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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永德:厘清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责任边界

从理论上来说,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是清楚的、职责也是明确的。但是在实施中还存在越位、缺位的问题,需要重点把握两点,即,综合监管部门要到位不越位,行业监管部门要在位不缺位。用一句老话就是“鞍前不越位,马后不掉队”。
 
目前,各地综合监管模式主要有“五统一”的湖北综合监管模式;集中委托执法的合肥模式;“两分离,两公开”的云南模式。武汉市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形式,在全国率先对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进行定性定责定规,综合监管范围更广,力度更大。
武汉综合监管的主要职能包括,(1)平台体系整合:运行机制、电子交易服务系统的建设、信息的共享和互联互通等。(2)公共资源综合性制度建设: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管理办法、交易目录、信用体系建设等。(3)联合执法和有限执法: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单独执法检查;其中单独执法检查是授权和有限的,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应进未进的场外交易;二是违反现场工作规程的行为。(4)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履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业务指导和考核(这一条是公管委的职责,公管办作为公管委的常设机构代公管委履行)。(5)统筹协调:对全市公共资源系统的重大事项、重大问题和涉及多个行政监督部门进行协调沟通,形成共识。
从《办法》规定的综合监管的职责和综合监管的主要内容也可以清楚地了解,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的责任是非常清楚明确的,综合监管没有从行业部门监管的内容中拿走任何职责。
公共资源交易从项目的立项、签订到组织实施,中间有许多环节,综合监管机构只是对依法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本行业本部门的系统管理为抓手,对本行业交易活动的事前事后等多个环节管理。综合监管主要从宏观上解决公共资源交易领域里监管的空白,政策规定不统一的问题,行业监管主要是从产业政策、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监管。
综上可见,综合监管与部门监督管理有机结合,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共同构成监督管理合力。处理好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要把握两个原则——到位不越位、在位不缺位。
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综合监管机构必须要依法行政,牢固树立“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底线,不能认为综合监管高于行业行政监管,什么都可以管,更不能无限放大自己的权限,坚持做到该管的一定要管好,不该管的一定不要管。综合监管不代替行业监管,项目审批、合同履行、打击围标串标等都是行业部门的职责。
面对反腐和追责的双重压力,综合监管部门还要有担当,不推诿,积极承担统筹协调、指导检查督办还有考核的职能。行业主管部门也要改变观点,适应形势,主动配合综合监督部门,加强沟通和联系,形成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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