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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攀枝花市出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场各方诚信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16-12-13     来源:攀枝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各科室、各进场交易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场各方交易行为、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公平竞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公共国政府采购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政策,特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攀枝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2016年12月6日

攀枝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场各方诚信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场各方交易行为、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公平竞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公共国政府采购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使用攀枝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含电子平台和场地平台)进行交易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土地矿权、国有资产交易和其他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招投标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二、攀枝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交易平台的管理部门,负责公共资源交易诚信体系的建设和管理。

  三、加快对接各行政主管部门诚信信息系统

  加快与各重点执法部门衔接,同步对接市财政发布四川省政府采购网失信曝光台、市法院发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两税发布的企业纳税信息、市工商局发布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市质监局发布的食药企业黑名单、市环保局发布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市住建局发布的房地产开发、建筑、物业、管理企业信用评价等级等相关信用信息,在电子招投标平台上建立相应的综合信息查询系统,加快各类失信行为与电子化评标的对接,进一步提高评审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保障进场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四、不断完善交易平台活动中进场各方失信档案

  进场各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各项管理规定,遵守平台纪律,服从平台管理,以下行为将进入交易平台失信档案记录,并予以公示。

  (一)社会代理机构进场交易失信行为

  1.隐瞒、篡改招投标代理协议、招标信息,或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发布不实、虚假信息的。

  2.未能切实履行代理职能,按市交易中心受理操作流程完成项目入场登记、场地预约、信息发布等代理工作,影响项目正常开评标的。

  3.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开标,或者擅自变更招标时间和地点的。

  4.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接受投标文件,无故拒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5.在无监督人员监督情况下,开启投标材料。更改、毁坏开标资料,或在投标材料中夹带非投标材料。

  6.在无监督人员监督情况下,在交易现场内通过任何形式或手段联系和接触评标专家。

  7.对开标现场异常情况未能如实记录,影响评审委员会正常评审、干预评审现场或者越权行使评标专家权力。

  8.不遵守现场管理有关规定,或者现场组织混乱无力,

  影响正常开评标秩序。

  9.擅自收退纳入两金统管办统一收退保证金范围内的保证金。

  10.未按要求办理投标人各类保证金收退事宜,影响正常开标或者造成矛盾纠纷的。

  (二)投标人进场交易失信行为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

  3.在交易现场内通过任何形式或手段联系和接触招标人、代理机构、评审委员会成员以谋取中标成交。

  4.与其他投标人串通的围标、串标。

  5.不遵守开标、评审现场工作纪律,扰乱、串通其他投标人或者委托他人扰乱开标、评审现场秩序的。

  6.向招标人、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评审委员会成员或者相关专业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7.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成交候选人资格的,或者放弃中标、成交的,或者中标、成交后不与招标人、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

  8.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订立合同的,或者与招标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9.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质疑、投诉的。

  10.拒绝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或者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的。

  (三)评审专家进场交易失信行为

  1.被选定为某项目并且已接受邀请的评审项目专家,未按规定时间参与评审,影响招标工作的。

  2.拒绝按照规定出示身份证明,不配合评审现场身份验证。

  3.进入评审区,不如实申报和管理通讯工具,或强行携带和使用具有任何通讯功能的工具。

  4.参加评标时,评标专家本人与招标项目、招标人、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时,不主动回避,或者刻意隐瞒的。

  5.评标结束前,中途离开或提前自行离场退场。

  6.故意拖延评标时间。

  7.评审结束后,将评审记录私自抄录或带离评标现场,或透露项目评审的过程及结果。

  8.在代理机构、招标监督人、招标人在复核评审结果时,发现出具有明显倾向性、歧视性评审意见。

  9.不能按规定回答或拒绝回答招投标当事人质疑的。

  10.评审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正、公开原则,影响和干预评标结果的;

  11.业务不熟,评审意见严重违反有关政策规定,给招投标人造成损失的。

  12.在交易现场内或现场外通过任何手段联系和接触评审项目的投标人。

  (四)代理机构、投标人和评审专家在进场交易时,对自己的诚信情况进行承诺,如实申报失信行为。拒绝承诺或不如实申报的,将在失信档案中予以记录。

  五、失信记录应用

  (一)发生在交易平台的失信行为未构成违法犯罪或者行政处罚的,经查实由交易中心记录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各方失信记录,并在攀枝花市公共资源网上公示,有效期1年;与其它诚信体系公示信息同时提供给招标人、评审委员会,供其使用。

  (二)符合其他监管部门失信标准的,中心将向监管部门转呈失信记录。

  (三)已构成违法犯罪的,中心将主动向司法机关、监管部门呈交相关资料,进入下一环节处理。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