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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17-04-11     来源:湖南省澧县人民政府

澧通字〔2015〕2号

中共澧县县委

澧县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县直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的实施意见》已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澧县县委

  澧县人民政府

  2015年3月25日

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的实施意见

  为提高政务服务水平,营造公正公平的公共资源交易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12〕16号)、《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11〕13号)、《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的通知》(常政办发〔2014〕3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优化我县政务服务,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1.认真梳理政务服务事项。属国务院、省、市政府已明令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各单位一律不得再审批。凡省、市政府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有关窗口单位及时搞好衔接,进入政务中心办理。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以及公共办事服务事项,各单位将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法定期限、承诺期限、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渠道、办理流程等,按照“一事一单”的要求编印好统一的政务服务指南,在政务中心查询系统、窗口及本部门网站公示,供群众查询、取用和监督。

  2.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能。各窗口单位按照“两集中三到位”的要求,将行政审批职能、审批事项、审批人员整体向政务中心集中,做到项目进驻到位、职能授权到位、审批办理到位,并对承担的每项审批事项建立受理单制度和办理时限承诺制,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延长审批时限。政务中心要建立健全“全程代理、预约办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等服务措施,为重点建设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凡进入政务中心办理的各类事项均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个系统收费、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的运行模式。各窗口单位及工作人员的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由群众通过电子评议系统进行现场评议。

  3.确保“省网”系统实时应用。政务中心要及时更新升级“湖南省网上政务服务和电子监察系统”,完善触摸屏查询、群众评议、大屏数据公示、票据证照套打及与部门数据对接、系统兼容等功能。凡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单位必须实时应用“湖南省网上政务服务和电子监察系统”办理业务,使用省、市部门专业网办理业务的单位,要同步录入“省网”系统,确保“部门全覆盖、事项全覆盖、流程全覆盖”,使所有政务服务事项都能在网上政务服务和电子监察系统内得到全程监控,全面实现审批时限预警制,促进行政审批行为更加便捷高效、公开透明。

  4.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除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以外,各单位一律不得设定其他前置审批条件或强制性中介服务以及指定中介机构服务。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政审批部门办理的事项,不得交由中介机构办理,确需保留的前置审批及中介服务,制定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禁止行政机关擅自将审批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交由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中介机构办理;禁止中介服务机构、社会团体利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收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5.强化窗口单位收费管理。严格非税收入征管,已纳入政务中心收费一体化系统管理的窗口单位和建设项目报建费执收部门,要全部应用“以票控费、以费控证”收费一体化系统计算收费、打印证照,禁止任何单位搞“体外循环”,违规减免行政事业性和服务性收费。

  6.逐步健全政务服务体系。各乡镇(街道)要确保便民服务中心规范运行,并指导村(社区)利用活动室等现有场所大力推行村级代办服务点建设。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加快构建成以县政务中心为主要平台,覆盖乡镇(街道)、村(社区),形成“上下联动、横向协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务服务体系,实现政务服务均等化、规范化、高效化。

  7.改进公共资源交易机制。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必须按规定统一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开展交易。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一律实行开标后资格审查、网上下载招标文件、电子缴退保证金、合理定价抽取法确定中标候选人(其中勘察、设计、监理类招投标和货物等服务类采购可采用其他评标方法确定中标候选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严格审查招标文件,禁止在招标或采购文件中量身设置特殊条件,坚决防止“串标围标”。

  8.推行随机抽取代理机构。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出让、国有资产处置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代理、评估,统一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业主单位采取随机抽取方式共同选定;对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要公开招标选定中介代理机构,业主单位不得采取分拆项目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被选定的中介代理机构要依法公平代理业务,严禁暗箱操作、协助排除潜在竞争对手、内定中标人等行为。

  9.健全中介机构管理措施。县内外各类中介机构,只要符合资质条件,无不良记录,经主管部门备案登记,进入中介机构库并随机抽取后,均可在我县从事中介代理业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各类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对在代理业务过程中,有违法违规操作、协助“串标围标”、乱收费等不良行为的中介机构,要对其记不良行为记录,取消在我县代理业务的资格。

  10.整合优化专家评委资源。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统一的专家评委库,将县级专家评委库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进行联网整合,对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全部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内随机抽取评委。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各类专家评委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不遵守评审纪律、泄露评审情况、不公正评判的专家评委,应取消在我县的评标资格,并上报其不良行为。

  11.完善部门监督会商制度。建立健全重大公共资源交易会商制度,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对公共资源交易各环节严格实施全程监管。凡国有土地出让、国有资产处置、公共资源经营权出让等公共资源交易,应按程序先进行评估,再由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共同会商确定采信评估结果及建议底价,并报经县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

  12.加强标后合同履行监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标后的监督管理,建立施工单位信用档案,推行采购货物验收制度。严肃查处分包转包、以次充好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施工单位和供货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记不良行为记录并向社会公示,两年内不得参与我县公开招投标工程和政府采购的投标活动。

  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凡以前文件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对违反本实施意见的单位和个人,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