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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小明:“以案说法”为政府采购实操解题

发布日期: 2017-09-09     来源:公采传媒/《公共采购》杂志

  政府采购方式多样、主体多元,如何依法采购、依规处理各类问题是摆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面前的难题。研习班上,政府采购专家、江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原处长吴小明从经典案例入手,结合政府采购法、87号令等相关规定,系统梳理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吴小明指出,采购人提出的采购需求必须完整、明确、合规;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必须依法采购、规范操作;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采购人负责确定采购需求。采购人负责组织确定本单位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需求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对采购需求进行书面确认。

  采购需求应当合规、完整、明确。采购需求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落实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要求。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采购需求应当包括采购对象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满足项目需要的所有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采购对象的数量、交付或实施的时间和地点,采购对象的验收标准等内容。采购需求描述应当清楚明了、规范表述、含义准确,能够通过客观指标量化的应当量化。

  加强需求论证和社会参与。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结合预算编制、相关可行性论证和需求调研情况对采购需求进行论证。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采购人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需求复杂的采购项目可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和专家,吸纳社会力量参与采购需求编制及论证。

  严格依据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及合同。采购文件及合同应当完整反映采购需求的有关内容。采购文件设定的评审因素应当与采购需求对应,采购需求相关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采购合同的具体条款应当包括项目的验收要求、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资金支付条件及时间、争议处理规定、采购人及供应商各自权利义务等内容。采购需求、项目验收标准和程序应当作为采购合同的附件。

  立体监督 阳光采购

  透明度高低是观察政府采购廉洁度的“窗口”。虽然相关法律法规对此有所涉及,但其中一些规定不够全面系统,因此有必要针对政府采购的特点,制定相关法规,明确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方式、标准、渠道等。

  在制度“补漏”前提下,还应让公众监督参与到政府采购中,改变以往单一行政监督模式的弊端。实践证明,在财政审批关中,引入社会监督十分必要。吴小明认为,财政部门应将政府采购预算细节在网站和媒体上公示,如果公众有异议,要吸收专家等重新调查,或举行听证会,有效规避“审批关”中出现滥用职权行为。

  “公告关”也不能一“告”了之。除了公众监督外,审计、监察机关应加大过程监督,及时向公众通报结果,取信于民。只有严格监督和惩戒机制,“阳光采购”才能名副其实。