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16-12-01 来源:沭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招投标法律法规、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及县情实际,沭阳县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有效遏制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意见》拟定了该县招标投标活动的适用范围、必须招标的交易事项、公开招标的规模标准、限制投标的情节以及评标办法的使用标准等相关内容;建立了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及其他招投标活动当事人招投标违法等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制度、投标人市场准入制度、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信用管理制度;规定公开招标项目实行中标项目负责人注册证书编号押号和公示制度。
《意见》提出招标工作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指出招标人应公平公正编制招标文件,依法处理异议(质疑),并配合交易中心处理投诉;对第一次招标失败项目,认真分析原因,必要时组织专家对招标文件进行会审;提出政府投资500万元及以上项目,根据代理机构考核情况,采用公开招标、摇号等方式进行比选,确定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的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代理人必须是与投标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依法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的单位工作人员。
《意见》强调加强对中标履约及施工现场跟踪监督、重点工程项目建筑材料“飞检”等招标投标动态管理。
《意见》还提出对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推行“容缺受理”制度,即在项目资金来源落实、立项批复、施工图纸通过审查、技术要求确定的前提下,因相关手续不全的,经招标人申请,相关部门承诺后,先行进入招标程序,缩短项目审批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