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17-03-27 来源: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16日
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规范交易行为,有效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80号)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积极转变政府职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整合共享资源、统一制度规则、创新体制机制为重点,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加快构筑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着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法制化、规范化、透明化,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质量和效益,约束和规范权力运行。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参与。政府要统筹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完善管理规则,优化市场环境,促进公平竞争。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平台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坚持公共服务、资源共享。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进一步整合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专家和场所等资源,通过加快推进电子化,实现交易全流程公开透明和资源共享。
坚持转变职能、创新监管。进一步减少对交易活动的行政干预,加强事中事后监督和市场信用管理,创新电子化监管手段,健全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
坚持统筹推进、分类指导。搞好顶层设计,在加强统一规划指导的基础上,兼顾行业特点,统筹推进,分步实施,逐步完善。
坚持问题导向、对症下药。发现和查找问题,找出制度缺失和制度漏洞,健全和完善各项交易规则和管理制度,从制度层面有效封堵权力寻租和腐败,提高政策的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建设目标
全市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在统一规范的平台上集中进行。对需要进入平台进行交易的其他公共资源,坚持应进必进的原则,积极有序推进其他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体系。民间投资的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入统一平台。
2017年6月底前,基本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形成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四、方法步骤
(一)整合平台层级
全市设立一个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即: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各县(市、区)不设立县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已经设立的,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清理规范。
涉及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机构的职责调整、机构整合意见以及纳入统一平台体系的其他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相关职责调整意见,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经市编办审核后报市编委研究批准。
(二)建设平台系统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定、交易特点以及国家相关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建立运行全市统一、终端覆盖市县的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鼓励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市场化竞争,不得限制和排斥市场主体依法建设运营的电子交易系统与公共服务系统对接。市政府推动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实现对项目登记,公告发布,开标评标(评审)、竞价,成交公示,交易结果确认,投诉举报,交易履约等交易全过程监控。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充分发挥公共服务系统枢纽作用,通过连接电子交易和监管系统,整合共享市场信息和监管信息等,实现省、市公共服务系统的互联互通。
(三)优化场所资源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充分利用现有场所和设施,满足交易开标评标(评审)活动、竞价、交易验证以及有关现场业务办理需要。避免重复建设,严禁新建楼堂馆所。实施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目录化管理,在统一场所设施、电子化网络和服务标准条件下,社会力量可以自行建设交易场所,对于社会力量建设并符合标准要求的场所,可以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目录,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就近进行、方便实施、不限于一个场所的目标。
(四)强化专家管理
评标(评审)专家实行“管用分离”。专家通过公共服务系统进行资格申报,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和认定,会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其进行培训、考核。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充分整合各类专家资源,建立运城市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对其进行使用和日常维护。推动实现专家资源及专家信用信息互联共享,积极推广专家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健全专家退出机制,建立专家黑名单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强化专家责任追究。
(五)统一规则体系
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规范运行、管理和监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和交易特点,按照国家、省统一的交易规则,制定统一平台服务管理细则,完善服务流程和标准。市政府要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进行清理,对违法设置审批事项、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审批、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以及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内容,坚决予以纠正。清理过程和结果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六)推进信息公开共享
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制度。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依法公开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加快建立市场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互认机制。对市场主体通过公共服务系统实现登记注册共享的信息,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机构不得要求企业重复登记、备案和验证,逐步推进共享互认。各级行政监督部门要履行好信息公开职能,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公开有关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审核、市场主体和中介机构资质资格、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并将相关信息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统计分析、综合利用和风险监测预警,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和行政监督部门提供信息服务。
(七)规范平台服务
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方向,简化交易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功能,公开服务流程、工作规范和监督渠道。建立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供公共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取代依法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法人地位、法定代理权以及依法设立的其他交易机构和代理机构从事的相关服务,不得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等中介服务,不得行使行政审批、备案等管理职能,不得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平台交易,不得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凡是采取审核招标及拍卖文件、出让方案等实施行政审批,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行政审批的,一律取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与依法设立的相关专业服务机构加强业务衔接,保证法定职能正常履行。
(八)完善监管体制机制
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完善监管机制,防止权力滥用。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执法,依法查处场外交易、虚假招标、围标、串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健全行政监督部门与监察、审计部门协作配合机制。行政监察部门要聚焦执纪问责主业,加强对行政监督和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实施监督,严肃查办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腐败案件。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及平台运行的审计监督。
(九)转变监督方式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运用大数据等手段,实施电子化行政监督,强化对交易活动的动态监督和预警。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信息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诚实守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要依法给予奖励,对失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要依法予以限制,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加强社会监督,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平台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和人员自律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推进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密切配合,确保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二)狠抓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本方案要求,建立工作机制,明确责任、细化分工,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市政府将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