,一次签署,终身有效;一地签署,全省通用。
(四)深入落实处罚(处理)信息报送公示制度。
各地要强化责任,进一步严格落实“双公示”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行政处罚( 处理)信息自做出行政处罚( 处理)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要在各单位门户网站上公示,同时传送到“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平台”(www.hbcxpt.cn) 上集中公示。省公共资源局将归集和管理全省行政处罚(处理) 信息,共享到“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并通过汇集系统传送到“信用湖北”网站,提供信息公开、查询、共享和应用等相关服务。
(五)深入落实不良行为量化管理制度。
切实按照《湖北省招标投标不良行为量化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不断完善“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不良行为量化管理电子系统”,对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进行记录、量化记分并实施相关管理和应用。对达到严重不良行为程度的当事人,记入“警示名单”向社会公布。把招标投标不良行为量化管理信息作为招标投标信用评价工作的重要内容。
三、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
(六) 探索建立项目进场交易“绿色通道”。
在办理项目进场交易登记的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必备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七)优化诚信企业行政服务及监管安排。
各级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应根据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分类,注重运用大数据手段,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化服务。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诚信企业,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降低检查频次。
(八) 对诚信企业给予优惠和便利。
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提倡招标人或采购人依法依约对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鼓励和引导招标人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参考使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结果,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场竞争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
各级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应将诚信市场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及时在本部门门户网站、“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信用湖北”和“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公示,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重点推介诚信企业,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引导信用服务机构加强对市场主体正面信息的采集,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对守信者加大激励性评分比重。推动招标投标协会加强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表彰诚信会员,讲好行业“诚信故事”。
在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公共资源招标投标领域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和评价基础上,通过信息共享,推动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包括: 规避招标、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等行为。
(十一)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
对严重失信主体,各地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并增加检查频次。严格限制失信主体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交易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撇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十二) 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市场性约束和惩戒。
对公共资源交易严重失信主体,有关部门和机构应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及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便于交易市场识别失信行为,限制进行投标,或者因评标得分低而失去中标资格,防范信用风险。督促有关企业和个人履行法定义务和合同义务。支持信用服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十三)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业性约束和惩戒。
建立健全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引导招标投标协会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鼓励招标投标协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支持行业协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完善失信举报制度,鼓励公众举报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鼓励公正、独立、有条件的社会机构开展失信行为大数据舆情监测,编制发布地区、行业信用分析报告。
(十五)完善个人信用记录,推动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
对企事业单位严重失信行为,在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通过建立完整的个人信用记录数据库及联合惩戒机制,使失信惩戒措施落实到人。
按照省信用办《关于印发规范公共信用信息评价和红黑名单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鄂信用办[ 2017] 35号) 的规定,不断完善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严格规范全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领域红黑名单产生、奖惩、修复和退出机制。在保证独立、公正、客观前提下,鼓励有关群众团体、金融机构、信用服务机构、评级机构、行业协会等将产生的“红名单”和“黑名单”信息提供给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参考使用。
建立健全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时主动发现、经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申请或投诉发现信息不实的,应及时告知信息提供单位核实,信息提供单位应尽快核实并反馈。联合惩戒措施在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应及时更正或撇销。因错误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制度,鼓励改过自新,畅通异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渠道,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深入贯彻落实《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加快研究推进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管理、公开和使用,以及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建设工作。按照强化信用约束和协同监管要求,各地各部门应对现行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提出修订建议或进行有针对性的修改。
探索建立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信用信息采集、存储、共享、公开、使用和信用评价、信用分类管理等标准。促进建立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平台与相关信用信息平台的建设规范,数据格式.数据接口等技术要求的统一。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使用和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
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守法履约的意识和水平,在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信用服务机构、招标投标行业协会、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应当遵守公共资源交易行业规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加强自身信用管理,提高公信力。鼓励公共资源交易从业人员守信自律,提高诚信意识,参与诚信教育和信用监督活动,共同推进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
(二十二)加强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
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引导广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树立“诚信交易”理念,组织新闻媒体多渠道宣传诚信企业和个人,营造浓厚社会氛围。加强对失信行为的道德约束,电视、网络等媒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通过报刊、广播、体加大对失信主体的监督力度,依法曝光社会影响恶劣、情批评等活动,形节严重的失信案件,开展群众评议、讨论、成对严重失信行为的舆论压力和道德约束。加强对失信个人的教育和帮助,引导其及时纠正失信行为。加强对企业负责人的诚信宣传教育,加强招标代理机构和人员、评标专家等以诚信为重要内容的职业道德建设。加大对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宣传报道和案例剖析力度,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推进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作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的重要举措,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机构和专门人员、保障工作经费,并将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确保各项推进措施落实到位。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将加强统筹协调,及时跟踪掌握工作进展,督促检查任务落实情况。
(九) 大力推介诚信市场主体。
四、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
(十)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十四) 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社会性约束和惩戒。
(十六) 规范信用红黑名单制度。
(十七) 探索开展信用评价制度。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原则,按照重大决策程序的要求,探索建立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信用信息评价规范,科学评判公共资源招标投标领域产生和掌握的信用信息,分类评价相关信用主体在本领域的信用状况。推动信用评价信息在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资格审查、评审、定标,专家入库资格审查,代理机构选择等活动中的运用。
(十八) 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
五、加强法规制度和标准化建设
(十九) 完善相关法规制度。
(二十)建立健全标准规范。
六、加强诚信宣传教育和督促检查
(二十一)加强政务诚信和行业自律。
(二十三)加强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