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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政府采购的风险及防范

发布日期: 2020-04-24     来源:公采传媒/公共资源网 作者:胡春梅

  【公采传媒/公共资源网 胡春梅】政府采购的目的是为能够用最适宜的价格,购买到性价比更高更优的服务、货物和工程。但在实际采购过程中会出现“质低价高”的现象,以及采购人员不能坚守底线,欲望膨胀,通过权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现象。出现这些现象的原因较多,例如法律法规的不健全,预算和实际的偏离偏差,缺乏专业团队,等等。为防范政府采购各类风险,打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市场,本文就政府采购的风险及防范进行阐述。

  一、政府采购存在的风险

  政府采购作为财政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购买服务、货物和工程,其中以采购货物和服务为政府采购的核心,占财政支出的重要部分。目前政府各项采购的流程和方式环节多、过程杂,涉及领域较多,参与人员数量庞大,存在各种各样的风险。主要包括政府采购预算和实际采购情况的脱离、缺乏专业性人才的把控、政府采购政策落实不到位、采购方案制定不规范等风险因素,还存在围标串标风险、人员道德风险、监督部门法定职责履行不到位等风险。

  (一)政府采购预算和实际采购情况的脱离

  预算编制是政府采购业务的前提。由于采购单位提出的采购计划会直接导致风险的产生,所以对采购计划的准确性、贴合性、真实性都有很高的要求。有一份切实可行的预算,采购工作的风险相对会降低,流程会相对规范,实际采购情况会很顺利。相反,如采购数量、技术要求、质量等和目标发生较大的偏差,十分不利于合同的管理和预算的管理控制。

  目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质量有待提升。由于各类预算编制人员的水平能力有差异,项目前期的论证调研不充分,会出现预算不够精细,无法精确到具体品类上,或者预算编制脱离了实际项目情况,等等。同时,因为市场本身的固有风险,表现为市场价格的不确定因素,导致的采购失败形成的风险,虽采购过程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但由于市场的自我调节和限制,不能完全保证采购到质量优、价格低的商品。由此因市场的自我调节变动,政府领导班子的调整等原因,经常会出现项目变更的情况,导致预算和实际情况差异较大。以上情况,都会造成不利影响。例如:采购货物时无法达到“价低质高”的情况,采购服务难以满足实际的需求。而不精准不切合实际的采购预算,更不利于预算资金提高使用效率,严重时可能导致采购失败。

  (二)缺乏专业性人才的把控

  现有情况下,大多数采购单位都缺乏综合性的高素质人才,无法自行独立完成采购方案,几乎都会委托第三方,或者依靠长期合作,或者相熟的供应商制作采购需求,制定相应的供应商资格条件和技术参数,而参与制作的供应商会提前做好相应准备,寻找或者提前透露拟中标的资质条件,为中标做好充分的准备。此类行为,会对其他供应商显失公平,对于其他无法第一时间拿到相关信息的供应商,就很难有中标的机会,无形间加大了采购风险。政府采购业务的主要工作内容是编制采购文件,因无专业人才的指导和建议,如采购方案与实际有较大的偏离和不规范的条款,甚至会出现“量身定做”的采购文件,会直接扩大采购风险,导致采购需求的偏离,无法保证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性,无法确保最终得到高性价比的服务和商品。

  (三)政府采购政策落实不到位

  政府采购政策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运用财政支出手段实现宏观调控的有效措施。通过政府采购对中小微企业、残疾人企业、监狱企业等特定对象予以扶持,强制节能环保产品的采购,具有引导资源合理配置、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的政策功能,是我国对中小微企业、残疾人企业、监狱企业的重要扶持手段,是对节能环保、两型产品的重要引导过程。政府采购相关单位特别是采购人没有认识到政府采购政策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存在着认识不到位、执行政策不充分、达不到政策功能效果等问题,在采购过程中没有发挥政府采购政策的重要调控作用。又因采购人不熟悉采购政策、政府采购服务缺乏标准规范的合同履行方式及验收流程,采购过程中的各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导致政府采购过程存在极大的不公平性,过程会逐渐偏离政策规定的要求。同时由于并没有专业的复合型人才指导把关,导致采购的后续工作与现实中的采购需求脱节,未达到采购目的。

  (四)采购过程中供应商围标、串标风险

  近年来,政府采购的巨大需求吸引了一大批的供应商,随之而来的也出现采购中围标、串标的现象。某些项目中出现多个投标单位在其中某一投标单位的统一组织下,投同一个标,并确定谁投高标,谁投低标,确定谁中标;或者多个投标单位自行组织投标,协商谁投低标,谁投高标,谁中标。利用这种不合法的手段得到项目的中标,严重损害了采购方的利益。不仅无法得到质量高的货物、服务、工程,还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伤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增加采购成本,易滋生腐败现象。

  (五)道德风险

  采购人道德风险。采购人可能从自身利益、单位利益等方面考虑,可能出现权力寻租、地方保护、过度采购的行为。在政府采购过程中,采购方未能建立有效的采购内控制度,滋生部分政府采购人员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容易引发采购风险。

  代理机构道德风险。代理机构特别是社会中介代理机构,违法成本低,思想道德素质不高,可能出现和投标人串通,使国家资金受损失。

  供应商道德风险。供应商为了使利益最大化,可能和其他应商协商投标,抬高报价,或者低价中标、交货产品质理低劣、服务不到位、不能按时交货、提供虚假声明材料骗取优惠政策等情况。

  评审专家道德风险。供应商可能买通评审专家,评审专家与供应商串通,在评审过程中给供应商透露评审信息。有的专家素质不高、不熟悉采购法律法规,乱评审、乱废标,严重影响采购项目的进行。

  二、防范对策及建议

  目前,我国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还在逐步完善之中,风险相对较大。不完善的法律法规,会造成制度上的漏洞。因此,降低政府采购流程中各环节的风险,将政府采购责任落到实处,才能环环相扣降低政府采购风险,实现政府采购的根本目标,提高采购效率,采购到物美价廉的货品、服务和工程,促进形成健康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以及经济社会的发展。

  (一)加强市场调研,精细化采购预算

  采购单位应对采购需求进行全面充分的调研和论证,经采购人确认后才能进行采购工作,业务部门协助财务部门负责对采购预算的编制和采购计划的落实。如果采购工作偏离了采购计划,按照自行的计划开展工作,要及时制止并纠正。相关审核部门要对采购预算指标是否到位、采购计划是否按时编制等进行全面监督,确保采购工作规范、有序的开展。提高编制预算的精准性,强化预算执行力。在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过程中,需要对项目背景和项目需求进行综合分析,通过精细化的运作,能够保证采购项目的合法性和有效落实,有利于提高政府采购计划编制的合理性。

  (二)加强监督,推进多渠道全方位的信息公开

  为避免出现“指定”供应商,或提前对个别供应商透露相关信息的不公平局面,政府应加强自身内部的控制,规范招标行为。加大对相关人员的控制管理,合理设置岗位,建立岗位间相互制衡、定期轮岗、岗位不相容等制度,降低采购风险。同时,可选择建立分级授权、集体决策控制管理制度,建立采购流程及重点环节控制管理制度。

  加强公众参与的监督和各路媒体的监督,扩大政府采购信息的公开面,加快推进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拓宽采购信息公开渠道,吸引更多的优质服务商参与竞争,降低采购风险,选到符合条件和标准的政府采购供应商。

  各级财政部门及采购人要对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有充分认识,担负起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法定责任和义务,率先执行政策,在制定采购计划、采购需求、评分标准时,通过预留采购份额、政策加分、价格折扣、优先和强制采购等措施,落实政府采购各项政策,发挥政府采购的宏观调控功能。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职政府采购的监管责任,在对采购人、中介代理机构的专项检查、日常监督检查,以及集中采购机构考核过程中,将政府采购政策落实情况作为一项重要指标,对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采购人、代理机构,以及供应商提供虚假声明材料骗取优惠政策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三)建立供应商信用体系,实行联合惩戒

  加强各级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能,加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政策制度的宣传,建立健全供应商信用体系,促使供应商遵守法律法规、交易规则、公平竞争,对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记录通报,记入信用记录,实行联合惩戒。对围标串标的供应商要加大打击力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把那些有违法违规的企业,排除在政府采购大门之外,能更好地从源头杜绝风险的发生。

  (四)提高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道德和业务水平

  采购人代表政府的形象。综合性人才团队是筛选优质服务、货物和工程的前提,只有提高团队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效率,才能确保面对不同的供应商,灵活有效的分析对方,是不是有实力、有质量保证的供应商,以有效降低政府采购风险。因此,要以培养综合性的高素质人才为目标,采购单位可根据需要,组建专业化的团队,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预算、招标文件等专业性的知识培训和技能培训,不断培养锻炼,配合实践实操,提高个人业务水平,降低采购风险,实现采购目标。采购项目只有经过采购人科学、有效的决策,才能有序地筛选出合格的供应商,政府采购的质量才能有保证。同时,还要加强采购人的思想道德教育,抵制诱惑,提高防腐能力,坚持做到按政策规矩办事,深化对采购人的警示教育,坚持不拿不吃,发扬廉政的光荣传统。

  加强对代理机构、供应商的管理。财政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代理机构、供应商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有效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公开,记入信用记录,实现“一处受罚、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效果。

  加强对评审专家的培训,完善评审专家考评机制。代理机构、采购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对评审专家进行“一项目一考评”,财政部门及时应用考评结果,对专家进行综合管理。对于达到解聘标准的专家,及时解聘。加强对专家的培训,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和业务的培训,提高评审专家的业务素质和政治思想道德素质。(作者单位:湘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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