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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修订评标专家考评办法,新增追加考评等规定

发布日期: 2020-07-30     来源: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7月8日,安徽省发展改革委修订印发《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的通知》(皖发改公管〔2017〕75号)同时废止。

  随着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人数由2014年底的9359名增加到目前的21125名,参加评标评审活动的专家由平均每天不足100人次增加到近1000人次,对专家管理服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截至今年6月,共有286816个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省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1099429人次提供评标评审服务,累计交易金额37604.65亿元,助力全省稳投资、稳增长,为促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发挥了积极作用。此次办法修订将规范专家的评标评审行为,进一步提高评标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

  主要修订内容

  (一)在运行机制方面,增加有关人员对专家履职情况进行评价的责任。第四条增加第三款: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等,应当对专家在评标评审过程中的综合表现进行履职评议,为监督部门开展专家考评工作提供依据。

  (二)在维护专家权益方面,完善相关保障措施。明确专家对考评结果异议的责任机关,提升专家维权的便利和获得感。第五条增加第三款:交易结果公示期内,专家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原考评机关提出,原考评机关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复核并答复。

  (三)在考评措施方面,丰富完善了相关内容。增加了不良记录公告、不得获取专家劳务费、追加考评等内容的规定,细化了扣分情形。

  1.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8〕1531号),明确不良记录公告制度,让专家信息公告有章可循;

  2.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规制度,明确专家不得获取劳务费的情形,从结果上规制专家的评标评审行为;

  3.将现行有效的“重置考评”规范化,明确为“追加考评”,进一步约束专家的评标评审现场行为;

  4.细化扣分情形,加大了扣分的力度。对专家独立评标评审自由裁量权、泄露评标评审信息、不当评标评审行为等增加了扣40分的规定,从制度上防范专家在评标评审过程中甚至开始前就劳务费讨价还价,防止寻租和违法违规。

  (四)在加强管理方面,增加了有关全程电子化的内容。

  1.鉴于电子化的需要、数字化的可行,删除了关于专家证书的规定,并以“专家CA数字证书”代之。

  2.明确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监督评标评审的责任,规定: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评标评审规范,细化扣分情形。

  办法原文如下:

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评标评审专家管理,规范专家评标评审行为,提高评标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内的评标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考评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专家考评工作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专家考评工作。

  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省医保局等有关行业监督部门,各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业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专家考评工作。

  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等,应当对专家在评标评审过程中的综合表现进行履职评议,为监督部门开展专家考评工作提供依据。

  第五条 专家考评采用“一项目一考评”方式进行,并逐项累计计算扣分。考评周期为12个月,自专家入库之日起计算。12个月期满后,累计扣分分数由专家库管理系统自动归档后,重新开始下一个周期的考评。

  每个项目的考评结果,应当及时告知专家本人,并在交易结果公告期满2个工作日内录入专家库管理系统,形成专家个人档案。

  交易结果公告期内,专家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原考评机关提出,原考评机关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复核并答复。

  考评工作结束之后,发现专家在评标评审活动中还有其他扣分情形的,原考评机关应当追加考评。

  (一)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5分。

  1.迟到15分钟以内的;

  2.不按规定提交身份证明、登记录检的;

  3.其他不遵守评标评审现场纪律的情形。

  (二)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10分。

  1.迟到超过15分钟不足30分钟的;

  2.未按要求携带专家CA数字证书或者因专家自身原因造成数字证书不能正常使用的;

  3.已经培训仍不能熟练操作电子评标评审系统的;

  4.其他不遵守评标评审现场纪律并影响正常评标评审秩序的情形。

  (三)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15分。

  1.迟到超过30分钟不足60分钟的;

  2.无正当理由评分畸高、畸低的;

  3.现场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但没有及时向监督部门反映或者举报的;

  4.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评标评审报告上签字的;

  5.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评标评审职责的情形。

  (四)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20分。

  1.接受邀请后既不参加评标评审活动又不及时请假的;

  2.携带手机、智能手环、智能手表等通讯工具进入评标评审区域的;

  3.不按规定使用专家CA数字证书的;

  4.不能独立完成电子化评标评审工作的;

  5.不能独立提交评标评审意见的;

  6.对应当否决的交易要约文件,没有提出否决意见或者否决理由不充分的;

  7.无故拖延评标评审时间的;

  8.评标评审活动结束前提出劳务费诉求,或者擅自离开评标评审现场的;

  9.擅自将评标评审活动中涉及的资料、数据等信息带离评标评审区域的;

  10.不配合对评标评审结果提出的异议、质疑、投诉等事项进行答复和处理,或者其他不配合监督部门工作的;

  11.评标评审结果被复议且发现存在明显失误的;

  12.在评标评审活动中被发现申报的评标专业、评审品目与其职业经历、从事领域、工作履历等不匹配,或者没有及时变更个人信息的;

  13.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评标评审职责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

  (五)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40分。

  1.以建群、入群、参加社团或者其他联谊活动等方式泄露评标评审活动的时间、地点、标的、过程等信息的;

  2.私下接触竞争主体,或者遇到应当回避情形不主动回避,或者收受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竞争主体的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向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征询确定竞得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明示、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竞争主体要求的;

  4.暗示或者诱导竞争主体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竞争主体主动提出澄清、说明的;

  5.未按交易项目要约邀请文件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进行独立评标评审的;

  6.评标评审结论存在错误被异议、质疑、投诉后拒不改正,被监督部门责令纠正的;

  7.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参加评标评审活动的;

  8.评标评审活动中,被发现个人信息造假、存在违纪违法记录以及其他符合清退出专家库情形的;

  9.以专家身份从事有损专家库公信力活动的。

  (六)专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每次加10分。

  1.及时向现场监督人员提出交易项目的要约邀请文件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2.书面检举违纪、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3.书面提出意见建议被监督部门采纳的;

  4.受到监督部门通报表扬的。

  考评得分计算方法:累计扣分分值+加分分值。

  考评周期内被扣16至20分的,暂停其被抽取3个月;被扣21至30分的,暂停其被抽取6个月;被扣31至39分的,暂停其被抽取12个月;被扣40分及以上的,清退出专家库,相关信息推送至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获取劳务费:

  1.对应当通过专业判断开展的主观评标评审工作,需要与其他专家进行协商才能完成的;

  2.接受竞争主体主动提出的与其交易要约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的;

  3.评标评审活动结束前擅自离开评标评审现场,或者在评标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4.因个人信息变更不及时引起评标评审现场回避的;

  5.存在第五条第(五)项相关情形的。

  第七条 考评周期内参评情况由专家库管理系统自动记录,包括语音电话未接听、放弃参评、长期请假情况。

  1.语音电话未接听:系统拨打语音电话未接听小于等于5次的,不扣分;5次以上的,每次扣1分。

  2.放弃参评:抽中后放弃参评小于等于5次的,不扣分;5次以上的,每次扣1分。

  3.长期请假:请假时长小于等于30天的,不扣分;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扣5分;90天以上不足180天的,扣10分;180天以上的,扣20分。

  累计被扣16至20分的,暂停其被抽取3个月;累计被扣21至30分的,暂停其被抽取6个月;累计被扣31至39分的,暂停其被抽取12个月;累计被扣40分及以上的,清退出专家库。

  第八条 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教育培训但考核不通过的,暂停其被抽取6个月。不按有关部门要求参加教育培训,或者补考仍不通过的,清退出专家库。

  第九条 连续3个考评周期内均被累计扣分达到20分及以上的,清退出专家库。

  第十条 以上扣分、暂停被抽取、清退出专家库情况在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上予以公告,公告期限6个月;暂停被抽取12个月的,公告期限与暂停抽取时间同步。公告期满后,相关信息转入专家库管理系统后台保存。

  第十一条 因专家个人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参与评标评审活动,或者专家因其他原因主动申请退出的,退出专家库。

  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部门对考评工作进行随机抽查。对未落实考评职责的,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对有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建议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评标评审规范,细化扣分情形。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的通知》(皖发改公管〔2017〕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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