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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市级统一交易平台集中交易规模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3-01     来源:中国·贵港

贵政办发〔201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港市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市级统一交易平台集中交易规模标准》已经市五届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15日

贵港市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市级统一交易平台集中交易规模标准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2000年国家发改委第3号)、《贵港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贵港市公共资源交易集中监管目录》、《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16—2017年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贵政办通〔2015〕1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实际,现对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市级统一交易平台集中交易的规模标准规定如下:

  一、工程建设类项目

  (一)市辖三区工程建设类项目。

  达到公开招标规模标准的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进入市级统一交易平台交易: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0万元,本标准中的“以上”均含本数,“以下”均不含本数)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上述规模标准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可按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各县(市)工程建设类项目。

  达到公开招标规模标准的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进入市级统一交易平台交易:

  1.市政、房建类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1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交通运输类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水利水电类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以上规定标准的,进入各县(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二、政府采购类项目

  (一)货物类。

  1.市辖三区按照市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限额标准执行,进入市级统一交易平台交易;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采购,可参照市本级有关规定执行。

  2.各县(市)的各类货物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1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进入市级统一交易平台交易;12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按照市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限额标准,进入各县(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二)非公开招标工程类。

  各县(市)、区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和工程服务类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可参照市本级政府采购管理模式执行。

  (三)服务类。

  1.市辖三区按照市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限额标准执行,进入市统一交易平台交易;限额标准以下的,可参照市本级现行做法执行。

  2.各县(市)的各类服务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8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进入市级统一交易平台交易;8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按照市本级集中采购目录或限额标准,进入各县(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三、其他类型项目

  市辖三区的国土资源交易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产权交易类、国家战略储备类、文化和广告传媒及版权类、经营性市政公用事业及设施类、其他类等交易项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各行业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要求,遵循“应进必进”原则,由招标人、采购人、出让方、委托方等组织相关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市级统一交易平台集中交易,统一监管,确保公共资源交易进平台、平台之外无交易。

  各县(市)上列的其他类型交易项目,按照以上要求,进入各县(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