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16-09-23 来源:公共采购杂志/公共资源网
林志斌:分散采购大多游离于平台之外
《办法》的出台是一场及时雨,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意义重大,在此我谈两点:第一是政府采购包括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若按照公共资源交易的定义,分散采购也是公共资源交易的一部分,但是很多地方的分散采购还是游离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之外,比如广东省、广州市都没有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市场主体依法建设的交易场所符合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可以在现有场所办理业务。这是不是表明今后公共资源项目可以进入多个平台进行交易?
第二是专家资源的整合,广州的专家资源库包括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统一在一个专家资源库,工程建设库还包括市政、水利、房建等,每个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把关自己所负责的专家,如果遇到专家违法违规,也是各个主管部门负责处理,这符合《办法》的要求。但是,有的专家既在政府采购专家库,同时也有可能在工程建设专家库, 如果遇到违法违纪行为该如何处理?进行信息整合,利用信用信息对专家实施管理是否可行?
公共资源交易改革是摸着石头过河,各地的发展情况也都不均衡,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需要寻找适合自己的模式。《办法》的出台具有引领性作用,也为各地指明了方向,在符合《办法》的前提下,各地还需要去学习,但不必全国大一统模式。
闵红义:平台定义应更加明确
我国公共资源交易的实践是走在法律法规之前的,现在《办法》的出台对公共资源交易的规范、管理具有里程碑作用。《办法》明确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职能——服务,其发展的方向是市场化。在《办法》中提出的“八个不得”及后来对运行、服务、信息公开的内容,实际谈的是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监管,未涉及场外管理。此外,《办法》把过去以行业监管为主逐步发展到侧重信息公开、信息监管,但是监管方面并没有很大的突破,因为《办法》只强调了信息公开、信息共享,还有电子化的发展方向,要知道管理体制与技术手段是截然不同的, 有些电子化不能代替行政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