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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大通过《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 2020-08-04     来源:宁波市交管办

  7月31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通过《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该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的出台,使宁波成为全国第一个在法律上实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集中监管和其他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共同监管相结合模式的副省级城市。

  公共资源交易主要是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宁波早在2003年就建立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然而随着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快速发展,不少问题开始显现,包括平台整合不彻底、多头监管与监管缺失并存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近年来,宁波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财经工委和市司法局会同市公共资源交管办等部门组成调研组,赴安徽、湖北、贵州、陕西等地进行考察调研。

  今年4月24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条例》规定,将设立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利用信息、专家和场所等资源整合共享的优势,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提供服务;本市已经设立的各类领域性、区域性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包括乡镇街道小型交易场所),应当纳入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监督管理;建立覆盖全市的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条例》还规定,实行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管理制度。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应当依法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平竞争方式进行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和插手公共资源交易。

  据统计,2003开始截至今年6月底,市、县两级平台共办理各类交易事项超20万项,交易金额达1.9万亿元,节支1351亿元,增收619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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