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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价有创意 量化评分指标新

发布日期: 2017-06-07     来源:公共资源网/《公共采购》杂志

  3月31日,湖北省襄阳市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襄阳市招标投标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对在襄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代理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企业,实施招标投标信用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将运用到招标投标活动中。

  《暂行办法》在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方面有哪些创新和探索?《公共采购》杂志对《暂行办法》进行梳理并挖掘亮点,选出了5个关键词,与读者分享。

  评价范围

  第二条 评价对象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代理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企业。其他招标投标市场主体的招标投标信用评价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点评:招标投标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涉及的行业众多。就当前而言,招标代理机构参与招标量多,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和水利工程招标量大,参与投标的企业为数众多,因此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及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和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企业作为试点有一定代表性,能集中反映当前招标投标领域的问题。

  评价主体

  第四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与县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及市、县两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以下简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其他评价单位(包括人社、审计、安监、国税、地税、工商部门和法院、检察、公安机关,下同)和建设单位共同开展招标投标信用综合评价工作。

  点评:招标投标信用综合评价主体除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外,从企业生产、交易和经营行为衡量,合同履行情况、行贿行为、法院生效判决的履行情况、经济交往过程中的诚信情况、是否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等情况,企业的资质情况、交易行为、是否围标串标、是否借用出借资质、是否提供虚假资料等情况,施工企业是否按设计进行施工、是否保证质量和安全、是否有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是否文明施工等情况,这些都属于企业信用范畴之内,应该予以记录和评价。因此把行业评价与综合评价相结合可以让信用评价体系更加科学、全面、可靠。

  评价体系

  第四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招标投标信用综合评价体系的建设、指导、组织与协调工作,建立全市统一的评价信息系统;负责制定施工、监理企业的基本信用信息评价细则、投标行为评价细则以及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评价细则;并会同市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他评价单位制定评价细则。市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本行业范围内信用综合评价的组织与协调工作并协同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按行业监督管理要求制定本行业施工、监理企业的现场行为评价细则和履约行为评价细则。市级其他评价单位负责本系统本单位信用综合评价的组织与协调工作,并协同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制定所有评价对象在其管辖范围内的社会行为评价细则。

  点评:《暂行办法》的制定紧紧围绕《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中关于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分和职能定位,明确各相关单位在招标投标信用综合评价中的职责。

  第六条 市、县两级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其他评价单位和建设单位按照下列分工开展招标投标信用综合评价工作:施工、监理企业的基本信用信息评价主体为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现场行为评价根据监管分工,其评价主体分别为市、县两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履约行为评价主体为建设单位;投标行为评价根据项目所进的交易平台和监管分工,其评价主体分别为市、县两级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由两者分别对投标行为进行评价,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相关信息核对和最终结果的确定。

  点评:整个监管评价体系覆盖企业从日常管理、招标投标,到现场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合同履约及社会经济交往等内容,实现招投标市场与施工现场、社会经济交往的联动闭合监管。

  量化评分机制

  《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九条,详细阐述了具体招投标主体不同环节的评分机制。《办法》规定,施工、监理企业的基本信用信息采用动态得分制;施工、监理企业的投标行为评价得分采用动态扣分制;水利行业施工、监理企业现场行为评价得分由现场行为基本分、良好行为加分、不良行为扣分三部分组成;良好行为得分与不良行为扣分按初始核定与量化累计的方式,进行动态管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施工、监理企业的现场行为评价得分采用扣分制;履约行为评价得分采用动态扣分制;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评价得分采用动态扣分制;社会行为评价采用动态扣分制。

  《办法》还规定,招标投标信用综合评价满分为一百分,分数由上述这些项目的得分按特定方式计算而得。最终,按评价对象的信用综合评价高低把其划分为AAA、AA、A、B、C五个等级。

  点评:信用综合评价标准体系的架构设计和评价指标的设定,增强了招标投标信用综合评价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尤其是量化评分机制的制定,使招标投标评价对象的信用状况以客观评价的分数来展现出来,清晰明了。

  评价结果应用

  《办法》指出,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可将招标投标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作为实施行政监督管理的参考依据;国有投资(含国有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工程的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投标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作为资格审查、评标的评分因素,鼓励其他投资工程招标人参照执行;鼓励招标人优先委托综合评价得分高或等级高的招标代理机构为其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

  点评:信用信息的应用是招标投标信用综合评价体系建设的核心。将招标投标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作为国有投资工程资格审查、评标的评分因素,同时鼓励将评价结果运用到其他投资工程招标投标中,使诚信企业在招标投标上占有优势,促使企业从只注重招标投标过程向注重全过程管理改变,实现企业自我超越和良性竞争,从根本上遏制借用出借资质、围标串标、提供虚假资料等违法失信行为,是规范建设市场秩序的治本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