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010-88332491
010-88332493

隐性歧视导致废标 代理机构应引以为戒

发布日期: 2020-03-27     来源:公采传媒/《公共采购》杂志、公共资源网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招标采购中,应予废标的四种情形: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事实上,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经常导致废标的歧视性条款还有对中小企业的歧视、对新生企业的歧视等。

  通过以下几个案例,让我们了解一下招标文件中的隐性歧视有哪些?招标代理机构应引起重视,引以为戒。

  案例一

  荣誉奖项将从业人员人数、注册资本、经营总收入、纳税总额等规模条件作为排名因素,属于对中小企业的歧视。

  广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粤财采决〔2018〕9号)(摘录)

  关于招标文件第38页商务评审表中“企业荣誉”栏设置了“1、2016年获得中国物业管理协会颁发的中国物业服务百强企业称号,得2分,没有不得分……4、获得国家级“校园物业服务实体(企业)百强荣誉的得1分”的评审标准。

  经查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和中国教育后勤协会官方网站,2017年7月28日,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发布了《2016中国物业服务百强企业研究报告》,在“(1)评价指标体系”中,将总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年度纳税总额等作为评分体系,并以此作为排名因素;2017年9月22日,中国教育后勤协会发布了《关于开展“全国校园物业服务百强单位”排行研究数据申报的通知(中后协物[2017]7号)》,在“五、排行指标和分数计算公式”中,将从业人员人数、注册资本、经营总收入、年度纳税总额等设定一定权重计算得分,并以此作为排名因素。可见,“中国物业服务百强企业”、“全国校园物业服务百强单位”分别以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因素作为评分体系或计算得分,并作为排名因素,以这两项荣誉奖项作为评审标准,间接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关于“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属于歧视中小企业的行为。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广东省财政厅

  2018年3月9日

  案例二

  要求提供上一年连续三月以上发票,属于对新生企业的歧视。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

  (琼中财采[2018]2186号)(摘录)

  招标文件第41页载明“5、投标人所投学生饮用奶产品的生产企业在海南有常驻的售后服务机构(能快速提供危情处理等本地化服务)且自行管理并有专人监管,便于处理突发事件。以各投标人提供的生产企业的租赁合同、租赁发票(提供2017年开具的连续三个月以上发票)、照片和专人监管证明材料,满足得3分,不满足不得分”,该要求明显排斥提供2018年开具的发票的供应商。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规定。故,投诉人此项投诉成立,本局予以支持。

  本局认定投诉事项成立,本项目中标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

  2018年8月22日

  案例三

  要求特定行业的奖项,属于“行业歧视”。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呼财购〔2019〕1号)(摘录)

  招标文件第六章评标办法技术部分“投标产品认证及其他”一栏中,投标人需提供“2015-2018年内有连续两年获得“中国办公家具绿色品牌”。经查询,“中国办公家具绿色品牌”是由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和中国名企排行网联合主办“中国办公家具招标采购评价推介活动”评选出的家具品牌。因此,“中国办公家具绿色品牌”应当属于家具行业的特定奖项,招标文件中将此内容设定为加分因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规定,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本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终止本项目的采购活动,责令被投诉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2019年2月22日

  案例四

  要求连续N年获得某奖项,属于新生企业的歧视。

  佛山市南海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南财采决〔2018〕9号)(摘录)

  本项目的《招标文件》评标信息的商务部分评审表关于“投标人资质”的评分细则为:“1.获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守合同重信用”证书连续9年及以上得5分,......。2.投标人获得过纳税信用企业AAA级证书,得1分,没有不得分”。

  经查,该评审内容中的评分细则中涉及获得守合同重信用证书的年限问题,属于对经营年限较短的中小企业实行歧视待遇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第四十条第三款“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禁止性规定,投诉人该项投诉成立。

  本项目的中标结果无效,重新开展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佛山市南海区财政局

  2018年8月23日

  案例五

  要求本地业绩,属于对特定行政地域的歧视。

  江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苏财购〔2019〕37号)(摘录)

  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法律服务团队成员代理(参与)本市中级法院一审诉讼案的得4分/人”;“团队业绩”中规定“2014年以来,设区市及以上行政机关、执法事业单位代理行政诉讼胜诉或者出具被采纳后规避行政风险的法律意见书,属本市中级法院诉讼一审判决、海事法院诉讼判决或者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意见书的得4分/份,其他判决或法律意见书的得2分/份”。投诉人认为上述条款中规定“本市”(即南京市)作为业绩要求,明显是地域歧视的表现。经审查,上述条款中关于“本市”的规定,由于该项目采购人位于南京,竞争性磋商也在南京进行,根据字面意思理解此处的“本市”即为“南京市”,上述条款中需要“本市业绩”的规定限定了特定的行政区域。因此,上述条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认定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江苏省财政厅

  2019年8月9日

  案例六

  要求获得本地特有补助,属于地域歧视。

  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深龙财〔2017〕180号)(摘录)

  本项招标文件条款中的第2点提出“获得近三年深圳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筛查和定量检测预处理点建设扶持项目A级补助得40%,B级补助得20%,提供检测设备的图片、购置发票,建设扶持项目补助收款凭证扫描件,否则不得分,原件备查”,根据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筛查和定量检测预处理点建设扶持补贴资金实施办法》规定,必须符合“在深圳市注册并经营2年以上”等条件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配送企业、集贸市场、超市等单位方可以申请补贴资金,因此,本项招标文件条款对非深圳地区注册经营的企业存在限制性和排他性,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的规定。

  因此,本项投诉成立,责令区政府采购中心与被投诉人修改该项目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更多新闻请关注公采传媒微信公众号。扫描下方二维码:公共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