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010-88332491
010-88332493

《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采目录及标准》划重点了

发布日期: 2020-01-09     来源: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

  划重点:

  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2016年12月21日印发的《中央预算单位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同时废止。《目录及标准》对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提出相关要求,明确了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的货物类、工程类和服务类目录项目及适用范围。

  划重点:

  《目录及标准》明确,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1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划重点:

  《目录及标准》规定,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2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划重点:

  “适用范围”栏中未注明的,均适用于所有中央预算单位。

  所列项目不包括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

  《目录及标准》全文

  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

  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注:

  ①表中“适用范围”栏中未注明的,均适用于所有中央预算单位。

  ②表中所列项目不包括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是指部门或系统有特殊要求,需要由部门或系统统一配置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专用项目。各中央预算单位可按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报财政部备案后组织实施采购。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1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更多新闻请关注公采传媒微信公众号。扫描下方二维码:公共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