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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7-07-19     来源:滁州市人民政府网站

  近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滁州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实施办法》解读如下。

  问:《实施办法》出台的目的和依据是什么?

  答:为进一步规范和推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社会领域改革,促进服务业发展和服务型政府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及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3〕46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问:《实施办法》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实施办法》共6章,19条。主要就我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基本原则、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购买内容、购买方式和程序进一步细化,并明确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履行的政府购买服务的职责。

  问:我市政府购买服务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1、强化预算,权责明确。2、公开透明,竞争择优。3、加强监管,注重绩效4、积极稳妥,鼓励创新。

  问:我市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和承接主体是什么?

  答:我市政府购买服务主体为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纳入行政编制管理、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

  问:我市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是什么?

  答: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行为等不适合向社会力量购买,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能的服务项目外,下列事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逐步交由社会力量承担:1、基本公共服务事项。2、社会管理服务事项。3、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4、技术服务事项。5、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6、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问:我市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方式和程序内容是什么?

  答:购买方式: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原则上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不符合公开招标条件的项目,经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或者单一来源等其他政府采购方式实施购买。对不适宜或暂时不能实行政府采购的,经批准可通过委托、承包等方式选择承接主体。

  具体程序: 购买主体应当根据当年市级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结合本年度本部门(单位)工作任务和实际,以及部门预算安排等因素,按照民生优先、先易后难、突出重点的原则,编制本部门(单位)年度购买服务计划,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备案后组织实施。具体项目按照以下程序实施购买。1、拟定购买项目。2、确定承接主体。3、签订合同。4、履约管理。5、履约管理。6、评价验收。根据现行预算管理办法和财务管理制度,购买主体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原则上从年度预算资金中安排,不再另行追加安排。确需追加的,按相关规定程序办理。购买公共服务的项目资金,按照合同及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等规定办理资金结算手续。财政部门应将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纳入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体系,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估办法,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要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购买主体应健全细化服务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将服务对象满意度作为一项重要评价指标,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问:我市政府购买服务的职责分工是什么?

  答:政府购买服务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规范有序地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1、财政部门负责牵头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体系建设,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指导各类购买主体依法开展购买服务工作,牵头做好购买服务的资金管理、采购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2、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对政府现有公共服务职能进行合理界定,做好政府购买服务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衔接工作。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建立与政府购买服务相匹配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4、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的统一审批。5、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推动政府投资项目中有关服务项目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会同财政部门联合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6、民政、工商行政管理以及行业主管等部门加强对社会组织、企业、机构的管理,指导其建立健全法人治理和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要按照职能职责,将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配合财政部门、购买主体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建立承接主体信用记录和应用制度,不断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扶持社会组织发展并推进其标准化建设。7、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8、监察部门负责监督职能部门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履行监管责任,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并严格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