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17-03-01 来源:浙江省发改委法规处
关于征求《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浙江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的部署,遵照省政府要求,省发展改革委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为牵引,全面深入开展招投标文件清理工作。经对我委起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整合归并和修改完善,目前已形成《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浙江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现将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草案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将书面意见以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于2017年3月9日前反馈至我委。
电子邮箱:zjsfgc@126.com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3月1日
附件:1. 《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
2. 《浙江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1
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管理细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进一步规范评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和《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专家分区】综合性评标专家按照专家所在区域划分为省本级和十一个设区市共十二个片区。
各片区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片区内专家的初步审查、培训考核、不良行为初步认定等工作。
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相互协调配合招投标活动中的案件调查。
第四条【证书发放】通过培训考核的专家由各片区代为发放评标专家证书,并纳入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
评标专家证书制式全省统一,由省发展改革委印制。
第五条【专家培训注册】专家培训2年一次,培训合格的予以证书注册,注册有效期为2年。未进行证书注册的专家,应及时暂停其评标专家资格。
培训大纲和考试试题全省统一,由省发展改革委编写。
第六条【资深专家选拔】 在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可以公开、择优选拔资深专家,组成资深评标专家分库,为复杂工程项目招标的评标、争议处理咨询等服务。
第七条【终端设置】省有关行政部门和市、县(市、区)网络终端应由省招标投标办公室认可开通。
第八条【专家抽取】评标专家抽取,应当在开标时进行。专家名单抽取确定之后,应在24小时之内开始评标。由省外专家参与评标的,应在48小时之内开始评标。
第九条【抽取范围及标准】专家所属片区具有评标专业类别的专家少于50名的、合同估算价在限额以上的项目评标专家抽取,必须不分片区在省库内随机抽取。
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合同限额: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各设区市的合同估算价限额由各市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条【评标过程公示】评标过程通过视频方式在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向公众直播。评标过程要全程录音和录像。
第十一条【公示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浙江招标投标网、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等网站公示。
(一)评标专家征聘信息;
(二)招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日内,公示招标项目的专家名单和定量评审结果,定量评审结果中专家姓名以随机编号显示;
(三)对专家不良行为记分达到20分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十二条【暂停资格】评标专家被认定为不良行为并且记分累积满20分的,暂停6个月评标专家资格,并记入评标专家信用档案。
第十三条【资格注销】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的,其评标专家资格将予以注销:
(一)弄虚作假骗取评标专家资格的;
(二)评标专家按第十二条规定被累积处理3次的;
(三)评标专家年龄超过70周岁的。
第十四条【资格再申请】被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自被取消资格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入选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第十五条【违规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部门、招投标综合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一)违反第九条规定抽取评标专家的;
(二)未依照第十条规定进行评标过程视频直播的;
(三)招标人违反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未将专家名单和定量评审结果在网站上公示的;
(四)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按规定支付评标劳务报酬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六条【施行日期】本细则自年月日起施行,《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浙发改法规〔2014〕645号)同时废止。
附件:(1).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认定与记录办法
(2).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劳务费用指导意见
附件(1)
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认定与记录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评标专家管理,规范评标专家不良行为的认定、记录、公示等活动,促进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失信惩戒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评标专家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内的评标专家进行不良行为的认定、记录、处理和公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包括的内容。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评标专家不良行为是指评标专家在行使评标专家职能或以评标专家身份从事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违规的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评标管理制度、扰乱市场秩序、有违诚信的行为。
第四条评标专家不良行为实行记分制,不良行为积分达到20分的进行处理。不良行为处理期限届满后消减20分,其余积分继续累积,不得消减。
第五条评标专家在履行评标职能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项扣10分:
(一)评标专家被证实在评标工作中存在明显错误,影响评标公正性的;
(二)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暗示、诱导或者施加压力影响其独立评审的;
(三)未事先对投标人询标就否决其投标的,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索要明显超过当地合理标准的劳务报酬的;
(五)发现投标人的违规行为不及时报告的;
(六)非因外部原因评标效率异常低下,严重影响评标进程的;
(七)其他违反评标相关规则,影响评标结果的行为。
第六条评标专家违反专家动态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项扣10分:
(一)评标专家接到评标通知并确认参加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标的;
(二)无正当理由迟到超过30分钟的;
(三)未按规定存放手机、电脑等通讯工具和手提包等随身物品的;
(四)将评标的相关资料带出评标区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招投标综合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议、学习和培训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招标人依法组织的复评的;
(七)评标专家工作单位、回避单位、初审部门等信息变更不及时或不按规定填写回避单位,影响正常抽取的;
(八)其他违反评标专家管理制度或评标纪律,影响评标的行为。
第七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项扣20分:
(一)索要合法劳务报酬外财物的;
(二)出具与事实明显不符的评审意见的;
(三)拒绝接受或者阻挠招投标综合管理部门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监督和执法调查的;
(四)评标专家委托他人代为参加评标或以他人名义参加评标的;
(五)接受可能影响其评标公正性的宴请的;
(六)违反评标职业道德,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条评标专家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由各片区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进行调查取证,查证属实的,作出不良行为初步认定。
不良行为自初步认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评标专家,评标专家自收到初步认定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可以提出异议,各片区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自收到异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答复。
异议期满未提出异议的,或者经答复维持不良行为初步认定的,自异议期满或做出维持初步认定答复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交给省招标投标办公室。
评标专家对各片区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作出的不良行为初步认定不服的,自收到维持认定答复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省发展改委提出申诉,省发展改革委自收到申诉书次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第九条各市、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专家被刑事判决、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之内将处罚决定报省招标投标办公室。
附件(2)
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劳务费用指导意见
为规范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专家评标劳务报酬,依据《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浙政令〔2010〕279号)的相关规定,提出以下指导意见,各相关单位参照执行。
1.评标劳务报酬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支付,最迟应于评标结束后24小时内支付。
2.评标劳务报酬包括评审费、交通费、误工费三部分。
需要安排食宿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安排好评标专家的食宿,或者参照浙江省财政厅规定的差旅费标准发放食宿补贴。
3.评审费按照评标专家的评标时间计算。评标时间从评标通知规定的评标开始时间起算,到提交评标报告结束为止。评标时间不足4小时的,按4小时计。
(1)评审费用的小时支付标准按评标所在片区地市的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折算成小时工资的5-8倍计算,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2)项目开标后即宣布流标,尚未评审的,按每人100元标准发放。
(3)专家因故回避的,按每人100元标准发放。
(4)同一项目由原评标委员会复评的,按每人200元标准发放。
(5)因评标专家故意拖延而超出合理评标时间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按照合理时间支付专家评审费。
4.交通费根据属地原则和实际情况,按以下标准发放:
(1)评标所在地与评标专家为同一县(市、区)内的,每人按50元标准执行。
(2)评标所在地与评标专家为同一设区市内的,每人按50~100元标准执行。
(3)评标所在地与评标专家为同一设区市与下辖县(市、区)以及下辖县(市、区)之间的,每人按100~200元区间标准执行。
(4)评标所在地与评标专家跨设区市的,每人按100~400元区间标准执行。
(5)因故延期评标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通知已抽取的评标专家,对已到评标现场的专家应给予不低于往返一次的交通费补偿。
5.误工费按每人每天100元发放,根据以下情况计算误工天数:
(1)评标所在地与评标专家为同一县(市、区)内的以及同一设区市内的,按1天计。
(2)评标所在地与评标专家跨设区市的、同一设区市与下辖县(市、区)以及下辖县(市、区)之间的,按1~2天计。
6.资深专家的评审费可参照普通专家评审费的1.5倍发放。
7.异地远程评标劳务报酬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按评审所在地市的标准直接支付到专家个人银行帐户。支付手续费由招标人承担。
附件2
浙江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以及国家发改委《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意见》(发改法规〔2015〕787号),结合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和省审批、核准、备案的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全面推行电子化交易。省级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由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省交易中心)负责建设和运营。
第三条 除监管权下放项目外,依法必须招标的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应在发出招标文件五个工作日前向浙江省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招标办)备案。
第四条在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中推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已发布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招标人均应按示范文本格式编制招标文件,没有发布的,参照相应示范文本编制。
第五条招标人在向省招标办备案招标文件前,应先通过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http://new.zmctc.com)、浙江重大工程交易网(www.zmctc.com)、浙江招标投标网(http://www.zjbid.cn)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第六条潜在投标人均可对招标人公示的招标文件的强制性资格条件的设置、发包内容和范围、评标方法和标准(或资格审查办法)等内容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提出意见,但必须按照规定格式在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http://new.zmctc.com)上提出,并注明相关法律依据的具体条款。
第七条公示期满后,招标人应根据潜在投标人提出的相关意见,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进行修改。
第八条招标人备案招标文件时应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备案申请书》;
(二)项目审批文件复印件;
(三)委托招标的,应提供招标代理合同;
(四)依法需提交的有关邀请招标、资格预审、技术打分制综合评估法、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等书面材料;
(五)加盖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公章的招标文件;
(六)潜在投标人提出的相关意见及采纳修改情况;
(七)其他与招标文件备案有关的材料。
第九条招标人应保证网上下载的招标文件及补充、澄清或修改文件与向省招标办备案的招标文件及补充、澄清或修改文件保持一致。如不一致,以网上下载为准,并对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公司记录不良行为。
招标文件下载不得收费。
第十条招标文件及补充、澄清或修改文件有歧义的,按照不利于招标人的原则进行解释。
第十一条国家和省审批、核准、备案的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投标保证金集中收付制度。由省交易中心设立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建立集中收付平台方便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和退还。如发生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况,省交易中心应及时将相应保证金划转至招标人指定账户。
第十二条招标人可自主选择使用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招标人选择使用企业信用报告的,不得将其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的依据,但可列入评标办法。
招标人将企业信用等级作为评分标准之一,各信用等级最高分值不得超过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规定的最高得分。
第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在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实行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制度。
前款所称不良行为是指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在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一切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在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以下情形的,作为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并公示:
(一)在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在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或者行政处罚的;
(三)拒不履行省发展改革委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投诉处理决定的;
(四)不配合省发展改革委、省招标办调查取证的;
(五)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未进规定交易场所进行交易的;
(六)招标人未按规定时间将合同报省招标办备案的;
(七)招标文件编制未采用国家或省制定的标准示范文本的,无相应示范文本的除外;
(八)编制的招标文件前后不一致、矛盾或存在歧义的;
(九)网上下载的招标文件及补充、澄清或修改文件与向省招标办备案的不一致的;
(十)无正当理由放弃中选或者中标的;
(十一)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作出虚假的无在建合同工程承诺的;
(十二)其他不良行为。
市场主体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同时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记录不良行为并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市场主体公示的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达到两条的由省招标办进行约谈并给予书面警告。
从业人员公示的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达到两条以上的,自第二条不良行为公示之日起半年内不得担任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并通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省发展改革委在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实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
前款所称失信黑名单制度是指以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不良行为信息为基础,对情节比较严重的不良行为主体实施信用警示、严格监管和联合惩戒的制度。
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市场主体、从业人员及评标专家,列入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失信黑名单:
(一)在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在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行政处罚的;
(三)拒不履行省发展改革委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投诉处理决定的;
(四)不配合省发展改革委、省招标办调查取证的;
(五)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作出虚假的无在建合同工程承诺的;
(六)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的其他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达到三条及以上的;
(七)其他应当列入黑名单的情形。
第十八条失信信息采集每季度进行一次,由省招标办按季度汇总后于下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上报至省发展改革委。
市场主体被列入黑名单的,失信信息包括:市场主体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工程项目名称、失信行为、采集来源及依据等内容;从业人员及评标专家被列入黑名单的,失信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失信行为、采集来源及依据等内容。
第十九条省发展改革委成立失信黑名单审核小组,对省招标办上报失信信息进行审核,对是否列入黑名单进行认定。审核小组可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条失信黑名单公布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当事人具有陈述、申辩权利。省发改委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成立的,应予采纳。
第二十一条失信黑名单将在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浙江省重大工程交易网、浙江省招标投标网、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信用浙江”网站等媒介上公布,同时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主体予以信用惩戒。
第二十二条失信黑名单的公布期限为自公布之日起一年,所受行政处罚期限长于一年的,公布期限与其一致。
公布结束后五年内再次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可延长黑名单公布期限;拒不履行省发改委行政处罚决定的,黑名单公布期限为无限期。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省发展改革委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按规定对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的,提请纪检监察机关对招标人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理。
第二十四条原则上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投标人和从业人员,不得参与投标;国有投资项目招标人不得委托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投标活动;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评标专家,不再进入评标专家库。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关于浙江省实施《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浙发改法规〔2011〕77号)、《关于在全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应用企业信用报告的通知》(浙发改法规〔2008〕172号)、《关于在省重点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活动中应用“企业信用报告”的通知》(浙发改基综〔2009〕319号)、《关于<省发改委关于在省重点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活动中应用“企业信用报告”的通知>补充意见》(浙招办〔2009〕16号)、《关于在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省重点建设项目中全面推行电子招标投标的通知》(浙招标综合〔2016〕7号)、《关于试用<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项目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等4个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通知》、《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备案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加强省重点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监管意见>的通知》、《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浙发改法规〔2014〕1031号)、《关于印发<关于铁路工程招标文件备案的原则意见>的通知》(浙招标基础〔2014〕35号)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