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17-06-14 来源:公共资源网/《公共采购》杂志
评标是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核心环节,直接影响招标结果。评标专家是具体进行评标工作的人员,能否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原则和办法,客观、公正、独立地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将决定评标结果的公平公正性。
为满足交易项目使用评标评审专家需求,健全专家管理制度,规范专家评标评审行为,保证评标评审活动的公平、公正,近日,广州、昆明、荆门三地均出台了相关管理办法,即《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昆明市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荆门市评标(评审)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管理办法不断完善
通过对比三地的评标评审专家和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我们发现三地均明确了制定依据、适用范围、专家抽取、专家管理和入库资格等。
三地制定依据都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当地规章制度制定;专家管理和入库资格都是以上位法为基准,不断完善并细化;三地的专家抽取则都可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三地管理办法各有亮点
除了以上相似的地方,三地办法也各有亮点。
·专家管理与使用相对分离
昆明《办法》共分5章21条,主要包括专家入库管理、专家抽取管理、专家管理和信用管理等几方面的内容。
昆明《办法》在专家抽取的安全性和保密性方法特别加强了规定。昆明《办法》第十四条提出,评标专家的管理与使用相对分离。市政务服务局(市公管局)负责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动态信息管理;各级政务服务局(公管局)负责专家抽取申请审核、专家评标行为监管和不良行为认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按照规定程序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并对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进行记录和见证。
根据对昆明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的采访了解,为了保证专家抽取的公正性,将监管部门的管理系统和交易中心的抽取系统在程序设计时完全分开。监管部门负责专家数据库的建立录入,但不能抽取,而交易中心则负责抽取这一工作。交易中心抽取看不到具体的专家,只能看到抽取的结果,这样使用和管理分开,相互制衡,相互监督,保证了专家抽取的安全性和保密性,以及最后的公正性。
昆明《办法》第十六条提出,评标专家应当在评标当日抽取,特殊项目需要提前一天抽取评标专家的,按照监管权限,应经各级政务服务局(公管局)批准。这是为了缩短专家抽取时间和评标时间的间隔,一般只给专家到评标地点的时间,而电子评标都是开标以后才抽取专家。
昆明《办法》第十七条提出,招标人(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监管人员和市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共同开启密封打印的评标专家名单,并签字记录。这是为了在评标活动前,尽量保证专家名单不泄露。此外,中标结果确定前评标专家名单应当予以保密。
昆明《办法》第十八条提出,实行评标专家名单公示制度。招标人(采购人)在中标结果公示内容中应当有项目评标专家名单(包括姓名及工作单位)。这则是为了加强专家的公共监督。
·严格规范信用管理
广州《规定》共分6章31条,主要包括评标专家资格管理、评审专家权利义务和评审专家的使用与管理等内容。
广州特别在《规定》第五章提出“信用管理”,《规定》规定,专家的信用管理采用信用评价方式,信用评价情况应归入专家个人信用档案。有关信用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布,并纳入专家信用管理系统。信用评价工作由招标人或采购人在评标评审工作结束后3天内完成。评价内容包括:遵守法律法规、评标评审纪律和职业道德情况及评标评审时的履职情况。
此外,《规定》明确了专家场内信用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在评标评审过程中发现并举报招标人、投标人或采购人、供应商的违法行为,经调查属实的;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评标评审纪律的规定,认真履行评标评审职责,制止、举报其他评标评审专家违反法律法规或评标评审纪律行为的;积极提出加强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或完善招标、采购业务流程的建议并被采纳的;获相关监督管理表彰的;其他与评标评审活动相关,应给予良好评价的行为,以上情形都应给予良好行为记录。
《规定》还指出专家未及时告知工作单位变更情况并提供相关回避单位信息,致使专家抽取时未能回避的,记入专家信用档案。还特别提出,根据专家存在的不同不良行为,分别暂停评标评审资格三个月、六个月、一年;若是专家因联系方式变更长期无法取得联系的,可暂停其评标评审资格至恢复联系时止;若是专家存在提供虚假信息或伪造履历、资格证书等方式骗取评标评审专家资格等行为,将清退出库并不再接受其入库申请;专家违反廉洁规定收受招标人或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信用管理对评标行为至关重要,广州“信用管理”的相关规定有助于评标工作的顺利进行。如果不对专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相应惩罚,便无法对专家起到约束作用,也无法保证评标结果的公正性。
·严审专家入库条件
荆门《办法》共分7章28条,主要包括专家库建设、专家准入、专家履职、专家抽取、专家退出等5个方面的内容。
在专家库建设方面,指出荆门市区域专家库是荆门市依法建立的跨部门、跨行业的评标专家库,其专家专业设置按照国家统一专家专业分类标准执行;在专家准入方面,规定了评标专家的资格条件、准入限制条件及审查程序;在专家履职方面,详细明确专家在评标(评审)中不得违反的行为类型,同时对专家劳务费标准进行了规范;在专家抽取方面,对补抽、远程异地评标(评审)中的预约专家抽取等相关事项进行了细化;在专家退出方面,对评标(评审)专家清退专家库的情形、程序等进行了规范。
此外,荆门《办法》第八条特别规定了不得进入专家库的几个情形,其中特别强调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机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不得进入专家库。这一点也体现了《办法》对专家库的从严管理,确保评标更加公正、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