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16-09-21 来源:公共采购杂志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在土地交易和土地使用中将竞买人、使用权人不良信用纳入“黑名单”监管的规定》明确,在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过程中,竞买人有六类行为之一的,纳入“黑名单”,并禁止其在2年内参加自治区范围内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具体情况是,竞买人在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中存在提供虚假、无效证件、隐瞒不良行为记录等行为;不遵守土地交易市场制度和秩序,采取非正当手段,扰乱交易市场秩序;与有关工作人员、其他竞买人或者中介机构工作人员恶意串通信息,采取围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中标、竞买;采取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等手段骗取竞买资格,谋取中标、竞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竞买人;被媒体公布列入失信名单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法人控股股东。
土地使用权人在土地开发利用过程中,有五类行为之一的,纳入“黑名单”,并禁止其在一年内参加自治区范围内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因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拖欠土地出让金30—60日(不含60日);因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导致土地闲置1年以上2年以下;未按合同约定缴纳违约金;违反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经依法批准改变规划条件的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上年度信用等级被评定为B级。
土地使用权人在土地开发利用过程中,有四类行为之一的,纳入“黑名单”,并禁止其在2年内参加自治区范围内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因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拖欠土地出让金60日以上(含60日);因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导致土地闲置2年以上(含2年);非法倒卖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