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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如何找准定位

发布日期: 2016-11-30     来源:中国建设报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建立,是为了推进机构改革、完善制度机制、提高行政效能,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部门提供公共资源交易保障、信息服务和监督支撑的服务平台。

  在提供场地、信息、咨询和见证服务的基础上,如何正视、处理交易平台自身与监管单位的关系,关系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的初衷能否实现,也决定了交易平台自身的长远发展。

  当前,由于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交易过程中的角色和承担的职能并不一致,交易中心与监管单位的关系结构和互动方式不尽相同,甚至是形态各异、错综复杂,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无法一蹴而就、一劳永逸。

  本文将就如何正确履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职能、为监管单位提供更好的服务、帮助监管单位行使职能等问题进行论述。基于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实践经验,笔者认为,作为交易平台应当以不越权、不消极、不守成的“三不”精神,奋发自强,与监管单位携手共创公共资源交易的良好秩序。

  不越权,以提供交易服务为本

  按照“管办分离、集中交易”的原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行“决策、管理、操作”相分离的模式,行政主管部门不能承担公共资源交易操作职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定位于提供交易服务,不应行使交易项目的监督管理权和操作权。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需要通过不断丰富和完善服务功能,为交易各方主体和行政监督部门提供低成本、便捷、适用、高效的交易场所、开评标等服务,这是交易平台的立身之本。因此,作为交易平台,不能也不应行使或代行行政审批、备案职能,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需要与行政主管单位及其他监督管理部门通力合作,推进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透明化管理,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共资源交易体系,以此打造一流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立足于服务本位,在做好以往常规服务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必要强化沟通反馈机制,及时将最新动态告知监管单位。

  目前,全国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仍在探索中进行建设,为完善交易流程、提高交易效率,流程改造和系统升级将持续进行。无论建设工程招投标或是政府采购,都面临着整合乃至流程、系统的重造。在此过程中,已经悄然改变但却容易被忽略的是,交易平台与监管单位之间,不再是过往的隶属或指导关系,而是随着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管办分离原则的确立,交易平台从原先隶属于监管单位的关系中剥离,具有较为独立的自主性。因为隶属关系的改变,交易平台和监管单位间的业务信息由系统内传递变更为系统外传递,这就容易产生效率降低、渠道受阻的问题。简言之,监管单位对交易平台的业务动态及操作流程,未必能够像以往那样及时了解,容易产生滞后、误解问题。

  为避免监管单位对新的变化不适应,造成许多不愉快的局面,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必要加强交易平台和监管单位之间的共享信息,除了在网站告知外,还需开拓更多的反馈渠道,如报 送最新动态、推送操作流程、提供系统试操作等。

  不消极,以提升规范化水平为责

  有观点认为,交易平台的职责是为交易各方主体提供场地服务,交易中心只是场地管理员。诚然,提供场地服务是交易中心的职责,交易中心需要维护场内的交易秩序。然而,场地服务只是交易中心多项职能之一。交易中心还能够利用交易平台的角色定位,在不越位的前提下,帮助监管单位更好地行使职能。

  建立标准流程,引导操作规范

  针对当前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领域存在监管单位众多、操作流程千差万别、监管模式难以统一的状况,作为交易平台(集采机构),进场项目集合了各类项目流程和监管方式,对各自的合理性和不足之处有切身体会,对其完善和不足能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因此,交易中心可以在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项目类型或行业特点,起草统一的交易流程和标准规范,报送并争取监管单位同意施行。在此问题上,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政府采购标准化模板的建设已进行了尝试,正是由交易中心主动研究起草并征得监管单位同意后逐步推行。目前,专业项目和房屋建筑、市政工程项目均存在监管单位多、流程不一致的问题,如能编制合理、全面的交易流程,统一备案环节和项目资料,就能够有效地推动统一规范交易平台的建立。

  起草规章制度,报送监管单位

  交易中心虽然不是行政主管部门,也不承担监管职能,缺乏规章制度的制定权,但仍然可以积极参与到政策制定和制度建设中,可以在总结实践积累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制度草案并报送监管单位(行政主管部门)研究。

  以政府采购为例,质疑的处理是政府采购过程中的重要一环,也是交易中心作为集采机构在业务中重要的和困难的部分。但各地已先后出台质疑处理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而广州市财局至今仍未加以规范。在评标专家场内行为管理方面,许多专业厅局专家库并未制定专家管理办法,也缺乏专家评标劳务费的发放标准,从而造成对专家场内行为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针对以上现象,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积累了较多具有参考性的典型案例,如能加以总结分析,发挥自身的实践经验优势,利用专业力量,起草规章制度草案,不仅能弥补监管单位研究力量和经验的不足,更能推动业务制度的规范与完善,实现有法可依并提升制度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深入理论研究,开展新规解读

  公共资源交易还属新生事物,缺乏理论研究的深度和力度,对哪些类型的项目适合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可以采取何种方式进行交易、作为交易平台不介入交易活动的角色与作为集采机构的招标代理角色能否并存等基础问题均缺乏深入的研究。

  作为新领域,在政府转变职能和政府购买服务的局势下,新的规定层出不穷,交易方式日新月异,因此,需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紧握改革脉搏,关注前沿新动态,研究新规定,分析新政策,抓住机遇,抢先发展。

  公共资源交易的基础理论问题与行业新政策,不仅关系着监管单位职能的发挥,也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命运兴衰息息相关。但是,监管部门缺乏足够的人力和精力对理论和前沿动态进行关注和分析,从而存在对政策反应不灵敏、落实缓慢的问题。这意味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能够利用丰厚的人才和知识储备,深入开展理论研究和法规政策研究,并将研究成果与监管单位共享,以此帮助监管单位紧跟前沿动态,适时发布新规定。

  不守成,突破既往服务内容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不越位的前提下能够以积极姿态帮助监管单位提升公共资源交易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但交易中心不能就此驻足,需要突破既往的服务内容,为监管单位提供更多、更深入的服务。

  对交易主体的违规行为进行通报

  监管单位具有监管职能,但形式职权多以招标前审批的方式进行,招标过程更多以资料备案和对处理进行投诉的方式行使监督权。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评标专家等主体在交易平台上的行为,监管单位只能在事后作出处理,无法主动发现违规行为。加之,部分行业、部门由于历史原因,监管单位、招标人(采购人)、投标人(供应商)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即使存在违规行为,相关当事人可能也不向监管单位报告,或即便报告,监管单位也可能以消极态度应对。

  在此情况下,交易平台需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违法违规行为。在监管部门不处罚或缺乏处罚依据时,交易平台可尝试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将各方主体的违规情况在平台上或向行业协会、上级单位、工作单位进行通报,以此警戒各方主体自觉遵守场内秩序。

  整理挖掘有深度的交易信息

  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职能是为公共资源交易行业监管平台提供信息服务。《关于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粤机编〔2012〕27号)也规定,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收集、存储和发布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的职责。

  目前,交易中心已普遍实现招标采购公告、资格审查、变更信息、更正公告、中标公示、成交信息等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信息公开,并着力推进交易和监管信息数据交换和集中共享。然而,交易数据的分析不能停留在交易额、项目宗数、节约资金率的统计层面上,利用进场交易项目的数据,交易中心能够进行深层次的分析,如:在不同行业、不同监管方式下,招标流程所消耗的时间、节约资金率、结算与预算相比所实际节省的资金率之间的比较。采用综合评标法的各类型项目,价格权重与商务(经济)技术权重比例分配的不同对中标价格的影响,价格权重在怎样的幅度内较能确保中标结果质优价廉。各行业、各地区、各采购招标单位在一定年度内项目中标单位的离散度,多大程度上一个单位所有项目的中标人(成交人)为一家或少数几家单位。对诸如此类问题的回答,能较为深入发掘进场交易项目中尚未浮出水面的问题,有助于监管单位有针对性地制定方针政策,规范交易秩序,推进采购招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

  建立共享机制补充监管体系不足

  根据《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招标投标领域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划分进行分行业监管,这一模式具有权责对应、兼顾各行业特点和监管统一的优点,但其弊端是,如果各部门无法密切配合,则监督管理无法形成合力,监督管理不能有效地开展。这制约着行政主管部门发挥监管成效。这一监管模式的缺陷具体表现为:一是各行业各地区间相互独立,缺乏长效沟通、协调机制将使监管体系沦为各自为政,如某投标人在甲行业或地区因围标串标行为被处罚,但不影响其在乙行业或地区进行投标。二是各监管部门未形成监管合力,且仅限于相关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及监察、财政、审计部门,缺乏工商、税务、劳动与社会保障等部门的参与。三是社会监督体系未体系化、规范化,未能引导社会积极参与,形成广泛、深入的监督。

  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体系中,虽致力于统一监管体系的打造,但囿于目前行政体制的限制,短时间内统一、完善的监管体系尚无法有效构建。在此背景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虽不具有监管单位的行政权力,但拥有交易范围、信息涉及面广的特点,因此,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如恰当利用自身相对于行政体系的独立性,能够自主、灵活,跨越地域和行业限制,有效推进信息的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全面公开和集中共享。通过依托各级、多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不仅能够补充现有行政监管体系的不足,而且能够吸收综合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部门的管理效果,汲取社会力量的积极参与,形成广泛、深入的监督体系。

  展望

  综上所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首先需要不越权,通过不断丰富和完善服务功能,为交易各方主体和行政监督部门提供优质的交易服务。其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需要不消极,立足自身的资源和力量,建立标准流程,提升行业理论水平和制度规范,帮助监管单位提升监管水平。最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需要不守成,在传统的服务内容的基础上,通过有深度的数据挖掘分析作为监管单位制定方针政策的参考,通过建立信息共享和信用体系补充现有监管体系的不足。这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才能够更好地为监管单位提供服务,而且能够与监管单位携手共创完善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监督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