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16-12-05 来源:吉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吉林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服务细则》已经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
2016年11月17日
吉林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服务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5〕58号)、《吉林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吉林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规则标准、共享的电子服务系统、独立的电子交易系统、通用的行政监督系统、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众利益、公共安全领域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坚持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的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市政府指定的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职权依法履责,会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统筹指导和协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相关工作。
涉及公共资源交易的行政监督、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的市场主体,包括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市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市产权交易中心和中介服务机构以及招标人(采购人)、投标人、供应商等交易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自觉接受监督,并且依照本细则规范运行。
第二章 运行平台
第六条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制定的各领域统一的交易规则,实施“统一进场交易、统一受理登记、统一信息发布、统一发售招标文件、统一专家抽取、统一中介管理、统一安排场所、统一收费管理、统一鉴证服务、统一档案保存、统一电子监控”。
第七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土地和矿业权交易、国有产权交易以及其他公共资源交易事项,即《吉林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范围及限额标准以内的,应该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场交易。
第八条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应当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统一场所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提供交易场所和设施。
第九条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建立终端覆盖县(市)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系统,与省、国家公共服务平台对接交互信息,以数据电文形式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信息交换和技术共享服务。
第十条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执行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数据形式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应当标准化、格式化,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文本要求。电子交易系统,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检测认证,应当委托第三方独立运行,按照“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收取运营服务费。
第十一条市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平台,为行政监督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提供在线监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信息平台。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公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资质资格、信用奖惩、项目审批和违法违规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并通过行政监督平台交换至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第十二条按照国家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建立全市统一的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与省级以上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互联共享,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评标评审专家。同时,建立与省级以上和市(县)级远程异地评标评审。评标评审专家库应当执行全国统一的专家专业分类标准。
第十三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免费注册登记制。招标代理机构等中介机构、投标人、供应商等企业首次进场交易,应当先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免费注册登记,并经过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验证,实行动态管理。电子认证数字证书、注册登记信息全市共享,为招标投标当事人按照注册权限登录使用电子交易平台提供必要条件。
注册登记须提供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企业资质资格证书等相关凭证。
第十四条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制度,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平台安全稳定可靠运行。
第三章 交易规则
第十五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拍卖、竞价、挂牌、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协议等方式进行交易。
第十六条严格执行全国分类统一的平台交易规则、服务流程和标准,统一制定建设工程交易、政府采购、土地和矿业权交易、国有产权交易的操作规则和标准规范,规范平台运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交易条件,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
第十八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信息发布、报名受理、资格审查、文件发售、专家抽取、开标评标、结果公示、中标通知书发放等全部交易活动,应当在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完成。
第四章 交易流程
第十九条交易资格审核。招标人需持行政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及相关材料,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核验,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省以上重点项目或特殊需要,需经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可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省内其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第二十条交易项目受理。对符合规定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各类交易项目,招标人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统一到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设立的窗口受理登记。受理窗口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市产权交易中心、市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派专人在窗口统一受理,系统登记,归口办理。
第二十一条委托招标代理。招标项目受理登记后,招标人委托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项,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招标人提出需要随机抽取招标代理机构的,在有关各方的监督下,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代理机构数据库中,以随机方式抽取招标代理机构,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第二十二条交易信息发布。招标人依法采用公开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等交易信息,需经行政监督部门审核,交易信息除在国家或省指定媒介发布外,必须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同步发布,并保持内容一致。
第二十三条交易场所安排。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根据交易内容、方式和规模,以及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申请,安排交易时间和场所。
第二十四条招标文件的编制和获取。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数据电文形式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加载至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核后,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供投标人下载获取或者查阅。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实行电子文件、网上集中统一下载。
第二十五条网上报名投标。投标人应通过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载明的市电子交易平台递交数据电文形式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电子交易平台运营机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六条随机抽取专家。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依法需要评标评审的,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等评审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在行政监督部门或者对公共资源交易负有监督职责的各方监督下,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评标专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专家。
技术、标准、规格通用的一般性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项目单位可以不派代表参加评审。项目单位负责人不得作为专家代表,需派代表参加评审的,所派代表应当具备专家资格条件。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审工作,需要指定、外聘专家的,由项目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同时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对评标专家的出勤情况和评标活动进行记录,记录情况报送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组织开标活动。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主持,依照法定程序组织交易,如实记录接收交易文件、开标会议等情况。招标人、行政监督部门、特邀监督人员、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持有效证件进入。
第二十八条组织评标评审。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评标结束后,应当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平台向投标人提交数据电文形式的评标报告。专家应当独立评审、签署评审意见、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需要在评审前介绍项目背景、技术需求或在评审结束后进行汇总统计等服务的,应当事先提交书面介绍材料,介绍内容不得存在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交易文件所述范围,书面介绍材料作为交易项目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提供服务不得影响评审活动。招标代理机构一般派2人现场服务评标评审,投标人较多的特殊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增加工作人员。
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为交易活动提供相关现场服务。评标区实行封闭管理,项目单位的专家代表及评标评审专家需持有效证件进入,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评标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人员可派1人进入评标区现场监督,其他相关监督人员及特邀监督员通过电子显示屏全程监督评标评审。
第二十九条公示评标结果。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中标候选人和中标结果应当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3天,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交易结果公示或公告期满无异议,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当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平台以数据电文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报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合同签订备案。中标通知书签发后,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书面合同,报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缴纳交易费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市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市产权交易中心各类收费事项,按照市物价局公布的收费标准目录统一收取,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按照等价有偿原则,由招标委托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双方自愿协商确定,并由招标委托人支付。经事先约定,招标代理服务费可由中标人承担,并应在招标文件中注明约定。
电子交易平台运营机构依法收取平台使用服务费。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签订合同的要求,依法缴纳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和农民工保证金。
第三十二条统一鉴证服务。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项目,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对交易行为进行确认,审验相关资料,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行为鉴证书》,作为进场交易的证明和审计及资金监管的依据。需要其它交易机构确认的,按要求进行确认。
第三十三条交易资料归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形成的纸质资料和音视频等电子档案,一式三套,按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由招标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委托的其他代理机构)和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分别存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公共资源交易程序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服务机构
第三十五条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是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的运行服务机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工作规范、收费标准和监督渠道等应当按照法定要求确定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现场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并组织实施,推行现场管理和服务标准化。
(二)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必需的场所、设施和设备,推行电子交易服务系统(即电子交易平台),实施全流程电子交易,为行政监督部门现场监督提供必要条件(行政监督平台)。
(三)根据交易活动的需要,推进网上预约和服务事项办理,依法及时提供信息服务、专家抽取服务、档案查询、场所服务等服务。
(四)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公告、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和监管信息等,都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向社会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从市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评审专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维护交易现场秩序,建立网络保障机制、应急预案和系统管理制度,及时依法处置异常情况和突发事件。
(七)查验进场交易事项相关手续和参与交易活动各方的主体资格;依照本细则规定对进场参与交易活动的机构及人员实施现场管理,记录、纠正、制止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
(八)运用电子监控设施设备全程记录相关人员在交易现场的行为,完整保存电子监控视频资料;已采取网络竞价交易方式的,完整保存交易数据资料;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形成的纸质资料和电子档案及音视频等按规定期限进行归档立卷。
(九)接受现场质疑、异议和投诉,依照职责权限处理或移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
(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的服务与管理活动,应当依法进行,做好招投标数据统计分析、上报工作,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共资源正常交易活动。
第三十六条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一)行使任何审批、备案、监管、处罚等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二)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工程造价等中介服务;
(三)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平台交易;
(四)干涉市场主体自主选择对接的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交易;
(五)非法扣押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
(六)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七)违法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办理相关手续;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公共资源进入平台交易,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确需收费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依据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确定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八条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发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保留相关证据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第三十九条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良行为记录登记制度。将具有不良行为的企业、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记录登记事项,交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进行网上记录、公布,并予以惩处。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各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充分利用行政监督平台,强化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对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政府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各级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依法开展审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各行政监督部门在项目审批、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行政监管事项中,将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用记录作为行政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建立公共资源管理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司法机关等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对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具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市场主体依法限制或禁止其参加招标投标、土地和矿业权交易、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公共资源交易主体在开展交易活动前应做出信用承诺。信用承诺纳入交易主体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
第四十二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建立和管理全市统一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专家库,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专家进行入库审核,并建立退出机制。
第四十三条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汇总分析有关监管数据、违法失信数据、投诉举报数据等,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实现对交易活动的预警监测和动态监管。
第四十四条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联合抽查机制,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对经核查有效投诉举报多或有违法违规记录情况的市场主体,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对信用记录良好的市场主体,适当减少抽查力度。
行政监督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有权查阅、复制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文件、资料和数据。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第四十五条市政府建立由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情况以及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提供公共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强化社会监督。
第四十六条市场主体或社会公众认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现象的,可以向市政府指定的部门投诉、举报。
第四十七条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应该建立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加强自律管理和服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未公开服务流程、工作规范、收费标准和监督渠道,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十九条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七条禁止性规定的,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违反本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给予处罚,并予以通报。
第五十一条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在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公开、交换、共享信息的,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第五十二条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依法应当保密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的,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是指满足交易系统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和行政监督部门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系统。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交易系统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交易活动的信息系统。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系统是指行政监督部门在线监督电子交易活动的信息系统。
第五十五条本细则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各县(市)可根据本细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服务细则。
第五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