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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公共资源交易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公共资源交易特邀社会监督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12-14     来源:张家界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各有关单位:

  现将《张家界市公共资源交易特邀社会监督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张家界市公共资源交易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2月2日

张家界市公共资源交易特邀社会监督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体系,增强公共资源交易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张家界实际,在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引入社会监督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特邀社会监督员(以下简称社会监督员)是指接受张家界市公共资源交易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管办)聘请,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按规定以独立社会监督人身份参与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招标人、投标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等各方主体进行监督,并针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含事前、事中、事后)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的人员。在张家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开展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公管办牵头负责社会监督员库的建立、管理和使用及人员的认定、考核、管理和监督,社会监督员库的日常管理和使用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社会监督员库依托“张家界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建立,实行网络动态管理。

  第四条 社会监督员的监督工作必须坚持依法监督、实事求是的原则,遵守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监管工作的程序、规定和纪律要求。

  第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各方主体对社会监督员的监督工作应予以配合。

  第六条 产权交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矿业权公开出让等交易活动,可以邀请社会监督员参与监督。工程招标、政府采购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邀请社会监督员参与监督:

  (一)概算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招标项目(其中公路工程项目概算2000万元以上的);

  (二)预算300万元以上的货物类采购项目;

  (三)预算100万元以上的服务类采购项目。

  虽未达到上述规模,但社会关注度高、重大项目、民生工程或者招标人(委托人)认为需要的交易项目,也应邀请社会监督员参与监督。

  社会监督员认为需要参与监督的也可以主动向招标人或市公管办提出。

  第七条 社会监督员的聘请范围和聘任条件:

  (一)社会监督员从本市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纪检监察人员、党风政风监督员、新闻工作者、以及关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社会各界知名人士中选聘(涉及公共资源交易的在库评标专家除外);

  (二)坚持原则,政治素质较高,有较强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客观公正,不徇私情,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四)热心监督工作,熟悉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制度;

  (五)具有较强洞察力,善于发现并勇于提出问题;

  (六)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在22周岁以上60岁以下,有参加监督活动的时间和精力,适应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监督工作需要。

  第八条 社会监督员的聘任方式和程序:

  (一)市公管办根据工作需要面向社会公开征聘社会监督员。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经单位或组织推荐,也可由单位或组织直接推举并经本人同意;

  (二)市公管办负责统一组织选聘、培训和聘任;

  (三)经培训合格,市公管办颁发聘书和特邀社会监督员证,纳入社会监督员库统一管理,并通知其所在单位或组织;

  (四)市公管办将对聘任的社会监督员名单定期在交易中心网站或相关媒体公布;

  (五)社会监督员的聘任期限一般为2年。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经本人申请、市公管办批准可以续聘。因自身原因不能或不适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可提前解聘。

  第九条 社会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一)在市公管办的统一安排下,应邀参加本市政府投资项目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项目见证等活动,参与开评标(拍卖、竞价、转让)现场的监督。

  (二)对参与开评标(拍卖、竞价、转让)活动的各类主体及相关方人员的违规言行在现场予以指出并加以制止。指出后因情况复杂、一时难以解决或者问题比较严重的,可及时向市公管办反映;

  (三)对参与监督的项目,认真填写《特邀社会监督员现场监督记录表》,对招标人(委托人)、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受让人)、代理机构、评标专家、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记录。相关信息在交易活动现场结束后,及时向市公管办反馈。

  (四)协助市公管办做好公共资源交易政策及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配合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相关投诉举报和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

  (五)结合监督工作开展调研,向市公管办反映我市在公共资源交易政策制定和实际运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社会监督员的权利:

  (一)对公共资源交易法规制度、程序规则和相关业务的知情权;

  (二)受邀参加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会议,了解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安排和部署,参加公共资源交易业务知识的学习研讨和交流活动;

  (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监督工作中发现、反映问题、提出建议的权利,并对问题的后续处理结果有知情权;

  (四)参与现场监督,获得合理补偿的权利;

  (五)可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或当面向市公管办反馈

  本人和社会各界对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社会监督员的义务及应遵守的纪律:

  (一)积极宣传公共资源交易政策、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

  (二)积极参加市公管办组织的相关活动,每年参加的活动应不少于2次。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监督工作中一旦需要,有协助和配合调查的义务;

  (三)参与监督活动,应服从市公管办的工作安排,在实施监督过程中应佩戴工作牌上岗,在开标时间前1个小时到达指定的开、评标(拍卖、竞价、转让等交易活动)场所,自觉遵守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程序、规定和纪律;

  (四)主动回避与本人或本人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公平工作的监督工作,如受到邀请,应主动说明情况,提出回避;监督过程中,不干预评委正常评标(审),不发表与自身职责无关的言论,自觉保守监督工作相关秘密。

  (五)不以社会监督员的身份谋求个人私利或为本单位谋求非法利益,对滥用权利引发的法律责任,由个人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监督内容:

  (一)开标前

  1.社会监督员提前24小时内由交易中心网络终端工作人员通过电脑随机抽取并发出邀请。社会监督员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安全赶到指定场地。

  2.在投标现场,投标人(供应商)是否按招标文件的要求递

  交标书,公证处和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及时按规定做好投标人的标书接收工作。

  3.项目进行过程中如有需要抽签的环节,对抽签过程进行监督。

  4.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交易中心是否按规定抽取评标专家。

  5.交易项目相关各方人员是否及时到岗履职等。

  (二)开标现场

  1.开标是否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

  2.开标现场是否及时按规定处理投标人的质询、法定投标人数量不足等特殊情况。

  3.开标现场纪律是否宣布,记录是否完整准确等。

  (三)评标期间

  1.评委是否按时到场、是否交存个人通讯工具、是否有应回避而未回避情形,评标过程中是否有明显倾向性言论、评委是否独立完成评审、是否干预其他评委正常评标活动、是否擅自离开评标区域等。

  2.评标现场纪律是否及时宣布。

  3.招标人(委托人)代表是否按规定进入澄清答疑室介绍项目情况,是否有倾向性言论等违规行为。

  4.现场监督人员是否按规定履行职责。

  5.项目负责人是否发表倾向性言论,是否干预评委正常评标活动等。

  (四)项目实施阶段

  1.是否擅自改变中标结果,招标人和中标人是否按招标结果签订合同,中标人(供应商)是否诚信履行合同等。

  2.对参与监督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实行跟踪问效监督。

  (五)其他情形

  发现应当进入交易中心而不进入的交易项目,或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情况,社会监督员有责任及时向市公管办举报或告知。

  第十三条 社会监督员的培训和日常管理:

  (一)社会监督员培训

  社会监督员的培训工作分为定期培训和针对性培训。针对性培训将根据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工作的实际情况适时安排。

  (二)社会监督员日常管理

  1.市公管办负责社会监督员的组织、管理和联系工作。接收、保管社会监督员提交的书面监督意见和其他材料,听取研究社会监督员收集到的各方面意见和建议。

  2.对于社会监督员提出的监督意见和收集到的建议,市公管办定期研究,分析查找问题,组织制定改进措施,并将意见、建议办理情况向提出意见、建议的社会监督员及有关人员反馈。

  3.参与项目监督的社会监督员,通过电脑随机抽取产生。社会监督员每个月原则上被抽取次数不得超过2次,视交易情况每次可监督1至2个项目,特殊项目需要引入专人监督的应提前报市公管办同意。

  4.市公管办负责建立社会监督员考核评价体系,对恪尽职守、坚持原则的社会监督员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能正确履行监督职责的给予解聘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 社会监督员联络制度:

  (一)不定期召开座谈会,认真听取社会监督员的意见、建议,组织社会监督员开展业务研讨,对监督工作遇到的疑难问题进行分析和讨论,针对性地规范和优化公共资源交易流程;

  (二)组织社会监督员开展考察和调研活动,为不断提高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水平奠定良好基础;

  (三)对社会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可以采纳的立即予以采纳;一时难以解决的,积极研究相应措施,并及时予以反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试行)由市公管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张家界市公共资源交易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2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