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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废标!将行业资质列为实质性条款何时休?

发布日期: 2016-10-12     来源:

  10月11日,财政部发布第362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依法对“国家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一期工程网络及服务器等设备供货项目第四包”投诉案作出处理决定,因招标文件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一级(含)以上集成资质”列为实质性条款违法,责令采购人废标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公告简介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方正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2号19层

  被投诉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西章胡同9号院

  采购人:国家信息中心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58号

  相关供应商: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新科祥园甲6号中科软商务楼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采购中心就“国家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一期工程网络及服务器等设备供货项目第四包”(招标编号:GC-HG160571)(以下称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而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为:1.互联网区刀箱中标华为Fusion E9000产品只支持4个网络模块,不满足“支持≥8个网络模块” 的招标要求;

  2.互联网区刀箱中标华为Fusion E9000产品不支持LCD液晶屏,不满足“提供LCD液晶屏”的招标要求。

  3.公共区刀箱中标华为Fusion E9000产品只支持4个网络模块,不满足“支持≥8个网络模块”的招标要求。

  4.公共区刀箱中标华为Fusion E9000产品不支持LCD液晶屏,不满足“提供LCD液晶屏”的招标要求。

  5.中标产品无法与采购人现有华三产品实现虚拟化环境无缝衔接,中标人本项应该扣除相应分数。本机关依法受理调查,并作出了投诉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经审查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1,2,3,4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关于投诉事项5,投诉人认为中标产品无法与采购人现有华三产品实现虚拟化环境无缝衔接的问题,专家未按评审标准打分,投诉事项成立。同时还存在多处专家未按评审标准打分的情形。

  此外,本项目招标文件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一级(含)以上集成资质”列为实质性条款违法。一是国务院在2014年1月28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已经明确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项目”取消,该资质已经不再是法定资质。二是由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颁发的“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要求申请企业“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不少于5000万元,或所有者权益合计不少于5000万元”、“近三年的系统集成收入总额不少于5亿元,或不少于4亿元且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所占比例不低于80%”。

  招标文件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列为实质性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第四十九条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八条、十九条的规定,认定采购活动违法,责令采购人废标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