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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程序 强化需求论证管理

发布日期: 2017-09-08     来源:公采传媒/《公共采购》杂志

  ——国采中心出台《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办法》

  7月21日,中央国家机关政府国采中心(下称“国采中心”)对外发布《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办法》(下称“新办法”),新办法是对2015年12月印发的《中央国家机关政府国采中心采购需求公示论证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的修订和完善。新办法的出台旨在进一步明确采购需求论证环节各方参与者的权责,规范采购人委托国采中心组织需求论证的操作流程,增强程序性和实操性。新办法于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践行新政策要求

  国采中心在梳理原办法、学习借鉴外省相关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等法规制度,出台了新的需求论证办法。

  原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内容总体较为全面、细致,规定国采中心接受委托的几乎所有公开招标项目,均需以网上公示形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且规定了必须多次征求意见的情形。相关规定虽对提升采购需求的科学合理性方面有促进作用,但从实践结果看,原办法在可操作性和提升采购效率方面确存在需改进之处。

  《政府采购法》对是否需组织采购需求论证没有明确规定;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明确提出“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2016年11月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以下简称“财政部205号文”),对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提出明确要求,并对采购需求的合规、完整、明确,以及加强需求论证和社会参与作出具体规定。

  从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看,虽然采购人负责确定采购需求,承担采购需求主体责任,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也明确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提高确定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拟订合同文本和优化采购程序的专业化服务水平。国采中心作为中央国家机关集采机构,被赋予了接受采购人委托、组织采购需求论证的职责。

  论证方式不设优先级

  国采中心积极落实新的政策要求,针对原办法在实践中凸显的问题,进一步明晰方式,简化流程,灵活选用论证方式,明确强制论证及酌情论证范围,针对不同方式梳理对应论证程序,并提供论证结果最终解决方案,避免循环论证、无效论证,让采购相关方发挥各自作用,助力采购需求合规、完整、明确。

  新办法共18条,主要包括需求论证的定义、方式、范围、程序等。

  在标题设定方面,为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中关于“需求论证”的概念,将原办法标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国采中心采购需求公示论证办法》,修订为《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办法》,取消“需求公示”概念。

  在办法适用范围及责任主体方面,第二条“核心定义”、第三条“责任主体”,明确采购需求论证非法定必经程序,新办法对采购人自行组织需求论证的行为不具有约束性,办法的适用范围为采购人委托国采中心组织采购需求论证的项目,但采购人仍承担采购需求确定的主体责任。

  在论证方式选用上,第四条“论证方式”,明确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第三方专业机构论证三种主要论证方式。具体方式不设优先级,可根据项目特点,灵活选用。实践中,公开征求意见和专家论证方式使用较多,第三方专业机构论证方式还未涉及,但考虑到政府采购法规制度有要求,且根据项目复杂程度,今后使用此种方式论证确有必要和可能性,因此,明确将第三方专业机构论证作为可选择的方式之一。

  同时考虑采购需求的合规性和项目的效率,办法规定了必须组织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论证的情形,即采购人选择了公开征求意见,供应商对采购需求提出异议,但采购人与供应商未对争议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如采购人未提供有力证明材料,则必须进行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论证,反之,采购人可维持原需求。

  新办法还明确了强制论证和酌情论证范围。第五条“强制论证范围”,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5条,明确涉及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采购人必须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第六条“酌情论证范围”,规定了三种情形,即除强制论证的项目外,视项目特点或国采中心专业化意见,酌情选择论证与否。

  对应论证方式梳理具体程序。考虑到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两种方式的组织程序在原办法中有较为完整的表述,新办法重点根据采购实践,分别对其流程做简化、优化。第三方专业机构论证方式目前使用频率极低,尚未形成较为成熟的流程方案,故未在新办法中作细化规定。

  另外,新办法还根据具体情况,明确不同论证结果的处理方案。实践中,采购人拒绝采纳论证修改建议的问题普遍存在,为保证项目进度,同时防范“倾向性需求”造成的项目风险,办法第十四条“论证结果处理”,明确对于采购人拒绝修改需求时,采取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思路。当拒绝修改的需求已经论证存在违法性或明显不合理性时,采购人可选择由所在部门的政府采购监管机构来函确认,或者报请财政部门同意。一般性需求修改建议由采购人自行斟酌,国采中心尽到提醒义务后,采购人作为需求的责任主体应对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自行承担风险责任。该条内容也从侧面明确需求论证仅进行一轮,保证效率,避免循环论证。

  依法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的重要保证。近年来,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方面存在着认识不到位、责任不清晰、措施不细化等问题,随着政府采购制度措施的不断改革和完善,推动政府采购管理从程序导向型向结果导向型转化,回归采购本质,还权于采购人,强化采购需求管理成为政府采购的一大趋势。国采中心需求论证办法的修改和调整,顺应了政府采购发展改革的趋势,规范了中央政府采购需求论证办法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