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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吾德:以“定性评审、评定分离”为核心,落实业主负责制

   “评定分离”旨在赋予招标人自主定标权,实质上就是取消评标专家定标权,评标专家意见只作为专业评审咨询意见,评标专家不参与最终决策,所有合格投标人都可以进入定标环节,由招标人按照事先确定的方式行使定标权。

       为确保评审的科学性和公平性,深圳还同步采取“定性评审”和评标“三公开”两项政策。所谓“定性评审”主要是指评标委员会不对投标文件进行打分,不直接确定中标人,只需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出评审意见,包括对各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提出意见,各投标文件中的优点和存在的缺陷,以及签订合同前应当注意和澄清的事项。

       评标“三公开”包括评标专家库公开、评标委员会名单公开、评标结果公开。中心一贯奉行“没有绝对的保密,只有绝对的公开”。通过各类信息的绝对公开维护投标和评标的公平性,也侧面促使评标专家慎重评标。

       以“定性评审、评定分离”为核心,落实业主负责制,实现专家定标向业主定标转变,将定标权还给招标人,有助于实现权责统一,真正回归招标投标的市场本质。定标前,招标人可以与进入定标环节的单位进行面试答辩、清标复核、综合考虑投标单位履约能力、施工、管理水平等各方实力,一方面有利于招标人择优确定中标单位,另一方面有效防止了投标承诺与公司实力不对等的企业中标,受专家水平等因素影响也更有限,从而更好地维护了定标的科学性和公平性。

       当然,施行评定分离也可能面临招标人廉政风险大等一系列问题,对于小散招标人,可能因其实力、专业技术能力等原因难以依法科学行使定标权,无法实现公平择优。这些问题还有待于实践中不断创新理念和做法,推动评定分离更加规范科学。对于定标环节的加强监管,标后评估、事后追溯,也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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