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18-05-17 来源: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网站
日前,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印发了《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质疑处理规定》,规定明确,质疑人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一件质疑函只能针对一个项目提出质疑,质疑人需要对两个(含)以上项目提出质疑的,应当分别提交质疑函。
规定指出,如在质疑处理中需要变更中标(成交)候选人的,原评审委员会应当在结论中明确新的中标(成交)候选人。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规定原文如下
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质疑处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质疑处理程序,提高质疑处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供应商依法向采购中心提出质疑、采购中心受理和处理质疑,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质疑处理工作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透明和简便高效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采购中心安排专门部门负责质疑受理和处理工作。在发布采购公告时要同时公布受理质疑的部门名称、联系电话、传真、通讯地址、电子邮箱,以及网上质疑网址等。
第五条质疑的提起实行实名制,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采购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中心提出质疑。采购中心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人”)在法定质疑期内提出的质疑。
供应商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项目,相关期限的计算从其规定。
第七条质疑应当以质疑函的形式提出。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质疑函由参加采购项目的授权代表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的,应当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允许其办理质疑事项的授权书。
质疑人为联合体的,质疑函必须由联合体各方共同签署盖章,并在提交质疑函的同时提交联合体协议,明确质疑答复主体。
网上质疑应按页面要求填报表单,并上传质疑函影印件电子档。
第八条 质疑函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供应商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必要的法律依据;
(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七)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九条质疑函及有关材料是外文的,质疑人应当提供中文简体字译本。
第十条质疑函原件可采取网上提交、当面递交或邮寄方式送达采购中心。以邮寄方式递交的,质疑提起日期应当以邮寄件上的戳记日期或签注之日起计算,受理日期则以采购中心收到质疑函原件之日计算。
第十一条 质疑人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一件质疑函只能针对一个项目提出质疑,质疑人需要对两个(含)以上项目提出质疑的,应当分别提交质疑函。
第十二条质疑人需要修改、补充质疑函的,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第十三条质疑人必须对自己提出的质疑事项提供必要的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质疑人的质疑主张的,由质疑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四条质疑人如认为采购文件存在倾向性、排斥性或其它违法、违规内容,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而提出质疑的,其证据材料应包括:
(一)认为存在倾向性、排斥性或其它违法、违规内容的具体页码、条款;
(二)认为采购文件倾向和排斥的具体对象;
(三)质疑人的判定依据,如:相关法律法规条文、相关产品技术和服务资料等;
(四)其它可以证明质疑人主张的证据材料。
第十五条质疑人如认为采购过程存在违法、违规情形,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而提出质疑的,证据材料应包括:
(一)认为存在违规情形的行为过程详细情况;
(二)质疑人权益受损的具体情形和程度;
(三)质疑人的判定依据,如:相关法律法规条文等;
(四)其它可以证明质疑人主张的证据材料。
第十六条质疑人如认为采购结果存在违法、违规情形,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而提出质疑的,证据材料应包括:
(一)采购结果公告的时间、内容、条款;
(二)质疑中标、成交供应商不符合资格条件和商务要求的,应提供对中标、成交供应商实际资格和商务情况的查询记录,并说明来源;
质疑中标、成交的货物不满足采购文件技术要求的,应提供对中标、成交货物实际技术参数查询证明,并说明来源;
质疑中标、成交的服务不满足采购文件服务要求的,应提供对中标、成交货物实际服务情况查询证明,并说明来源;
质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求中标、成交的,质疑人应提供材料原出具单位或法定鉴定、检验部门的鉴定、检验结果。
(三)质疑人的判定依据,如:相关法律法规条文、质量检测报告等;
(四)其它可以证明质疑人主张的证据材料。
第十七条采购中心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八条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中心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中心应当告知质疑人向采购人提出,或由采购中心转交采购人答复。
第十九条质疑人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采购中心应当对被质疑的采购文件相关内容进行核实并作出答复,必要时可在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3名专家对质疑内容进行审核,并依据专家意见进行答复。
第二十条质疑人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
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采购文件要求,对质疑事项逐一进行正面答复;答复结论应当准确清晰,写明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明确质疑事项是否成立、是否维持原评审结果;全过程应当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影像资料应当作为业务档案存档。
第二十一条如在质疑处理中需要变更中标(成交)候选人的,原评审委员会应当在结论中明确新的中标(成交)候选人。
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第二十二条质疑处理导致原评审结果变更的,采购中心应当将相关情况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质疑处理中不得超越质疑事项本身进行审核,不得依据相关当事人提供的关于供应商投标文件(报价文件、响应文件)以外的补充证明或澄清等材料,改变评审得分或中标(成交)结果,不得修改主观评分。
第二十四条质疑处理中认定采购文件存在明显倾向性或歧视性条款,或者采购过程、采购结果存在违法、违规等问题,给质疑人或者其他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能或者已经造成损害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评审活动尚未开始的,应当对采购文件、采购行为或采购程序进行修正,并于修正后视情况继续或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其中需要延长采购期限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二)评审活动已经完成,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暂停签订合同,由采购中心按照有关规定更正采购结果或者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三)评审活动已经完成,且已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但尚未开始履行,或主要合同事项尚未开始履行,或尚未履行完毕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由采购中心按照有关规定更正采购结果或者重新组织采购活动,采购中心可应采购人或监管部门要求,协助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方的责任;
(四)政府采购合同主要事项已经履行或全部事项已经履行完毕,且已经给采购人、质疑人造成损失的,采购中心可应采购人或监管部门要求,协助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方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质疑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
(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四)告知质疑人依法投诉的权利;
(五)质疑答复人名称;
(六)答复质疑的日期。
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二十六条《质疑答复函》应当以当面领取、电子邮件、邮寄、传真或质疑人认可的其他方式送达质疑人。
网上质疑应公开答复,质疑人直接在网页上浏览、打印。
第二十七条质疑处理过程中,采购中心可以组织相关当事人进行沟通、说明或质证。
第二十八条质疑处理过程中,质疑人要求撤回质疑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质疑撤销函,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采购中心收到质疑撤销函后,有权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终止质疑处理工作。
网上质疑函的撤销应在质疑网页提交质疑撤销函。
第二十九条采购项目在质疑处理期间作废标处理的,质疑视为自动撤销。
第三十条采购中心应当对质疑处理过程中的下列行为进行记录,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质疑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的(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质疑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二)质疑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供应商进行虚假和恶意质疑的,采购中心可以提请有关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在政府采购相关媒体上公布处理决定。
第三十二条在质疑处理过程中,出现干预、影响原评审委员会独立作出结论,损害采购项目公正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及途径对相关当事人进行处理。发现相关当事人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应交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质疑处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均应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相关保密规定。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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