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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一政府工程投标箱内粘乒乓球被抓现行!

发布日期: 2020-08-20     来源:问政四川 四川政府采购

  7月8日,有网友通过四川在线“问政四川”平台投诉称,“在参与南充高坪区龙门街办的工程招标采购抽签摇号时,代理公司现场作弊被抓了现行,并附上了事发时的视频。”

  网友原文如下:

  2020年7月7日上午在成都开高坪龙门两个采购项目~代理公司违规操作~偷梁换柱抓了个现行。

  今天早上去签到,代理都要求到场的公司交完资料及签到后必须马上离场,不能现场停留,原来是早就计划好了。

  四川省财政厅政府采购部门刚出了新文件,要求公平公正公开,这么黑暗猖狂的代理公司让建筑行业何来的公平公正公开。

  完全不把政府部门新文件新政策当回事,还是按照原来的各种暗箱操作获得非法利益,让本来就混乱的政府采购变得乌烟瘴气!

  据了解,网友所说的项目为:

  项目1: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政府龙门街道办事处江东大道风貌提升工程

  项目2: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政府龙门街道办事处龙门北延线农房风貌提升工程

  代理公司:四川鼎鑫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西顺街318号龙湖香颂3期1栋2单元11楼1102号(中国银行旁)!!!

  8月11日,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布事件后续。

  给予当事人四川鼎鑫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罚款2万元、一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行政处罚。

  原文如下: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南充市高坪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高财罚〔2020〕235号

  当事人:四川鼎鑫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蜀金路1号2栋24层2405号。

  法定代表人:熊*江

  案由:未按规定执行采购政策

  事实:你公司在高坪区人民政府龙门街道办事处江东大道风貌提升工程采购项目(项目编号:5113032020000275)政府采购资格预审抽签环节中存在事先预定中签人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对你公司给予罚款2万元、一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南充市高坪区财政局指定的收款单位及银行账户(收款单位:南充市高坪区收费票据中心,开户银行:四川天府银行清溪支行,银行账号:051000232000000657)。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政府或南充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南充市高坪区财政局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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