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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阳县出台招投标质疑投诉处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16-12-01     来源:沭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为维护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建立公平高效的招投标活动质疑投诉处理机制,进一步规范质疑投诉处理行为。目前,沭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出台了《沭阳县招标投标质疑投诉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投标当事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有权提出质疑、投诉,且应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办法》明确投标人对招投标活动有异议,应向招标(采购)人提出,招标(采购)人收到质疑书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形作出不予受理、限期修改后重新递交和受理的决定。招标(采购)人受理质疑后,应立即对质疑事项、相关说明意见、证据、法律依据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调查,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客观、公正的答复。

  《办法》还明确沭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招投标投诉处理部门。质疑人对招标(采购)人答复不满意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按规定要求提出投诉,并对提供的证明材料负相应的法律责任。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要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可以要求双方进行质证。同时《办法》明确规定对故意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进行恶意投诉的,要给予驳回、警示、记不良行为记录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