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17-09-08 来源:公采传媒/《公共采购》杂志
49万元预算采购150套制服,6247元采购一条“128M内存条”,31万元买了3棵树来搞绿化……近年来,政府“天价”采购事件仍时有发生。
随着政府采购的蛋糕越做越大,腐败案件也呈高发多发态势,涉及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等多方当事人。规范政府购买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从源头预防腐败成为各地政采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
四大环节风险盘点
在确定采购需求环节,个别采购方在资格性条款上设限,将某些非国家强制性标准作为参与投标的门槛,以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参加。对于实质性参数具有倾向性和明显不合理,评分细则不够量化,仅用“好”“一般”“差”等模糊表述确定评分等级,导致评审专家自由裁量权过大。合同条款存在不合理性,比如在家具采购项目中要求供应商7日内完成供货安装调试,明显与家具的生产周期不符等。
在选择采购方式环节,将本该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肢解成若干个小项目,规避公开招标;或者擅自变更采购方式,对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拟采用非招标方式的,未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财政部门审批同意,而是由县级财政部门擅自越权审批,存在一定的监管漏洞。
在组织采购活动环节,编制审核招标文件时,设置陷阱为采购人或供应商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故意泄露已报名或已缴纳投标保证金的供应商名单。开标程序不合规,允许迟到的利益关联供应商参加开标或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时设置唱标环节等。另外,评审过程中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发表倾向性言论,使评审结果有利于特定供应商。
在履约验收环节,采购合同没有严格履行招标文件要求,采购人与供应商私下违规变更合同条款谋取私利;供应商不按采购合同供货,采购人收而不验或验而不实,损公肥私。
风险三大原因分析
法规制度不完善。一些法规缺乏相应的配套制度和实施细则,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真空地带”,甚至相互矛盾。比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采购人在开标前可以组织所有潜在投标人进行现场考察或召开答疑会,但第二十六条却规定开标前不能泄露投标人的相关信息,相互矛盾。再比如采购人选择性地指定论证专家,达成某种“默契”,将明显不合规的条款纳入其中,导致采购活动为个别供应商“量身定做”,侵害国家利益。有甚者,采购人用所谓的需求论证结果为托词,与代理机构“讨价还价”,以满足其特殊要求。
违法违规成本较低。虽然相关法律法规对政府采购的违法违规行为都作了规定,但要么规定不明确,要么处罚力度较轻,并且未形成联动机制,导致供应商铤而走险、围标串标现象仍时有发生。
监督管理不到位。对采购过程的监管大多偏重于事后,对履约验收刚性约束不强,最后责任落实和追究也不够到位。
多措并举规避廉政风险
规范采购人行为。加强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建设,采购人应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通过采管分离、规范流程、集体决策等,形成依法合规、运转高效、风险可控、问责严格的政府采购内部运转和管控机制;加强需求论证管理,采购需求应当客观、公正,严禁无用采购和奢华采购。坚持论证报告公示制度,主动接受潜在供应商的监督。同时为保证专家论证不受采购人影响,可以引入需求论证专家职业情况记录和曝光监管机制,对在需求论证中违反职业道德的专家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曝光,严格防止采购需求的倾向性;从严确定采购方式,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各类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确定采购方式,变更采购方式的应书面报批;加强采购人代表管理,采购人代表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采购单位无专业人员,可委托专家库内的专家或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人员作为采购人代表,不得“凑数”。
加强中标后续管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将合同副本报同级采购监督部门备案。加强履约验收管理,严格按要求、照程序进行验收,验收结果及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公开交易信息。不断拓宽信息公开渠道,丰富信息公开内容,将整个交易过程中的需求论证报告、招标方式、主要技术参数、招标人、代理机构、投标人、中标人、中标金额等要素信息全部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保障采购行为的公开透明。
加强代理机构内部控制。一方面实行分段式流程管理模式,将项目受理、招标文件编制和开标、专家抽取和信息发布、保证金缴退、评标现场管理、供应商质疑处理等环节划分到不同业务科室分工负责,做到各岗位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制约。另一方面实行招标文件多级审核,强化对招标文件的层层把关和相互监督,从源头上控制风险。此外,制定廉洁清单,从程序上防控风险。目前,集中代理机构基本上都建立了相对成熟的内控机制,但社会代理机构因准入门槛取消和服务有偿性的特点,专业水平参差不齐,也容易受各种因素影响,因此更需要强化内部控制。
推进电子交易平台建设。实行电子交易不仅可以提高招投标效率,还能通过全过程电子化,加强采购过程中关键节点的保密控制,使评审流程结构化,压缩专家自由裁量权,减少人为干扰因素,做到“网下无交易、网上全公开”,真正将公共资源交易置于阳光下运行。
加强政府采购综合监管。行政监督部门应加强监管力度和扩大监管范围,建立动态监管机制,对采购活动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管,可由财政部门负责监督采购过程,审计部门负责监督资金使用情况,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严查采购中的腐败行为,并及时对监督情况予以公开曝光。根据采购人、代理机构、监督部门、供应商及专家在政府采购中承担的不同职能,建立刚性的问责机制,制定各自的责任清单,一旦出现问题则实行责任倒查,采取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作者单位:乐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