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17-04-11 来源:公共资源网/公共采购杂志
2017年1月17日,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对中海建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海建公司”)对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以下简称“甘肃省交易局”)提起诉讼一案作出判决。
判决书指出:甘肃省交易局违反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的批复,事业单位行使行政权力,越权发文授权甘肃成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强扣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5%的标书费,其行为为不当得利,依法应返还原告中海建公司标书费合计809745元。甘肃省交易局作为事业单位,其性质并非行政管理部门,其局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亦不具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且不得超出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范围,对外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
此案始于2015年9月17日,中海建公司在办理返还其代理的黄河甘肃段防洪工程招标项目招标文件费用被拒后,以甘肃省交易局存在违法行为为由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停止甘肃省交易局收取招标费用;停止甘肃省交易局扣取5%的招标费用,并全部返还招标代理机构、停止甘肃省交易局向招标代理机构收取场地设施租赁服务费,并一并审查《甘肃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等。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甘肃省交易局并非行政机关,不具备行政管理职能,不适合作为本案被告主体,驳回原告中海建公司的起诉。中海建公司提起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016年8月,中海建公司改而提出民事诉讼,案件最终有了较大进展。
收与不收?如何收?
从案情介绍来看,双方的冲突关键在于收费问题。案件发生于《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刚出台之际,相较于当时的种种乱象,现今,全国各交易中心在费用收取规范化方面有较大进步,但是关于收费的种种问题也从来没有停止过。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交易服务机构,是否应该收取费用?谁来出台相关规范?可收取的费用名目有哪些?按怎样的比例收取较为合适?这些尚无统一定论。
而对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而言,有政府直属部门,有事业单位,还有企业性质等,有财政全额拨款或部分拨款,也有自负盈亏,则其在收费问题方面势必难以全盘统一,因此,地方实际中是否存在乱收费问题不可一概而论,还需尽快明确相关标准。相关监管部门也应积极履责,保障企业权益,将“减轻企业负担”落到实处。
毫无疑问,此事件,作为公共资源交易改革以来爆发出的头件有影响力的“民告官”案件,势必带给业内人士反思,也有可能推动相关立法文件的尽快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