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16-09-23 来源:公共资源网
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孟祥介绍了《通知》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
《通知》背景:建设诚信社会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诚信建设,国务院于2014年6月发布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将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三大基础性措施之一,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今年初,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44家单位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有关内容,为进一步落实《备忘录》内容,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九部门,于2016年8月30日联合签了《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这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和切实解决执行难重要举措,是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又一重大成果。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文明办等八部门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等44家部委联合形成了多部门、多行业、多手段的联合惩戒网络,这为进一步拓展联合惩戒措施、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招投标活动奠定了良好的工作基础。
《通知》内容:明确四类惩戒对象
《通知》进一步落实了《备忘录》中关于在招标投标领域联合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规范招投标活动的内容,要求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开展联合惩戒,是健全招标投标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联合惩戒对象,即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被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评标专家、招标从业人员。通过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招标代理活动、评标活动和招标从业活动,对失信者进行联合惩戒。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名称(姓名)、法律义务履行情况、失信情形等信息推送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相关单位和部门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查询。
此次发布的《通知》具有高权威性,主要表现在惩戒部门全,影响范围广,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家铁路局、民航局等招投标领域实施监管的重点部门;惩戒力度大,多个部门在同一领域对失信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双向共同惩戒,各项惩戒措施的落实都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联合实施惩戒。
孟祥表示,《通知》惩戒措施的落实,有赖于各签署单位在各自监管领域内,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在招标投标方面予以信用惩戒。最高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对2013年出台《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并对各级法院提出明确要求,确保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纳入准确、完整、及时;及时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提供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和更新信息,确保名单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积极配合各会签单位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做好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