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17-02-15 来源:公共资源网/公共采购杂志
2016 年,各地方相继出台的地方管理细则中,多数明确表示,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受理、调查核实、处理并反馈相关投诉或举报。可具体如何与综合监管部门分工,投诉又将如何受理?湖北省先令先行,率先出台《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并已于2017 年1 月1 日施行,有效期5 年。《办法》在权责分工、投诉内容、情形受理等方面体现出了亮点与创新,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投诉处理提供制度保障。
亮点一
明确适用范围
《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第二条明确指出,办法的适用范围为湖北省行政区内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处理活动。并对涉及到的领域及活动的概念进行了阐释,即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国家融资的项目、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及援助资金的项目和其他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
亮点二
避免职责交叉
根据《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发展改革、经济信息、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和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国有资产、商务、农业、林业、铁路、民航等行政监督部门,依照相关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协调、监督处理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协助和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职责分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进行处理。对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行政监督部门转交的属于行业监管职责范围的投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投诉并依法办结后,应将对投诉做出的办理结果及时反馈给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行政监督部门。
同时,按照《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分工,各级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受理以下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列入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规避招标,或未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当事人不遵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评标现场工作规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程序、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或其他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需要回避,没有行政监督部门查处或者行政监督部门查处职责交叉,以及特别重大的违法行为。
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受理和处理投诉的过程中,应当相互予以协助和配合。各级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级、本区域各类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处理情况汇总统计和组织督促检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配合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调查处理。监察部门依法对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亮点三
明确投诉书内容
《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四条提出,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的内容有: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相关请求及主张;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章投诉与处理第六十条,只规定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相比较来看,湖北办法则对投诉书的内容有更加明确和细致的要求。
提起投诉或举报是法律赋予供应商主体的救济权利。但供应商提起投诉时,是否应当一并提供相关线索及证明材料,是业界争论较多的问题之一。湖北省办法规定投诉书内容应包括相关请求及主张、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一方面可以有效地避免供应商随意、恶意投诉,提高交易效率,但另一方面也提高了供应商投诉的门槛,也有可能不利于市场机制下的竞争。
当然,如果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则应当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在一定时间内对供应商实行“禁赛”。
亮点四
规定八种情形不予受理
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超过投诉时效。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投诉事项属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于保密阶段的事项,投诉人不能提供合法信息来源和有效证据。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投诉。
相比较2013年修订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湖北办法新增加的后两条规定,即投诉事项属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于保密阶段的事项,投诉人不能提供合法信息来源和有效证据;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投诉,提高了投诉内容的质量要求,同时也明确应是在综合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范围内。
市场主体提起投诉,前提条件是依法依规,并提交给对应的受理部门。如果“任性”投诉,既会扰乱正常的交易秩序,又会降低交易活动效率。
亮点五
免费受理结果公开
《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第四章投诉处理部分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或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对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投诉事项,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或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投诉处理结果在公共服务平台或有关媒体上公布,接受舆论和公众监督。
相较于其他省市出台的投诉办法,未明确规定投诉受理费用问题,也未明确规定要求投诉结果公开及媒体发布等,而湖北办法延续了2013年修订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以投诉和公开结果的方式,促进维护市场交易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