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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发布2020年政府集采目录及标准

发布日期: 2020-03-18     来源:云南省财政厅

  近日,云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标准》提出,服务区、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等39种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中心)代理采购。未依法独立设置集中采购机构的地区,可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给上级或其他地区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也可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将集中采购项目择优委托给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加快建设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着力推进通用类货物服务电子化采购,探索实施电子反拍、网上直采、在线询价等简易采购程序。以上项目在电子卖场中进行电子反拍或网上超市直接订购的,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每月不超过20万元、全年不超过200万元。

  《标准》明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60万元(含本数),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之外,各单位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项目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100万元(含本数)。采购单位不得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政府采购。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方面,货物和服务类公开招标数额标准200万元,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200万元以下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工程类方面,公开招标数额标准400万元;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200万元;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100万元。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实施;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实施。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有关问题的解读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目录》)。为做好相关执行工作,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目录》出台的依据和背景

  (一)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七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政府采购法》第八条“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财库〔2019〕69号)。

  (二)背景:

  云南省人民政府2019年2月发布的《云南省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云政办函〔2019〕23号)执行期已满。

  二、《目录》解读

  (一)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只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目录,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中心)代理采购。各州(市)按照省级主管部门确定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执行。

  (二)2020年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各主管预算单位结合自身业务特点自行确定,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各州(市)相关部门参照省级主管部门确定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执行。

  (三)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和第二十四条、财政部和国务院法制办共同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9〕44号)、财政部财办库〔2016〕425号文件等规定,对批量集中采购、电子卖场等提出相关要求。

  (四)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单位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特殊情况,拟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人可根据采购需求,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74号令等有关规定合理选择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提高采购效率。

  (五)达到招标数额标准的工程,采购单位应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批复》(国函〔2018〕56号)等的要求执行。

  招标数额标准以下、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采购人可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74号令等有关规定执行。

  (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之外,单项或批量金额在6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之外单项或批量金额在6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

  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100万元。

  (七)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单位不得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政府采购。“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可参考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财库〔2013〕189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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