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17-08-02 来源:公采传媒/《公共采购》杂志
由财政部主导的2015、2016年度中央集中和部门集中采购考核(下称“中央集采考核”),已经持续三个多月,目前已完成自行考核、现场抽查考核阶段的全部工作,正在进行最后的沟通汇总中。
多年来,中央集采考核制度对规范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工作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那么,中央集采机构考核溯源何处,意义如何?此次考核的基本情况以及与往届考核的区别在哪儿?本刊记者对此予以梳理。
中央集采考核的依据和演变
中央集采考核是由财政部组织的,针对中央单位集中采购机构进行的制度化的考核,这一考核有其制度依据和演变历程。
《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是集采机构考核的组织主体,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2007年,财政部印发《中央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对中央集采机构监督考核工作的考核内容、考核方式、处理惩罚措施等做出了相关规定。其中,考核方式是定期与专项、定性与定量、自查与核查相结合;对考核结果处理的规定包括“对考核为不合格的中央集中采购机构,财政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等。2012年,为进一步做好中央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考核工作,促进中央集中采购工作科学、规范、高效运行,财政部又印发《财政部对中央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下称“《补充通知》”),规定“财政部对中央集中采购机构实行定期考核,隔年进行一次,原则上安排在考核当年的3月1日开始至4月底结束”。《补充通知》同时还规定,考核事项包括《政府采购法》第66条和《暂行办法》规定的内容,同时政府采购政策的执行情况、质疑答复情况、集中采购机构内部管理和操作规程等内容也列为考核事项。在考核过程中,如发现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供应商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等相关人员存在违法违规问题,考核小组可以进行延伸检查,并依法作出处理。
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财政部2010年首次开展中央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被考核单位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等3家中央集中采购机构;2011年考核工作中,财政部又将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列为考核对象,这是中央部门集中采购机构首次纳入中央集中采购机构年度考核范围。根据2012年《补充通知》的规定,中央集中采购机构考核开始实行定期考核,隔年进行一次。此次考核是《补充通知》印发之后财政部所进行的第三次考核。
此次考核的创新与突破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2015、2016年中央集中和部门集中采购机构考核工作的通知》,此次考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其配套制度办法,采取自行考核与现场抽查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自行考核由中央集中采购机构自行组织,形成自行考核报告;现场抽查考核由财政部组织考核小组,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考核;最后进行沟通汇总报告。
在自行考核阶段,各被考核单位已对3583个项目认真开展自行考核,分析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取得了较好效果。在书面审查工作中,考核小组随机抽查了140个项目,项目涵盖了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等类别,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各种采购方式,审查采购文件2045本,编制工作底稿837份。
目前,整个考核工作已近尾声。与历届考核相比,此次考核在考核内容、考核理念、考核标准等方面有了很多的创新和升级。
在考核范围方面,此次中央集采考核纳入被考核范围的集中采购机构共7家,在2013、2014年度中央集采考核范围之外又增加了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
在考核内容上,此次考核重点核查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合同管理及履约、采购工作质量和效率等基础工作情况;前次考核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等。
在考核政策依据方面,财政部对考核依据等进行了更新,在考核标准中设置了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情况的考核内容,来促进集中采购机构积极执行在2015年、2016年制定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多项重要法律法规等多项政策法规。
在考核理念和形式创新方面,此次考核重点突出政府采购结果导向,积极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创新记分模式引入加分机制,增加综合性考量因素等。
中央集采机构考核的意义
“开展集中采购机构考核工作,我们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落实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度,通过查缺补漏达到提高采购工作的质量和规范运行的目的。”在近期举行的现场考核工作布置会上,财政部国库司巡视员娄洪明确了中央集采考核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中央集采考核工作对全面掌握中央集中和部门集中采购的基本执行情况,提高中央集中和部门集中采购机构依法代理采购的意识,查找执行法律制度、操作执行和内控机制等方面存在的缺失和薄弱环节,完善政府集中和部门集中采购运行机制,推进政府采购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等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如2010年财政部首次对中央集中采购机构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发现了中央集中采购机构在采购文件编制、集中采购执行协议供货和内控机制建设等方面的问题。再比如财政部在2013、2014年度中央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过程中发现,在取得较好工作成效的同时,被考核单位在执行政府采购政策规定方面还存在部分项目采购文件编制不严谨,未按规定发布信息公告,评审报告不完整、评审数据未经核对校对、评审专家抽取违规、采购档案资料不全;集中采购机构内部操作规程有待完善、工作效率有待提高等问题。
随着近几年国家对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视程度不断提升,中央集采考核制度也不断发展和改进,尤其是此次考核的创新和升级,为更好规范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工作,提升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也对地方政府采购监督考核工作起到了示范和带动作用,值得各地学习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