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17-06-08 12:56:07.0 作者:《公共采购》杂志
2015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这是全国政府采购从业者收到的最好的新年礼物,条例的出台将如何改变政府采购?政府采购是公共资源交易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让广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者深入透彻地了解这部条例,2015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建设研习会邀请了政府采购法权威专家人民大学王丛虎教授解读《政府采购实施条例》。
《条例》法律地位高
从2003年政府采购法出台开始,财政部出台了很多文件进一步细化政府采购管理,如《财政部18号令》、《进口产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从实施条例(草案)来看,其中的很多规定在财政部之前发布的部长令及其他规定中已经有了,那《条例》和以往的部长令关系又是什么呢?王丛虎教授表示,《条例》属于行政法规,是根据《政府采购法》,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起草,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组织起草。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行政法规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因此条例的法律效应要高于以往的部长令和其他的政府采购规定,《条例》的出台是我国政府采购事业走向法制化的一个标志。
为政府采购发展指明方向
王丛虎教授认为,《条例》的许多条款对未来政府采购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显示了法律的适度超前性。比如第十条关于电子化政府采购的表述,无疑确认了电子化政府采购的方向,而这个方向也是国外政府采购发展经验的启示与我国政府采购发展前途的必然选择。
此外,对于政府采购购买服务也进行了明确的界定,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了服务的定义,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第七条则规定了服务采购的法律适用性,以及什么情况下需要应用《招标投标法》何种状态应用招标投标法。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
政府采购有了“刑法”
《条例》不仅拥有强大的前瞻性,同时还细化了《政府采购法》的管理细节,《政府采购法》只规定了采购人、专家、代理机构应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却没有对非法行为如何处罚的规定,而今《条例》详细规定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如《政府采购法》中只规定了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布,但并没有规定不公布或不及时公布的法律责任或制裁措施。为此,本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基于行政法规的立法权限和《政府采购法》的原则性规定具体细化了其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
具体表述为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审阶段可以不再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以及供应商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可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等。
再比如对专家的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区分了不同的违法情形,提高了可操行性。第一是评审中的违法行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第二是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这些法条细化了政府采购管理,使其更有可执行性。
适应公共资源交易整合变革
王教授认为,虽然目前《条例》已经十分完善,但是未来仍需继续细化,首先,目前各地正在建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面对这种公共资源交易整合变革,应该有法律解决众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执行部门的疑问
其次,应该赋予监督管理部门的强制权,即在难以获取违法证据时赋予监督执法部门工作人员的采取强制措施或进行强制执行的权力,以便查清违法行为人的违法事实,也给与违法行为人以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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