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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易中心副主任谢吾德:落实业主负责制

发布日期: 2018-03-23     来源:公采传媒/公共资源网

       【公采传媒/公共资源网 李金红】《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拟将第五十五条修改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应当在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中,说明其确定中标人的理由”。

       这一修改意见与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现行的“评定分离、定性评审”制度完全一致。在日前举行的第12期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建设研习班上,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中心副主任谢吾德分享了深圳关于招标投标 “评定分离”制度的探索与实践。

 

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副主任谢吾德

 

       “评定分离”旨在赋予招标人自主定标权,实质上就是取消评标专家定标权,评标专家意见只作为专业评审咨询意见,评标专家不参与最终决策,所有合格投标人都可以进入定标环节,由招标人按照事先确定的方式行使定标权。

       为确保评审的科学性和公平性,深圳还同步采取“定性评审”和评标“三公开”两项政策。所谓“定性评审”主要是指评标委员会不对投标文件进行打分,不直接确定中标人,只需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出评审意见,包括对各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提出意见,各投标文件中的优点和存在的缺陷,以及签订合同前应当注意和澄清的事项。

       评标“三公开”包括评标专家库公开、评标委员会名单公开、评标结果公开。中心一贯奉行“没有绝对的保密,只有绝对的公开”。通过各类信息的绝对公开维护投标和评标的公平性,也侧面促使评标专家慎重评标。

       以“定性评审、评定分离”为核心,落实业主负责制,实现专家定标向业主定标转变,将定标权还给招标人,有助于实现权责统一,真正回归招标投标的市场本质。定标前,招标人可以与进入定标环节的单位进行面试答辩、清标复核、综合考虑投标单位履约能力、施工、管理水平等各方实力,一方面有利于招标人择优确定中标单位,另一方面有效防止了投标承诺与公司实力不对等的企业中标,受专家水平等因素影响也更有限,从而更好地维护了定标的科学性和公平性。

       当然,施行评定分离也可能面临招标人廉政风险大等一系列问题,对于小散招标人,可能因其实力、专业技术能力等原因难以依法科学行使定标权,无法实现公平择优。这些问题还有待于实践中不断创新理念和做法,推动评定分离更加规范科学。对于定标环节的加强监管,标后评估、事后追溯,也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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