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20-04-14 来源: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网站
日前,为打造全国一流的诚信交易区域性市场,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草拟了《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须接受信用评价
该办法适用于在合肥从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活动的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管理,通过加强招投标领域从业人员管理,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
根据新规,信用评价采用累计计分制,一年为一个计分周期。今后,凡是进入交易中心从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代理活动的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须申请纳入管理系统并接受信用评价。进入系统的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系统自动赋予100分信用评价初始分,在此基础上依据相关标准进行计分和应用。
其中,代理机构累计被扣除达40分的,将暂停进入交易平台代理新项目12个月;累计被扣除20分及以上不到40分的,暂停进入交易平台代理新项目6个月;累计被扣除10分及以上不到20分的,对代理机构法人予以约谈。
从业人员累计被扣除10分及以上不到15分的,暂停进入交易平台从事交易活动6个月。累计被扣除达15分的,暂停进入交易平台从事代理活动12个月,处罚期满后必须通过主管部门培训和测试,方可进入交易平台从事代理活动。
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
通过信用评价内容,市场各方可以了解到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以及不良行为信息。其中,“良好行为信息”包括完成项目代理情况、获得表彰荣誉等方面的进场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则是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在进场交易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受到合肥市公管局记分、处理或处罚等方面的信息。
以后,合肥将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实行一票否决制,凡出现所规定禁止的违法违规行为,立即停止该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在交易平台代理新的项目。
“依靠信用来打造事前、事中、事后全环节监管机制,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公共资源交易市场高质量发展。”合肥市公管局的负责人表示,在今后的监督管理中,如果发现招标代理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还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原文如下: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提升代理服务水平和质量,推动信用体系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从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代理活动的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等情况进行评价。
第四条 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标准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 评价管理主体和内容
第五条 信用评价管理主体包括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管局”)、交易中心。
第六条 市公管局负责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二)指导交易中心建立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
(三)负责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进场行为进行综合信用评价,并对评价过程和结果运用进行监督管理,对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和发布。
第七条 交易中心负责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的组织和实施,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管理系统的开发、维护;
(二)负责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进场行为进行日常信用评价,并收集、核实、记录信用评价信息,汇总评价计分上报市公管局;
(三)牵头组织从业人员培训。
第八条 信用评价内容由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构成。
(一)“基本信息”是指代理机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及从业人员执业情况;
(二)“良好行为信息”是指代理机构完成项目代理情况、获得表彰荣誉等方面的进场行为信息。
(三)“不良行为信息”是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在进场交易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受到市公管局或行政监督部门记分、处理或处罚等方面的进场行为信息。
第三章 信用评价方法
第九条 信用评价采用累计计分制,一年(12个月)为一个计分周期。
凡是进入交易中心从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代理活动的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须申请纳入管理系统并接受信用评价。进入系统的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系统自动赋予100分信用评价初始分,在起始分基础上依据《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标准》(附件1)、《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进场交易不良行为信用评价标准》(附件2)进行计分。
第十条 信用评价采取即时评价、随机抽查和年度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即时评价由评价管理主体根据信用评价标准按月进行,交易中心每月10日前将收集的上一个月信用评价相关信息录入管理系统,并汇总评价计分上报市公管局。市公管局依据信用评价标准对汇总的评价计分进行审核,形成信用评价计分结果。
随机抽查由市公管局通过“双随机,一公开”、“交易文件第三方评估”、“专项检查”等形式进行,根据检查结果据实计分。
年度检查由市公管局依法组织,根据检查结果据实计分。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实行一票否决制,凡出现附件2中所列违法违规行为的,立即停止该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在交易平台代理新的项目。
第十二条 信用评价计分结果在“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示,同时记入管理系统。
第十三条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对信用评价计分有异议的,应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公管局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提出的,市公管局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在收到代理机构书面异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市公管局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在受理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异议人。
第十五条 市公管局决定受理的异议,应组织复评。复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公管局就代理机构提出的异议内容,组织评价管理主体进行复评,形成复评结果;
(二)复评确定异议成立的,需修改评价计分的,在书面答复异议人的同时,修改管理系统记录;
(三)复评确定异议不成立的,书面答复异议人同时,执行原信用评价计分。
第十六条 在异议处理过程中,异议处理结果不溯及已经和正在进行的相关招标采购代理业务。
第四章 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及管理
第十七条 代理机构信用评价计分结果应用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代理机构累计被扣除达40分的,暂停进入交易平台代理新项目12个月,同时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公示12个月。
(二)代理机构累计被扣除20分及以上不到40分的,暂停进入交易平台代理新项目6个月,同时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公示6个月。
(三)代理机构累计被扣除10分及以上不到20分的,对代理机构法人予以约谈。
第十八条 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信用评价计分结果应用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累计被扣除达15分的,暂停进入交易平台从事代理活动12个月,同时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公示12个月。公示期满,且接受交易中心组织的业务培训并通过测试的方可进入交易平台从事代理活动。
(二)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累计被扣除10分及以上不到15分的,暂停进入交易平台从事代理活动6个月,同时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公示6个月。
第十九条 参与信用评价的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原则,恪尽职守,不得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对信用评价工作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 市公管局在监督管理中,发现招标代理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公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附件1
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标准
附件2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进场交易不良行为信用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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