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17-02-28 来源:广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市、县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
现将《广西公共资源交易社会监督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2月17日
广西公共资源交易社会监督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监督机制,提高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透明度、公信力,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社会监督员(以下简称社会监督员),是指接受全区各级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聘请,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从事监督检查、项目见证、提出意见和建议等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社会监督员的选聘、解聘、使用、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招标人、投标人、中介服务机构、评标专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人员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参与人应当支持、配合社会监督员工作。
第二章 社会监督员的选聘
第五条社会监督员的聘请对象为关心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
第六条社会监督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组织领导;
(二)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廉洁自律,客观公正,无不良社会记录,热心社会监督工作;
(三)愿意履行社会监督员职责,有较强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敢于发表意见;
(四)熟悉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有较强的分析解决问题能力;
(五)身体健康,有参加社会监督活动的时间。
第七条社会监督员聘任程序:
(一)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向社会发出选聘公告;
(二)自愿申请成为社会监督员的人员填写《公共资源交易社会监督员推荐表》,提供身份证件及学历学位、执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等证书,由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并予以公示;
(三)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上岗前培训,培训合格的予以正式聘任;
(四)社会监督员实行两年一聘。对无违法违规行为且能够继续胜任社会监督员工作的,聘期结束后可予以续聘。
第三章 社会监督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社会监督员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履职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二)受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委派,可到下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监督;
(三)对受委托进行监督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四)接受参加公共资源交易监督活动的劳务报酬(可参照评标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
(五)参加或列席有关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会议,参加公共资源交易业务知识学习培训和交流活动;
(六)向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社会各界对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九条社会监督员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根据本级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安排,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管、项目见证等活动;
(二)廉洁奉公,依法办事,不得违反规定收受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三)保守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掌握的工作秘密;
(四)协助有关部门对质疑、投诉等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五)不得以社会监督员名义参与有损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形象的活动;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社会监督员的管理
第十条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本级社会监督员库,完善社会监督员基本信息档案。
第十一条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对社会监督员工作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和考核,对成绩突出的社会监督员给予表彰。
第十二条社会监督员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活动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与受委托监督的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二)不得影响开标、评标工作正常开展,未经批准不得中途退场;
(三)不得干预评委正常评标活动,不得发表与监督职责无关的言论;
(四)对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以书面方式向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反映;
(五)遵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在聘期内,因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者特殊情况不适合继续担任社会监督员的,由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解聘,并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社会监督员申请提前解聘的,经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予以解聘,并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十四条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工作中,社会监督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自治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特邀监督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招标发〔2014〕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