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16-10-17 来源:公共资源网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以来,全国各地一边认真学习,一边抓紧落实,逐步认清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行政主体的职能,理顺相关机构职能定位。核心是解决政府与市场关系,正确履行政府职能,收回干预资源配置的手,尊重市场运行规律,尊重市场主体,交易放手,依法监管,贴心服务,切实做到简政放权,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
如果政府大包大揽,迟迟不松手,权力寻租现象往往就会出现,市场主体和个人不能为公共资源项目交易结果承担全部和永久的责任,往往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流于形式,腐败现象很难得到有效遏制。例如《办法》第一章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指导和协调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工作”。
显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定位于公共服务职能,政府部门任务是“统筹指导”和“协调工作”。这对政府和市场的职能定位十分明晰。政府放下手中的权力,让市场主体去操作,市场主体操作不了的,政府创造条件也要让市场去操作。即使政府不能不管的事,也应运用市场手段和经济杠杆间接调控。只有放手交易,才能激发市场活力。
有人担心政府放手了,市场会不会很乱,因为招投标项目都是公共社会资源具有共有性和公益性的特点,关系公共资源的重新配置,关系公共社会资源的利用和安全,万一政府失控,后果不堪设想。
为了让市场沿着正确轨道运行,积极防控必不可少。《办法》遵循国务院办公厅《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以部门规章形式规定了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市场化改革做法。例如,第一章第四条“坚持电子化平台的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第一章第六条“各级招标投标、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中,都强调了依法监管的积极性,《办法》体现了对招标投标活动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的精神,同时要求行政监管部门与司法机关等部门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对降低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改革的政治成本和经济成本起到了积极作用。实现依法监管,加强制度建设,加强诚信体系建设,杜绝招投标市场暗箱操作,加强风险防控,消除隐患。只有依法监管,才能加强风险防控。
如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没有优质、贴心的服务,那这个平台就不能为社会服务、为市场服务。《办法》突出了“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体现在场所设施服务、现代信息技术服务、信息共享服务。
第三章“平台服务”对工作人员服务内容、方式进行细化:“推行网上预约和服务事项办理。确需在现场办理的,实行窗口集中,简化流程,限时办结。”同时对工作人员职能进行明确限定。第十八条指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工作人员要“八不”,从而维护了平台的权威性,保障了平台的服务性。在第六章“法律责任”中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超越服务本位或不履行服务职能均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只有贴心服务,才能彰显职能定位。
“放管服”是市场改革的主线,是完善现代市场体系、约束行政权力、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服务型政府一项重要举措。我们只要抓住主线不放,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以坚忍不拔的毅力推进改革,敢于冲破思想观念束缚,坚决破除利益固化藩篱,就能取得改革的全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