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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践行放管结合
——事前放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发布日期: 2016-10-11     来源:公共资源网

  2016年5月9日,全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召开,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强调,我国市场经济秩序还不规范,不公平竞争现象还大量存在。给市场放权不是放任,而是为了腾出手来加强监管。只有管得好、管到位,才能放得更开、减得更多。要改革监管体制,创新监管模式,强化监管手段,切实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使市场活而不乱。

  综合监管根治多头执法痼疾

  具体措施上,李克强指出,各类市场主体千差万别,越来越多的企业跨行业、跨区域经营,要做到有效监管,必须建立综合监管体系,发挥好各种监管资源的最大效益。长期以来,存在着多头执法、重复检查、标准不一等痼疾,既加重企业负担,也造成很多不公平。2016年,要按照权责一致原则,继续推进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落实相关领域综合执法机构监管责任。

  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综合监管的提出是在2012年8月17日,时任中央纪委监察部执法监察室主任宋福龙在“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工作推进会”上表示,一些地方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原则,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体制和监督体制,探索实行由综合监管机构与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的综合监管模式,成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或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加强对交易全过程的监管。

  目前,一些地方已经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运行机制,如河北、湖北、云南等。武汉市公管办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处处长周永德认为,综合监管机构应充分发挥职能,就进场交易项目的投诉及时与行业主管部门沟通,必要时予以协助和配合,引导行政主管部门及时、严谨地做好投诉处理工作;牵头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活动,建立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察、公安、检察等部门参加的联动执法工作制度;协调监督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围绕电子化大数据和信用抓监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围绕电子化、大数据和信用,推动建立多种监管方式结合的监管体系。

  电子化监管方面,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实现对项目登记,公告发布,开标评标或评审、竞价,成交公示,交易结果确认,投诉举报,交易履约等交易全过程监控。

  中国行政管理学会副秘书长张定安表示,积极运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创新和加强监管,使用智能化执法终端,实现监管和执法办案的全程信息化,可以提高市场监管效能。整合抽查抽检、网络市场监测、违法失信、投诉举报等相关信息,加强监管风险监测研判,做到早发现、早预警。

  大数据监管方面,在公共资源交易相关信息集中交换和同步共享的基础上,要求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运用大数据技术,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关联比对分析机制,开展监测预警。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副主任林志斌介绍,该中心以大数据和互联网技术支撑监督工作,通过对招投标信息进行集成分析,提高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现、甄别、判断能力。例如,专家评委打分的离散度就通过大数据分析实现,既以项目为样本保留评委的打分资料,又保留每名专家参与每一次评审时的打分情况。进行离散度分析时,按需求抓取数据,专家如果偏向特定供应商,情况会显而易见。

  信用监管方面,按照市场主体事前信用承诺,行业主管部门事中分类监管,行业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等部门事后联合惩戒的模式,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监管体制,使诚实守信者畅通无阻,让偷奸耍滑者寸步难行。

  张定安认为,搭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尽快健全相关制度,将企业信用信息纳入政府采购、工程建设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等交易过程,建立跨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创新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可以真正做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周永德表示,综合监管机构要做好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招标人、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信用档案,健全招投标诚信评价体系;综合监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互相通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实现数据共享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