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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价格越谈越高是不是反常

发布日期: 2017-06-21     来源:《公共采购杂志》/公共资源网

  竞争性谈判是政府采购的六种采购方式之一,通过一轮两轮甚至N轮的报价、谈判,最终报价普遍低于初次报价。

  在政府采购实践中,竞争性谈判价格越谈越高的确实不多见,但也不是没有先例。现行竞争性谈判主要遵循《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其中并没有竞争性谈判的最终报价不能高于初次报价的禁止性规定。

  竞争性谈判的多轮报价规则决定初次报价一般都会往较高水平报价。按照现行规定,竞谈项目是应当公布采购预算的,一般供应商初次报价会比较接近采购预算,更有甚者,会略高于采购预算,因为供应商知道,即使初次报价超过预算,也不会取消其参与谈判的资格,除非竞谈文件另有约定。参与报价供应商一般不会透露最后的价格底线,给谈判以后的最终报价留下足够降价空间,以取得评委和采购人的好感。

  竞谈结果出现最终报价高于初次报价,不能一概认为是反常的,应当对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其中是不是存在价格报高的合理性。如果采购文件中原来设定的供货范围不清,经过谈判小组对比不同供应商的报价文件,明晰扩大了供货范围;或采购人增加了采购货物数量及标准,提高了设备的技术要求;或延长了服务时间,增加了服务人员数量;或报价人初次报价有漏报或者错报的情形,对采购文件没有实质性响应,经过竞谈,供应商进行了补充与完善。在这样的情况下,以后轮次报价提高也就可以理解了。

  例如,某教育部门在采购应用软件的过程中,原来采购文件计划安装200个点,4个教室使用,3家以上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数量进行报价。经过对供应商初步报价文件的审核,供应商提供的软件都可以满足采购人要求。分析发现,在竞争充分的情况下,原来计划的预算有大幅度的节约,而实际工作中需要增加一个教室50个点的布点。因此,最终供应商报价超过初次报价。

  竞争性谈判的价格谈判并不是竞谈的唯一目的,只是竞谈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竞谈结果的重要表现形式。针对需求中的技术、服务、合同条款,双方都可以谈判,甚至可以对谈判文件做出实质性变动。只是这种变动要经采购人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参加谈判的供应商,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一般是专业性相对复杂的采购项目,而非通用产品,一般是软件、服务、小型工程项目居多。许多情况下,竞争性谈判前采购人的对采购需求难以在采购文件中准确描述,这些描述有可能是采购人受专业水平或者能力限制,只有通过对诸多实质性和非实质性事项进行详细的谈判,充分沟通双方的对采购人需求的认识,才能让采购人与供应商达成共识。因此,如果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指标、服务要求、服务年限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发生实质性变化,就会影响供应商最终报价,进而出现竞谈价格变高,这应属正常情形。

  竞谈价格变高有其合理性,但是竞谈小组成员应当保持充分的警惕性,在采购文件供货范围、采购数量、技术指标、服务时间、服务内容、合同条款等要求没有实质性变化的情况下,防止参与竞谈的供应商利用规则的灵活性或者漏洞,相互进行协商报价,指定某个供应商成为成交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