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18-03-23 来源:公采传媒/公共资源网
【公采传媒/公共资源网 李金红】对于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是政府采购工作开展的“第一堂课”。2017年下半年至今 ,财政部密集出台《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后两个办法自今年3月份开始实施,在第12期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建设研习班上,政府采购专家、高级经济师吴小明授课中全面解读了新法规,同时结合实务操作和经典案例,指导政府采购工作开展。
政府采购专家、高级经济师吴小明
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加强权责对等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适应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注重从程序导向向结果导向转变,对采购程序、评标方法、交易规则、信息公开等已经滞后的规定进行修改。
办法注重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权责对等,例如第七十四条要求采购人应当及时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新增“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的内容。这一点主要是考虑到采购人可能并非专业,邀请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更加便于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也是采购人对项目负责的表现。
代理费可以由采购人支付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从名录登记、从业管理、信用评价及监督检查等方面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做了全面规定,以此加强监督管理,促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发展。关于代理服务费到底该由谁出的问题,《办法》对代理费用的支付等问题做了明确。规定代理费用可以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也可由采购人支付。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信用评价管理是《办法》的一大亮点。《办法》明确了由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代理机构综合信用评价工作。 采购人、评审专家应当在采购活动或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记录代理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记录代理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应当全国共享。
鉴定费由提出申请的供应商先行垫付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进一步强化采购人依法采购的主体意识。对质疑的提出和答复进行了规范,明确强化了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中的义务,禁止其拒绝接受质疑函,同时细化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投诉处理阶段的答复义务,并通过合理的责任条款确保该义务的落实。这些举措,有利于促使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高政府采购行为的规范化水平,提升其依法采购的主体意识。
办法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给予供应商合法权益更大的保障,例如明确了潜在供应商范围,明确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程序中各类文件的送达公告义务等。
与此同时,在限制供应商滥用投诉的行为方面作出了规定。例如第四十一条规定因处理投诉发生的第三方检验、检测、鉴定等费用,由提出申请的供应商先行垫付,从而有效避免供应商随意投诉和有效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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