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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公共资源交易下一程“把脉开方”

发布日期: 2017-12-07 17:56:23.0   作者:《公共采购》杂志    

2017年12月8日,2017(第四届)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年会工作座谈会上,汇聚了全国近30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交易监管机构和交易中心的负责人,畅谈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和遇到的困难,共同为公共资源交易下一程发展“把脉开方”。
随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和电子化的不断深入推进,新技术不断创新发展,各地公共资源交易改革成果显著,但问题重重。总体来说是亮点与痛点并存,希望与困难同在,潜力与压力皆有。座谈会上,公共资源交易一线的工作者畅所欲言,从顶层设计、制度机制、职能落实等方面提出了诸多问题和建议。
 
顶层设计完善制度机制
 
自63号文出台两年多以来,尽管各地普遍建立“一委一办一中心”模式,但单位性质五花八门,机构和职能也不尽相同,没有统一的规范。大多数与会代表表示,各地出台的管理办法在实践中原则性要求较多、可操作性不强,希望尽快出台相关实施细则,进一步扎紧综合监管与部门监管相结合、行政监督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相分离的监督管理体制的篱笆。各地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的类别和专业细分需要进一步完善,对电力迁改、老旧社区改造、国企投资工程和地下管道建设等新兴业态项目明确行业监管部门。还有根据已出台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各部委的文件精神,对相关行业部门出台的公共资源交易环节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进一步落实国家有关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部署。另外,开展交易流程再造工作,以提升用户满意率和加强风险点防控协调发展为目标,对新组建的交易中心服务流程进行再造和优化,制定交易中心运行管理办法和工作规程,确保交易平台规范、有序、高效运行。
各类问题的凸显归根结底在顶层设计的相对滞后。国家发改委法规司司长杨洁曾表示,在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过程中,全面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注重顶层设计和建章立制,着力破解制度和技术藩篱,切实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不断增强市场主体对整合工作的获得感。因此,尽快出台公共资源交易相关的法律制度规范和行动指南,从而使改革推进更加有理有据,高效落实是与会代表普遍反映的心声。
 
监管权限边界不清
 
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是一个剪不断、理还乱的话题。行业主管部门监督不到位,综合监管职能难以落地是各地普遍反映的一大问题。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管权是法律所赋予的,是必须执行的。但是各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中,公管办(局)和交易中心普遍没有监督处置权,只有过程管理权,这也就意味着,交易综合监管机构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行业主管部门对市场主体进行管理。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成后,为保证行业部门的监督职能,在交易中心设立监督室,但是监督部门可来可不来,时来时不来;建立了配套的监督平台,开通了监督通道,也不能保障有多少行业监管人员去履行职责。交易中遇到问题,中心不去过问,行业监管部门不便过问;遇到问题,中心去反映,行业监管部门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中心也无可奈何。这些缺乏责任心、推诿的现象在各地时有发生。 
面对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不到位,依靠综合监管能有用吗?综合监管是指由政府将分散在各个行业主管部门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权集中授权于一个独立于行业主管部门之外的综合监管机构,由其依托由政府推动建立的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独立行使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行政监管权力并直接对政府负责的监管组织形式。综合监管以交易平台为载体,对进场项目条件备案和交易过程的合法性进行监管,主要从宏观上解决监管空白、环节缺位、规则不一等问题,侧重于进场交易过程事中环节的横向监管。综合监管必须遵循“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依法行政原则。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没有监管权,遇到任何问题都只能不断向上汇报,而汇报最终可能因为人力有限、职能有限、责任心有限等问题无疾而终,因此,强化综合监管的职能还是至关重要的。
总体来说,公共资源交易改革推进以来,关于如何处理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的关系一直备受关注,各地实施情况不尽相同。集权管理的“合肥模式”和协调管理的“武汉模式”是较多的两种模式。两种模式各有利弊,关键在于因地制宜,结合本地具体实践,确定合适的综合监管方式。
 
厘清公平交易和效益的关系
 
整合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主要目的就是预防从源头腐败,这和国家发改委要求的“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目标是一致的,同时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要科学合理地将预防腐败和“放管服”融合在一起,既能够从根本上防止围标串标陪标,防止腐败滋生,又最大限度地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63号文规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在强化服务基本定位的前提下,一些代理机构、招标单位难免会认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就是提供场地服务场所,代理机构、招标单位爱怎么做怎么做,出了问题交易中心无权过问。例如代理机构违规、专家评标违规等,中心即使发现问题,抓个现行,也没有办法和依据去处理,只能忠实记录,而后不断地报告、汇报,也许有处理结果,也许根本无人过问,从而导致中心在面对各类市场主体的违规行为时十分被动和无奈。
面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尴尬”地位,多数与会代表表示,交易中心要强化规则完善,系统梳理与公共资源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堵塞漏洞、严密制度,杜绝暗箱操作、虚假交易,切实提高交易的公信力。要强化信息支撑,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发挥“互联网+”的功能作用,促进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强化大数据分析应用,发挥信息化对风险管控和效率提高的支撑作用。要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凝心聚力,努力打造一支“干正事、干实事、干成事”的公共资源交易队伍。
 
加强诚信体系建设
 
各地方省市在国家发改委及有关部门指导下,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工作既有扎实推进,也有突破创新,纷纷制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具体措施。公共资源交易是信用管理发挥价值的重要领域,应当通过信用评价等多种方式推进信用管理和应用,例如各地普遍建立的红、黑名单制度。守法诚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激励对象就是列入“红名单”的企业和法人,惩戒对象就是“黑名单”的企业和法人。以“黑名单”的方式向社会公布不良信用企业,可以带来实质影响,从而迫使其不得不重视信用管理。打通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用信息的共享,同时通过各种方式强化信用信息的应用,而不是不良就不良、通报就通报,没有实质性的惩罚措施和管理机制。
在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开放、不断打破地域限制的同时,各地不断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的程度参差不齐,可能面临两种极端,一种是对本地企业的信用管理力度大,从而能够在评分中对信用不良企业执行扣分,而对于外地企业情况知之甚少,不能有针对性地处理;另一种是地方保护,在信用管理方面向本地企业倾斜。所谓的联合惩戒也就变成了一定程度一定范围的联合惩戒,而非全国统一标准。
与会代表纷纷表示,信用管理不能纸上谈兵,应积极推进落到实处。落实对“红名单”“黑名单”企业和个人的褒奖和约束措施,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推动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自身监管职责、监管范围,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对重大违法案件当事人、失信企业的联合惩戒备忘录,对同时被纳入两个及以上领域“黑名单”的严重失信企业加大联合惩戒力度。另外,在各地紧抓推动诚信体系建设的同时还要注重全国统一,以及各行各业信息渠道的打通,从顶层来推动落实。
 
应用大数据加强信息管理
 
要切实管好公共资源,就要依靠技术进步和制度创新,推动平台信息化、监督精准化、交易规范化,实现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运用大数据技术,加强信息管理也是市场各方主体的迫切需求。
与会代表普遍反映,由于各地信息化水平不同,交易流程规则不统一、数据不共享,管理方式各自为政,造成企业进入不同地市进行交易时,需要了解当地规则,重新上报资料,数字证书重复办理,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加大了企业的成本。还有因为工商、审计、司法、税务、住建等各部门存在数据孤岛,造成企业在公共资源交易体系中的信用信息不能全面、真实、完整地还原企业信用的全貌,造成了事实上的市场主体竞争不公平,体现出一定的区域壁垒。另外还提到,因为围标串标行为增加了投资人成本、造成国有资金的大量流失,制约了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一定程度上导致腐败问题易发高发。
因此,国办发〔2015〕63号文提出创新监管体制,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运用大数据等手段,实施电子化行政监督,强化对交易活动的动态监督和预警。
 
加快交易电子化体系建设
 
通过实践获取经验,不难发现信息化建设是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的手段和重要路径,例如增强扩大人脸识别、语音识别、电声唱标等先进技术,推进交易电子化,构建“1+N”体系等。另外,还可以利用大数据,探寻公共资源交易客观规律,发现围标或串标线索,从而提高交易服务效能。“交易大数据”运用是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和管理的发展趋势。
而网上交易的安全问题历来是社会关注焦点。座谈会上,多数与会代表表示,交易平台除了能确保投标信息保密和操作留痕以外,还配套CA、电子签名等安全措施,具体来说,就是以网络为载体实现平台化业务操作的同时引入高质量的保密机制:一是全流程网上操作;二是全操作CA身份认证;三是“多密钥启动”机制。安全机制的使用,使投标人信息在投标截止前处于高度保密状态。使意图围标串标者无从串通。通过各类操作痕迹和日志以及监控点的监测,可对违规操作实时预警、及时纠正。
 
打通交易环节提升服务质量
 
细节决定成败,细微之处见精神。立足于打造阳光服务品牌,着力培育精细化管理理念,大力推进精细化管理,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办事程序,降低办事成本,压缩办事时限,提高办事效率,提供高效快捷优质温馨的服务。细分目标和任务,细分岗位职能,细分工作流程,促进工作的流程化、科学化。
公共资源交易过程是一个事前、事中、事后完整的生命链条,事前事后发生问题,也会影响到事中交易的结果,所以应着眼于全方位、全过程,从严控各个环节做起,防范各种违规行为的发生,大力推进政务公开。
从顶层来说,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要完善各项制度机制,保证项目从审批到交易到履约的全过程、全链条规范运行。而不能孤立地去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这一个平台,应该从源头到履约验收全过程规范起来,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大力推进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确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在阳光下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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