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16-10-18 来源:公共资源网
对于《条例》给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创新带来的深刻变化,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吴福生体会深刻。他表示,《条例》在管理工作层面有多重意义,法律授权上是立地之基;业务探索上是指路之灯。
《条例》出台之前,武汉市公管办实际上是在“无法可依”的状态下进行工作,整个机构的法律地位都没有明确,同时又要和多个部门打交道,承担从“机构整合”到“加强监管”等诸多工作任务。吴福生觉得,一年多来,《条例》为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带来诸多利好:综合监管,联动执法,推进机构整合,制定各种规章制度,等等。
在《条例》的基础上,武汉市公管办注重为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域确立特色。吴福生介绍,包括已经出台的《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和即将出台的《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在内,管理领域的一系列相关规则,将共同构建起符合武汉市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情况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系。
据了解,《办法》涉及的内容比《条例》更广,也更细。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条例》更多侧重于“事中”的交易过程监管,《办法》则对事前、事后监管都有较为详细的设计。根据项目资金额度的大小,制定不同的招投标流程,让不同规模的项目能够更有效率地进行招投标,这是武汉市公管办期待的“事前”管理之一。“事后”管理最具代表性的工作之一,就是武汉市公管办即将积极推动的“联动执法”。
类似的创新和探索,在武汉市公管办的工作中还有很多。“我们不是为了争先而争先,目的是通过对公共资源交易的管理,让有限的公共资源发挥最大的作用,对经济发展、民生改善、民族产业强大、行政运转成本降低、社会建设起到推动作用。”吴福生表示,全国没有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模式,武汉需要探索,需要“敢为人先,宽容失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