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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科研单位简政放权 获更大采购自主权

发布日期: 2017-08-02     来源:公采传媒/《公共采购》杂志

  一直以来,完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是政府采购人员比较关心的一个热点。2016年7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要求进一步简政放权,扩大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权限,对采购人员来说犹如拨云见日。随后财政部又发布了《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简称“通知”),对中央高校、科研院所采购科研仪器自主权方面的要求进一步明确。通知从2017年1月1日起将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完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半年多来,全国各省份先后印发关于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加快推进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等各项工作,形成上下联动、全国一盘棋的工作局面。

  跑赢时间 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以往,中央高校、科研院所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须财政部门审批,且须提供包括单位内部会商意见、专家论证等各种材料。以进口科研仪器设备为例,“一审驳回、二审驳回、三审再校对”,对中央高校、科研院所政府采购管理人员来说,以往进口仪器设备采购审批流程非常繁琐,每一步都走得如履薄冰。审批制下,进口仪器设备采购必须经历预算编制、专家论证、采购申请、逐级报批等流程,这个流程少则3个月,长则半年甚至更久。

  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后,中央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在预算批复后,只要按规定做好专家论证工作,参与论证的专家可自行选定,专家论证意见随采购文件存档备查即可。同时,通过采购计划系统,对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进行单次或分次的批量上报备案即可。

  以某科研单位为例,2017年进口仪器设备采购工作早启动、早落实,在新政指引下,一个月完成专家论证,一周完成进口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备案工作,比往年缩短了至少3个月。

  对症下药 评审专家可自行选择

  大部分科研单位可能都遇到这样的情况,进口设备采购项目招标工作进行至开标、评标阶段时,对于专家评审环节非常头疼和纠结,症结就在于专家库抽取的专家往往“跨界”,和采购单位业务方向相去甚远。

  据某高校采购人员介绍,以往办理生命科学、理化分析类仪器的采购业务时,经常遇到农业机械、物理材料领域的专家,由于科研项目的专业划分、进口设备的应用领域都非常细,被抽取的跨界专家往往对评审项目比较陌生,看不透投标文件、拿捏不准评分,最终人云亦云,导致评标质量不尽如人意,造成采购绩效指标低下。

  新政落地后,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可在评审专家库外自行选择评审专家。具体到采购单位,可在制度框架内,以专业划分、应用领域及专家业务能力为标准,自行邀请业内专家参与评审,最大程度避免了专家跨界抽取的现象。

  不过,采购单位自行选择的评审专家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严格执行回避规定。评审活动完成后,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应在评审专家名单中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进行标注,并随同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

  改革措施实施后,不少采购人员表示,原来购买科研仪器设备,流程相对复杂,规定也很严格。报上去的是什么型号,就得买什么型号。哪怕市场上有新的设备出来,比老型号功能更强、价格更便宜,也不能改。现在高校、科研单位采购自主权扩大了,很多流程得以简化,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评审专家,效率提高很多。

  上下联动 加快推进管理改革

  截至2017年上半年,山东、福建、安徽、重庆、江西、宁夏、广东、黑龙江、湖北、辽宁等多个省份结合当地实际,先后印发关于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加快推进了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等各项工作。

  各地印发的通知除不断完善细节外,也各有一些亮点。如黑龙江文件亮点:一是规定了科研仪器设备认定,要求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3人以上相关人员进行论证采购品目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并形成论证意见;二是建立自行采购监督检查机制,将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采购纳入信息公开和代理机构检查重点;三是实施采购结果评价反馈。

  安徽文件亮点:附加上了省属高校、科研院所政府采购进口仪器设备情况备案表。省属高校、科研院所政府采购进口仪器设备情况备案表中,要求采购人明确进口理由为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及其他情况,并且于每月10日前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和省级主管部门报送上月进口采购情况备案。

  而在具体采购程序的精简方面,广东省的做法值得“点赞”。广东在政府采购管理简政放权方面先行先试,创新实行进口产品清单治理及科研仪器设备动态项目库管理,赋予高校采购自主权,同时简化采购流程,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一是实施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清单管理。通过统一征集产品清单、统一组织专家论证、统一发布清单公示,制定广东省教科研部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清单。清单内产品无需再组织专家论证,直接备案政府采购计划。二是实施科研仪器设备动态项目库管理。建立高规格大学科研仪器设备动态项目库,对动态项目库内科研仪器设备实施备案制管理。纳入高水平大学建设范围的高等院校可联合项目特色选择采购方式,并自行组织科研仪器装备的采购,直接备案政府采购合同。三是简化采购进口产品论证工作。统一预算年度内同一进口产品已经备案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再次采购无需重复组织专家论证,可附原专家论证意见直接备案采购方案。

  这一系列简政放权的举措,彰显了各地政府采购管理理念的转变,值得叫好。简化审核程序、提高采购效率固然体现了政府采购的进步,但改革更深层的意义在于确保采购人权责对等,让采购人真正承担起采购主体责任,从主观上约束“任性采购”“超标采购”。采购单位还是要适应新形势,遵循现有框架制度,切实做好设备采购的内控管理、监督管理,做到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